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無紙化」在各個領域的迅猛發展,電子勞動合同這一新的合同形式也逐漸出現在大眾視野。相較於傳統「白紙黑字」的書面勞動合同,非實體的電子勞動合同看上去帶來了許多不確定性,讓人對其法律效力產生了疑問。不久前,瀋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就遇到了這樣一起案件,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與其籤訂的電子勞動合同無效,但瀋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卻認定:這份電子勞動合同是有效的。
勞動者籤訂電子勞動合同認為無效 勞動仲裁告訴他:有效
2019年4月,金先生來到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工作。入職後,用人單位告知金先生通過辦公軟體籤署了為期三年的電子文本形式的勞動合同,並表明,電子籤名籤署的勞動合同文本與紙質勞動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隨後雙方籤署了帶有電子籤名的電子勞動合同。
2020年4月,金先生來到瀋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籤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仲裁委員會認為,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使用電子籤名訂立數據電文形式的勞動合同,符合相關規定。數據電文勞動合同中所使用的電子籤名與傳統的物理印章和手寫籤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認定用人單位通過辦公軟體與金某籤署的電子勞動合同應當視同雙方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綜上所述,仲裁委員會對勞動者的仲裁請求不予支持。
仲裁員釋法:符合法律規定的電子勞動合同訂立後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瀋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劉志明介紹,符合法律規定的電子勞動合同一經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電子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籤名法》第三條規定,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籤名、數據電文。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籤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採用電子籤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在今年,關於電子勞動合同也有了新的規定。2020年3月,人社部辦公廳發布《關於訂立電子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函》,明確指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採用電子形式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採用電子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應當使用符合電子籤名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可視為書面形式的數據電文和可靠的電子籤名。用人單位應保證電子勞動合同的生成、傳遞、儲存等滿足電子籤名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確保其完整、準確、不被篡改。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和上述要求的電子勞動合同一經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電子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指尖瀋陽、沈報全媒體記者 李慶海
瀋陽日報社新媒體中心(瀋陽網)編輯 董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