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詢問:西安小區收取公攤電費 合理嗎

2020-12-14 西安本地資訊

西安市全面實施了電力一戶一表改造工作,但是出現一個問題:公攤電費到底交還是不交?業主認為不應該交。原因是參考2019年陝西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條:物物業管理區域內照明、景觀、消防、安防、電梯等歸屬業主共有公共配套設施設備的用水、用電費用,以及電梯維護保養和年檢費用計入物業服務費成本,不得單獨收取。但是據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西安市住宅小區電力一戶一表改造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市政辦發(〔2013〕47號)第九條公共用電部分電費分攤規定:「住宅小區公共用電部分(包括住宅樓內、外兩部分用電,其中樓內部分包括:公共走廊、樓梯照明、門禁、應急指示燈等用電,樓外部分包括:庭院路燈、景觀燈照明等用電)所耗電費,按照「誰受益、誰負擔」原則,由小區全體業主按面積分攤。」

這兩個政策是否有打架問題,請給予說明,要不我們不知道到底交不交這個公攤費。謝謝!

回復

XA_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網民同志: 您好,首先感謝您對西安物業收費管理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現就有關情況答覆如下: 我市現行物業服務費執行原省物價局和住建廳2004年制定的收費標準,由三部分組成:基礎物業費(政府指導價管理)、電梯費、公攤電費。其中,電梯費、公攤電費要求據實收取,不得盈利,具體由物業企業確定,定期向業主公布收支情況。9月1號執行的《陝西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提出政府指導價管理的物業服務費實行「一費制」,《省辦法》第十條的內容應當解讀為:公攤水電費、電梯維保費等應與第八條規定的物業服務成本合併計算,共同構成物業服務費,應一併收取,不得單獨收取,並非取消收取公攤電費、電梯費。結合《省辦法》第六條規定,我市在制定新的收費指導標準時將電梯費及公攤水電費等核算計入,實行「一費制」。 市發改委會同市住建局、市市場監管局在前期調研、成本調查的基礎上研究擬定了《西安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及物業服務收費標準,並按照規定程序召開座談會徵求有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按照法定程序,目前正在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結束後,市發改委會同市住建局和市市場監管局將認真做好《市辦法》意見建議的整理匯總工作,根據廣大市民的建議意見情況進一步修改完善,並按照法定程序完成維穩評估和合法性審查等工作,報請市政府審議通過後執行。 按照西安市發改委、西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西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轉發《陝西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市發改發〔2019〕301號)的規定,在《西安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物業收費標準出臺之前,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物業服務費收費暫按《西安市物價局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關於轉發陝西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市物發〔2014〕147號)等相關規定執行。即物業公司在收取基礎物業費之外,公攤電費和電梯費需要另行據實收取。 目前我市完成戶表改造小區的公攤電價政策為:依據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西安市住宅小區電力一戶一表改造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市政辦發〔2013〕47號)第九條規定:「住宅小區公共用電部分(包括住宅樓內、外兩部分用電,其中樓內部分包括:公共走廊、樓梯照明、門禁、應急指示燈等用電,樓外部分包括:庭院路燈、景觀燈照明等用電)所耗電費,按照「誰受益、誰負擔」原則,由小區全體業主按面積分攤,物業公司應將分攤方法及情況等定期進行公示,接受業主監督。」 再次感謝您對物業收費管理工作的關心,希望您能夠繼續關注我們的工作,提出更好的意見和建議。我們將繼續做好物業收費管理工作,切實保護好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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