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不在了,欠的錢沒還完,這樣的錢能要回來嗎?若能要,又該向誰討?針對這種情況,民間一般有兩種截然不同的說法,一種是「人死債消」,另一種是「父債子還」。這樣的欠款到底應該怎樣處理?清江浦區法院近期審理的一起案件,告訴我們這兩種說法都是不準確的。
金某與鍾某系朋友關係,2016年2月,鍾某因購房需要資金周轉,向金某借款5萬元,並出具借條一份,約定於2017年春節左右還款,金某遂將5萬元款項轉至鍾某帳戶。2016年12月,鍾某不幸病故,留有遺產房屋一套、轎車一輛。鍾某去世後,金某向其家人索要上述借款未果,遂將鍾某妻子鄭某、兒子、父母訴至法院,要求他們在接受遺產範圍內償還借款本金5萬元及利息。當年12月27日,鍾某父母出具「放棄繼承聲明書」,承諾自願放棄繼承鍾某名下的房產及車輛,且該聲明書經當地公證處公證。近期,清江浦區法院在審理該案過程中,金某撤回起訴。
經調解,該案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一、被告鄭某於約定日期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金某4萬元;二、原告自願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介紹,「人死債消」「父債子還」是民間流傳的說法,嚴格意義上講,這兩種說法均不準確,與現代法律體系中的債務繼承有一定的差距。完全行為能力人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父親和兒子是兩個獨立的個體,在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下,均應為自己所產生的債務負責,若父親去世後既有遺產又有債務,那麼在遺產分割開始前,應首先用遺產來清償遺留的債務。清償債務後剩餘的財產,才作為實際存在的遺產按照遺囑或法定繼承進行分割,這樣對於債權人而言才是公平的。目前,全國各地法院受理的民間借貸案件激增,其中有的債務人不認可債務的存在,有的債務人認可債務但辯稱沒有還款能力,而該案的債務人已去世、債務尚存,這類案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法官表示,事實上,如果債務人死亡,債務依然存在,債務人仍有償還欠款的義務,只是還款義務人變成了其遺產繼承人。這種情況下,關於遺產的價值、繼承人是否放棄繼承或繼承多少等此類事實的證據,債權人無從得知,應由繼承人負責舉證。如果債權人死亡,若其既未訂立遺囑也無任何法定繼承人,這種情況下,隨著債權人的去世,債務也就隨之消失,債務人可以不再償還債務,也就是民間所謂的「人死債消」。
融媒體記者 潘曉曄
通訊員 杭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