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從字面上看,你知道網約房、民宿、「民宿」、短租住房等不同名詞的含義嗎?以上這四個名詞,都是指利用居民住宅小區內的住房,以日租或者小時計費,面向海內外旅客提供住宿服務的經營性場所。從其經營屬性來看,其實與賓館、酒店、招待所等無異。
既然如此,為何不簡單點就統稱為民營旅店、或大眾已漸漸熟悉了的「民宿」一詞,而非要變幻出這麼多令人如墜雲霧的新名詞呢?這只能說,中國語言文字是多麼豐富、國人又是多麼聰明擅長文字遊戲啊!
據了解,民宿(包含農家樂),是指利用自己擁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住宅或其他民用建築開辦的、按日或者小時計價收費為旅客提供住宿服務的、擁有經營執照並依法納稅的合法經營場所,隸屬旅遊行業,原來一直由文旅部門管理。多年來,各地基本上已具有一套成熟的民宿範圍、條件等管理規範。
像廣東珠海更是於2018年末開全國先河、在全國首次以地方法規形式出臺了合民心、順民意的《珠海經濟特區旅遊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於2019年3月正式實施。該《條例》根據《物權法》等法律法規,明確「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住宿用房的,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同時經業主總人數、小區建築物總面積「雙過半」的業主同意;涉及改變住宅使用功能的,應當依法經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符合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管理規約的約定」。
《條例》對民宿按區域把關管理:嚴格限制在住宅小區內辦民宿等提供住宿服務的經營行為;鼓勵鄉村、海島發展民宿,範圍限定在農村、海島、歷史文化名鎮名村、重要景區及其周邊的獨幢或者聯排式住宅;未經有關業主同意、以及規划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批准,在住宅小區內提供住宿服務,屬違反旅館業治安管理規定的非法行為,由公安機關予以取締、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依法維護了珠海廣大群眾的利益,保障了國家和地方的稅收,得到當地以及全國百姓的大力喝彩;同時,也給國內某些地方少數壓著百姓關於「黑民宿」投訴和呼籲、遲遲不予處理解決的「灰色利益集團」人員敲響了黨紀法規的警鐘,給全國各地樹立了地方政府遵紀守法、清正廉潔的好榜樣。
而「民宿」是指沒有經營許可證根本不繳稅、卻如同民宿一般經營的網約房等出租住房。
這類「民宿」雖說由公安部門管理(僅登記報備,無公安頒發的《特種興業許可證》),但卻因無證經營而不受工商、稅務部門管理,故無法無天、靠變相搶攫國家和地方稅務來非法牟取暴利,且「暴利效應」導致這類「民宿」瘋狂、惡性生長,甚至成為藏垢納汙的賣淫嫖娼淫窩重地和賭博吸毒的黑窩,給城市文明帶來嚴重治安隱患和惡劣擾民影響。
全國多地居民怨聲載道,無數次向政府各部門呼籲、求救,「火辣辣」的四川居民還集體堵門不許旅客入住……在成都一「民宿」主偷看女旅客洗澡和一疑似「民宿」旅客墜樓身亡事件後,更是在全國颳起了一陣「民宿」的民眾聲討風暴。
這種被全國百姓用腳投票的「民宿」(即網約房),但打擊力度卻似乎不大,除眼下已看到安徽警方連續開展對網約房內賣淫嫖娼、賭博行動的集中打擊報導以外,還看到了江蘇警方公布的勸民眾儘量住正規旅店、別住網約房的勸告文。
為數不多的打擊和巨額暴利之比,使「民宿」打而不死、屢打不絕。據悉,僅在浙江寧波城內鬧市區——海曙區南門街道就有許多「民宿」存在,甚至連個別管理人員(物業等)都受「暴利」誘惑、紛紛加入了「二房東大開無證網約房」的不法行列,於是,百姓對於和睦鄰裡、和諧社會等的美好嚮往,瞬間變成絕望的奢念。
網約房,全名為「網絡預約居住房屋」,浙江給它的定義為:是指通過網際網路渠道發布房源、預訂並完成交易,提供用於居住的房屋以及可供居住的其他場所。
這個名詞解釋,看上去很有點雲裡霧裡、頭昏腦漲的感覺,因為從頭看到尾、還是沒明白說的是什麼;又或者恍然大悟,這指的是不如今皆可在網上預訂的賓館、酒店房間?(哈哈)
試想,網際網路大潮湧來,給哪個地域、哪個行業、哪個類型的交易,帶來的不是「網際網路+」的形式?故如此令人費心費力、歧義多多的名詞,因何而生?
有個中人士一言點明:另出一個名詞,也許就是想讓網約房這類「民宿」,千方百計避開民宿的正規辦證、納稅之路而已。哦,那何不乾脆就叫「不納稅的無證民宿」,百姓一聽便懂了。
在中國,人盡皆知,只要這房成了經營場所(不管它隸屬旅館業、出租屋),就都應具有經營的執照、繳付經營的稅收,否則,咋叫經營場所?
最近8月10日,首都北京發布的《關於規範管理短租住房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中,新出現了「短租住房」一詞,定義非常清晰:短租住房,是指利用本市國有土地上的居住小區內的住房,按日或者小時收費,提供住宿休息服務的經營場所。
《通知》明確,短租住房應當「符合本小區管理規約或業主大會決定」或「取得本棟樓內其他業主的書面同意」;要「符合建築、消防、治安、衛生等方面的安全條件」等。但可能僅是「徵求意見稿」,所以,沒見像珠海法律《條例》裡有具體的懲罰措施和相關實施細則,只見「利用居民區住房,以日租或者小時計費,提供住宿服務的」的民宿、改名叫「短租住房」了;主管單位也由原來主管民宿業的文旅部門,變成聯合發文的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網信辦(不知為何,正規發文的落款署名中,除北京市公安局為全稱外,其他二部門均使用的是簡稱)。
其實,不同的名詞,只不過猶如不同的外衣,改變不了「居民區內住宅、以旅店方式經營」的本質,更改變不了黑白民宿究竟是合法盈利、還是非法牟利的關鍵實質。
因此,不論是民宿、「民宿」、網約房、短租住房等什麼「新名字」,都應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的「公民都有依法納稅的義務」,而依法納稅、依法領證經營。但目前,只有文旅部門主管的民宿,獨家具備由公安機關頒發的《特種行業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等,屬合法經營、依法納稅的經營場所。
最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13年起施行
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不管民宿的名詞如何變化,都能一眼看明白其中的利益關係。
浙江寧波居民毛大媽說:「如出租屋裡經營旅店都不算旅館,那麼出租屋裡經營飯店酒吧、KTV,也就不算餐飲、娛樂業了。難怪今年上半年寧波海曙南門街道一商住樓起火,聽說是網約房裡請客燒飯引起,也就不算飯店經營起火了。」年近九十的北方羅老奶奶大笑說:「中國的法看來忒簡單,只認房子、不認房裡幹的啥,如此俺都能當律師啊」。
有業界人士糾正羅奶奶的話說,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4條第3款,「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的」,要予以取締。
羅老奶奶不服道:「目前「民宿」、網約房等,公安部門都未頒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咋沒見有被取締的?出租房都已日租、鐘點租了,咋還不算旅店呢?那旅館裡的月租房、長年包租套房,是否可不算賓館、而算出租房?那倒感情好,可不用領證、繳稅了。」(作者:群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