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關於江陰江化微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閒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的核查意見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泰聯合證券」或「保薦機構」)作為江陰江化微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化微」、「上市公司」、「公司」或「發行人」)2020 年非公開發行股票(以下簡稱「本次發行」)的保薦機構,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對江化微擬使用部分閒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的事項進行了審慎核查,具體情況如下:
一、募集資金基本情況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20]2218號」文《關於核准江陰江化微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批覆》的核准,江化微公司可向特定對象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數量不超過42,588,000股。截至2020年11月16 日止,公司實際已向特定投資者非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 股)8,787,878股,發行價格33.00元/股,募集資金總額為人民幣289,999,974.00元,扣除發行費用(不含增值稅)人民幣 10,875,411.33 元後,募集資金淨額為人民幣279,124,562.67元。上述資金到位情況業經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驗證,並由其出具「大華驗字[2020]000704號」驗資報告。公司對募集資金採取了專戶存儲制度。
根據募投項目推進計劃,近期公司的募集資金存在暫時閒置的情形。
二、使用部分閒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的基本情況
為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率,適當增加收益並減少財務費用,在確保不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情況下,公司使用總額度不超過人民幣2億元的閒置募集資金適時進行現金管理,具體情況如下:
(一)投資產品
公司將按照相關規定嚴格控制風險,閒置募集資金用於投資品種為低風險、期限不超過12個月的保本型產品(包括但不限於銀行固定收益型或保本浮動收益型的理財產品、結構性存款及證券公司保本型收益憑證等)。同時,應當安全性高,滿足保本要求,產品發行主體能夠提供保本承諾,並且流動性好,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正常進行。上述理財產品不得用於質押。
(二)授權期限
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12個月內,閒置募集資金現金管理到期後歸還至募集資金專戶。
(三)投資額度
公司使用最高額度不超過人民幣2億元的部分閒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在授權有效期內該資金額度可滾動使用。
(四)實施方式
授權董事長行使該項投資決策權,財務負責人負責具體辦理相關事宜。
(五)投資風險及風險控制措施
1、投資風險分析
儘管上述現金管理產品屬於低風險投資品種,但金融市場受宏觀經濟的影響較大,不排除收益將受到市場波動的影響。
2、風險控制措施
(1)投資產品不得存在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行為,同時保證不影響募集資金項目正常進行。
(2)獨立董事、監事會有權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與檢查,必要時可以聘請專業機構進行審計。
(3)公司將嚴格根據中國證監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在半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現金管理的具體情況及相應的損益情況。
(4)公司財務部將及時分析和跟蹤產品投向、項目進展情況,如評估發現存在可能影響公司資金安全的風險因素,將及時採取相應措施,控制投資風險。
三、對公司募集資金項目建設和日常經營的影響
本次使用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是利用部分閒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不影響募集資金項目建設和募集資金使用,不存在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行為。通過進行適度的低風險的理財,可以提高資金使用效率,能獲得一定的投資效益,為公司股東謀取更多的投資回報。
四、本次使用部分閒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履行的審議程序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閒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的事項,已經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十三次會議和第四屆監事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公司全體獨立董事已對該事項發表了明確同意意見。
五、專項意見說明
(一)獨立董事意見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閒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的決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在保障資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不超過人民幣2億元的閒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有利於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公司使用的閒置募集資金沒有與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實施計劃相牴觸,不影響募集資金項目的正常進行,也不存在變相改變募集資金投向、損害公司股東利益的情形。
綜上,全體獨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不超過人民幣2億元的閒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
(二)監事會意見
公司本次計劃將使用不超過人民幣 2 億元的閒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的事項,符合中國證監會頒布的《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有利於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不會影響募集資金項目建設和募集資金使用,不存在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行為,符合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相關審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因此,我們同意公司使用閒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的決定。
六、保薦機構核查意見
經核查,本保薦機構認為:
江化微擬使用不超過 2 億元閒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的事項經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審議通過,獨立董事發表了同意意見,履行了必要的審議程序,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和《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的要求,有利於提高公司募集資金使用效益;公司使用部分閒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事項,有利於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率,不會影響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正常實施,不存在變相改變募集資金投向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
綜上,本保薦機構對江化微本次擬使用部分閒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事項無異議。
(以下無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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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薦代表人:
姜海洋 米 耀
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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