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平檢察】誰動了我的公民個人信息

2020-12-24 澎湃新聞

【延平檢察】誰動了我的公民個人信息

2020-06-22 20:45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當你在網絡上留下個人信息,隨即便有同類業務營銷為你「精準服務」……我們在享受移動網際網路帶來便利的同時,個人信息可能也被「移動」了,隱私處於可能被侵犯的狀態。

案例

被告人邵某、康某、王某、陸某分別以「大叔調查公司」的名義向他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被告人倪某不久後參與。五被告人通過在微信朋友圈發布出售個人戶籍、車輛檔案、手機定位、個人徵信、旅館住宿等各類公民個人信息的廣告的方式尋找客戶,接單後通過微信向上家購買信息或讓其他被告人幫忙向上家購買信息後加價出售,每單收取10元至1000餘元不等的費用。經查,被告人邵某獲利人民幣26000元,被告人康某獲利人民幣8000元,被告人倪某、王某、陸某各獲利人民幣5000元。

被告人邵某、康某、倪某、王某、陸某單獨或夥同他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法院判處被告人邵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被告人康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被告人倪某、王某、陸某各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檢察官

群眾

何為情節嚴重?

1.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於犯罪的;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

4.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

5.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6.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7.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8.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9.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10.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群眾

什麼是公民個人信息?

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繫方式、住址、帳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檢察官

檢察官有話說

隨著資訊時代的來臨,公民個人信息日益與人身、財產權益緊密結合,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不但威脅著人們的隱私、財產安全、阻礙我國信息化進程和誠信社會建設,還侵害了不特定公眾的人身權益。檢察機關作為公共利益的守護者,在打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同時,還可以運用公益訴訟的「大傘」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

防信息洩露小妙招

增強個人信息保護意識,不要將個人信息隨意透露給街頭問卷、電話問卷、非正規辦卡等不正規的活動。

不要隨意在陌生網站填寫真實信息,不輕信陌生網友;不隨意透露個人信息,特別是網銀、支付寶、社交、郵箱的帳號密碼,尤其是手機驗證碼。

手機、電腦終端要安裝安全軟體,定期升級更新作業系統,設置手機解鎖密碼、電腦開機密碼,社交、網銀要單獨設置密碼,定期更換密碼。

公民個人信息不容侵犯!

原標題:《【延平檢察】誰動了我的公民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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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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