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到期撤櫃,調崗比較遠我不想去怎麼辦?
最近,小編在知乎上收到一個邀請問答:「公司合同到期撤櫃,調崗比較遠我不想去怎麼辦?」下面小編針這個問題談談自己的看法。
我認為上述合同到期,公司撤櫃屬於訂立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可以提出調崗。面對這種情況勞動者怎麼辦,具體到該問題中,可以分兩種情況討論。
第一,如果合同約定了不同的工作地址,或者是註明了可能的幾個工作地址,這種情況下調崗屬於履行勞動合同。比如,合同約定,勞動者工作地址是甲地,在勞動合同期間會結合實際情況進行調崗。這種情況下員工對於發生的調崗,勞動者就要配合,如果不配合屬於違約。
第二,如果勞動合同僅約定了所在工作崗位,沒有提到過關於調崗的內容,這種情況下調崗屬於對勞動合同內容的變更,需要雙方協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雙方因調崗協商不成時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或是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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