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國內信用卡普遍流行憑密碼或籤字消費,然而信用卡擔保作為新型支付方式,能否在未事先告知持卡人的情況下進行「無密扣款」?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15日對一起信用卡擔保「無密扣款」案作出終審判決。判決認為,在未事先告知當事人信用卡擔保「無密扣款」的情形下,進行扣劃信用卡內款項構成侵權,並應當賠償損失。
2010年8月14日,謝某通過攜程公司預訂了一家酒店的三間江景房,房費共計6039元。雙方電話約定,付款方式為現金支付,信用卡使用類型為擔保。8月17日中午,謝某致電攜程公司,要求取消訂單,客服人員告知其預定的大酒店不同意取消,當天如果不入住將會按照約定扣除房費。謝某遂致電工商銀行,要求拒付,工行客服人員表示卡未作凍結,建議做掛失處理並與商戶進行協商。8月24日,謝某的信用卡被扣劃6039元。謝某認為工行在接到明確要求不付款的情況下,擅自從信用卡扣款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其合法權利,遂訴至一審法院,請求判令賠償損失。後因未獲一審法院支持,謝某向上海二中院提出上訴。
法院審理認為,信用卡「無密扣款」是一項新類型銀行卡業務,但當與持卡人原先約定的「消費憑密碼」方式衝突時,負有事先告知客戶的義務。而本案中工行和攜程公司無證據證明通過任何方式事先已就「無密扣款」進行告知。同時,當一項類型新穎、專業性強的信用卡新業務推出時,賦予持卡人對此類新業務下信用卡扣劃方式之注意義務,將過分加重金融消費者的負擔,有失公允。故而,工行和攜程公司在未事先告知信用卡擔保將進行「無密扣款」的情形下,扣劃了謝某的款項,存在過錯。
據此,上海二中院結合本案具體情況撤銷原審判決,改判工行賠償謝某損失人民幣130.97元,攜程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
本文來源:新華網 作者:李爍 責任編輯: 王曉易_NE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