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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同到期撤櫃,調崗比較遠我不想去怎麼辦?
公司合同到期撤櫃,調崗比較遠我不想去怎麼辦?最近,小編在知乎上收到一個邀請問答:「公司合同到期撤櫃,調崗比較遠我不想去怎麼辦?」下面小編針這個問題談談自己的看法。我認為上述合同到期,公司撤櫃屬於訂立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可以提出調崗。面對這種情況勞動者怎麼辦,具體到該問題中,可以分兩種情況討論。第一,如果合同約定了不同的工作地址,或者是註明了可能的幾個工作地址,這種情況下調崗屬於履行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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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管理辦法全套(含合同模板、培訓協議、解除合同通知等)
具體書面形式要求:員工向公司提交解除勞動合同申請,並註明提交日期,本人應在解除勞動合同申請上簽名,加蓋右手食指指紋。員工以口頭、電子郵件等形式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的無效。 6.8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應就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經過協商達成一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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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關注餐飲企業勞動爭議:不得以曾患新冠為由解除合同
新冠肺炎疫情暴發以來,餐飲業成為受影響最大的行業之一,不僅營業收入銳減,企業與員工之間勞動關係穩定性也受到考驗。近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線上發布餐飲企業勞動爭議案件審理情況,指出「違法解除、休息休假權、確認勞動關係」是餐飲企業發生勞動爭議的主要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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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累計3次拒絕合理工作安排,依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算合法嗎
作者:蔣峰楊某入職A電器有限公司的時間是2003年12月。A電器有限公司註冊地在北京市。解除勞動合同時的職位是浙江A分公司(在杭州市)的營運總監。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是:因楊某累計3次拒絕A電器有限公司合理工作安排,根據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第8章第23.2.6條內容與楊某自2016年7月20日起解除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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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被行政拘留,公司據此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違法?
而且,公司關於「員工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被處以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刑事拘留、強制戒毒等強制措施的可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不合法不合理,因此公司規章制度無效。公司據此解除勞動合同,應屬違法。爭議焦點勞動者因被行政拘留而請假,用人單位不予準假並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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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貨: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注意要點(附協議書模版)
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是風險較小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但操作不當也會帶來很多問題。其中協議文本的擬定尤為重要,本文為大家介紹其中的注意要點。2017年12月20日,淳海公司(作為甲方)與孟某等11名勞動者(作為乙方)籤訂協議書,協議約定雙方於2017年12月20日24時終止勞動合同。協議中並未載明是由哪一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2018年10月15日,孟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後起訴至法院,訴請同仲裁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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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四講:勞動合同(一)勞動合同的概念及與勞務合同的區別
一、什麼是勞動合同?1、勞動合同的概念: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勞動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二、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有什麼區別?(1)主體不同。勞動合同的條款及內容,國家常以強制性法律規範來規定。如勞動合同訂立的內容及解除,除雙方協商一致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勞動法》規定的條件等。而勞務合同受國家幹預程度低,除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外,在合同內容的約定上主要由雙方當事人自由協商確定。(6)、違反合同產生的法律責任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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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無法舉證已支付快遞費被判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不服公司決定起訴索賠十六餘萬趙湘認為,公司僅僅為了10多元的快遞費用就解除她的勞動合同,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於是,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請求裁決公司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及5天未休年假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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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任性"解除勞動合同 單位在試用期內"炒"員工成被告
昨日,集美區法院公布了這樣一起勞動爭議案件,最終一審判決要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繼續履行雙方之前籤訂的《勞動合同書》。 據悉,此前雙方籤訂的勞動合同並未約定工作崗位的具體工作要求、標準以及試用期考核的具體標準和要求,但用人單位卻在試用期內告知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並要求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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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公司有如下2種情形的「炒人」,勞動合同解除無效
同年5月30日,該中學向馮某送達《關於對馮某違紀事件的處理決定》、《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決定與馮某解除勞動合同。馮某認為某中學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遂提出仲裁請求,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仲裁委審理後認為,依照法律的相關規定,因用人單位做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等決定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同時用人單位對其實行的規章制度是經民主程序產生及勞動者知曉該制度負有舉證責任。尤其是,在解除勞動合同前徵求了工會的意見。而本案中,用人單位並未徵求工會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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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務工者遇到勞動爭議應該怎麼辦?
疫情期間務工者遇到勞動爭議該咋辦?受疫情影響,一些勞動爭議的新難題、新熱點出現。今年1~10月,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受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達9.4萬餘件,涉及解除勞動合同、輪崗輪休、共享用工等多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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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人事爭議23個問題解答
(第49輯)答:《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同時出具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用人單位這一義務是勞動合同解除後的附隨義務,不得為與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轉移人事檔案或者社會保險設定任何附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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窯埠復古汽車攤位「撤櫃」!承包商不僅不退百萬元押金,還要先收租?
窯埠復古汽車攤位「撤櫃」!承包商不僅不退百萬元押金,還要先收租?起因:承包商突然「撤櫃」一百多萬元押金還未退還4月15日至17日,記者先後採訪了包括曲女士在內的多名復古汽車攤位小商戶。據小商戶們反映,4月初,他們租賃的復古汽車攤位突然「撤櫃」,租賃時間到期的不再續約,而租賃合同未到期的也強制清場,這給小商戶們帶來不少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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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退員工經濟補償或賠償金,如何要求賠償或籤訂長期勞動合同
辭退員工經濟補償或賠償金,如何要求賠償或籤訂長期勞動合同事業單位臨時工有兩種情況分別處理,一個是與單位有勞動關係,一個是勞務派遣。現在勞動法上沒有臨時工這個法律關係了,在法律都是勞動合同關係。如果單位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以你有嚴重過錯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話,也證明你確實有重大的過錯,這種情況下單位無需要向你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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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勞動合同≠書面勞動合同?看看權威部門怎麼說
隨著「無紙化」在各個領域的迅猛發展,電子勞動合同這一新的合同形式也逐漸出現在大眾視野。相較於傳統「白紙黑字」的書面勞動合同,非實體的電子勞動合同看上去帶來了許多不確定性,讓人對其法律效力產生了疑問。不久前,瀋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就遇到了這樣一起案件,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與其籤訂的電子勞動合同無效,但瀋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卻認定:這份電子勞動合同是有效的。勞動者籤訂電子勞動合同認為無效 勞動仲裁告訴他:有效2019年4月,金先生來到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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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將比亞迪告至二審,獲賠318898元
上訴人深圳市比亞迪鋰電池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李xx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2020)粵0307民初2218號民事判決,向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案現已審理終結。一審原告訴求1.深圳市比亞迪鋰電池有限公司支付李xx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284237.76元;2.深圳市比亞迪鋰電池有限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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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丨「三期」並非女職工不被解除勞動合同的「護身符」
2019年1月25日,甲公司向張某發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張某多日曠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與其解除了勞動合同。收到該通知書後,張某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甲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仲裁委員會裁決駁回張某的請求,張某不服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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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人事爭議23個問題解答_政務_澎湃新聞-The Paper
(第49輯)答:《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同時出具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用人單位這一義務是勞動合同解除後的附隨義務,不得為與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轉移人事檔案或者社會保險設定任何附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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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收8杯咖啡、2盒口罩遭解僱,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法院判唯品會賠...
唯品會(中國)有限公司與員工吳某勞動爭議二審日前宣判,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唯品會需向吳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8萬元,此結果為終審判決。根據判決書,無論是一審還是二審,唯品會與其員工吳某的爭議核心問題在以下三點:2019年10月,吳某收受供應商南極人杜某星巴克下午茶4杯;2020年2月20日,吳某再次收受該供應商提供的星巴克下午茶4杯,兩次共計8杯。2020年2月20日,吳某向上述供應商杜某購買口罩兩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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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勞動爭議案件企業敗訴率高達80%?
勞動者主張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確已無法繼續履行的,應當向勞動者進行釋明,告知其可以變更請求為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如果勞動者堅持不變更,應當駁回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請求,並告知勞動者可以另行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4、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付賠償金的,應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