新民晚報訊 (記者 屠瑜)上海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昨天下午表決通過關於修改《上海市歷史文化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築保護條例》的決定,該決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據介紹,市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上海市歷史文化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築保護條例》的決定共15條,聚焦「擴大保護範圍、強化政府責任、完善保護措施、促進活化利用」四個重點問題作出修改,充分體現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深化城市有機更新、促進歷史風貌保護」和「留改拆並舉,以保護保留為主」的工作要求,注重城市功能完善與品質提升。
根據國家和上海市對歷史風貌和優秀歷史保護建築保護的要求,修改決定將「從嚴保護」和「活化利用」作為本次修法的主要價值導向。
圖說:位於復興西路62號的百年建築「修道院公寓」。新民晚報首席記者 劉歆 攝
擴大保護範圍,從嚴保護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丁偉在會後的新聞發布會上介紹,將法規名稱修改為「上海市歷史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築保護條例」,並在決定第二條中明確歷史風貌區是歷史文化風貌區、風貌保護街坊、風貌保護道路和風貌保護河道的統稱。這樣修改以後,上海市歷史風貌保護包括了歷史風貌區的「區域保護」和優秀歷史建築的「單體建築保護」兩個組成部分。
條例新增風貌保護街坊、風貌保護道路、風貌保護河道的認定條件,相關保護規劃的效力和具體內容等規定,並將「與重要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建築」作為可以認定為優秀歷史建築的情形之一。
為進一步嚴格對優秀歷史建築的保護,明確禁止在優秀歷史建築上設置戶外廣告設施,嚴格控制設置其他外部設施;為進一步鼓勵和督促優秀歷史建築所有人積極履行修繕義務,一方面新增履行修繕義務的建築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向區人民政府申請資金補助的規定;另一方面新增對未履行相應修繕義務的情形,相關部門可以在不動產登記簿進行記載的規定。
保護和利用互相促進
活化利用是新增加的原則要求。修改決定明確,市、區人民政府鼓勵通過設施完善、功能調整、環境優化等方式,在符合保護要求和尊重居民生活形態的基礎上,發揮保護對象在社區服務、文化展示、參觀遊覽、經營服務等方面的功能,促進活化利用。
市房管局副局長冷玉英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上海的優秀歷史建築要保護好,也要利用好,通過保護促進利用,通過利用促進保護,不是為了保護而保護,「我們的優秀歷史建築,要在優化使用中發揮它的歷史價值和文化價值,希望能夠保護和利用有機地結合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