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律師近日遭遇了廣受詬病的機票高額退票費問題,因此將中國聯合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聯航」)告上了法庭。
京衡律師上海事務所副主任鄧學平告訴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他和助理原計劃6月13日從石家莊返回上海,他通過攜程旅行網購票時,6月13日和6月20日的日期選項相鄰且均是周三,他把6月13日的機票誤勾選成6月20日。
鄧學平進行改籤操作時,網站彈出「特價機票,不可改籤」的告示。他只好選擇退票並重新購買其他航班的機票。
而此時,「攜程旅行網」告知退票需扣費1208元,包括:1196元的退票費和12元的「[已使用]購保險享會員權益」。
最終鄧學平僅拿回了168元,其中包含兩張機票的基建費、燃油稅和航空意外險費用。鄧學平說,他購買的兩張機票實際上分文未退。
不過,鄧學平也坦言,在購買機票時確實沒有注意到不能退票的提示。根據攜程後來提供的相關頁面,在當天最便宜的機票一欄,有一行連結提示:僅退機建燃油費。
6月28日下午,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就此事致電中聯航公司,一名張姓公關稱,中聯航已得知被告上法庭,乘客鄧學平退票費用高的問題也在調查中,目前不方便回應。
不可改籤截屏 本文圖片均為受訪者提供
鄧學平:關於退票的格式條款對消費者不公平
澎湃新聞查詢中聯官網公開發布的《旅客須知》及其附件一《中國聯航國內運價適用條件表》得知,中聯航將機票分為「舒心飛」「大眾遊」和「歡樂搶」三種類型,並且根據艙位等級、自願退票與航班規定離站時間之間的間隔等因素規定了不同的退票費額。
此外,根據攜程公開發布的《機票預訂須知》,其第5.1.1規定:「客票全部未使用,根據各航空公司規定執行退票,有的價格可以退票,有的價格出票後不允許退票」。
鄧學平認為,無論是攜程制定的《機票預訂須知》,還是中聯航制定的《旅客須知》和《中國聯航國內運價適用條件表》都是其單方提供的格式合同。
鄧學平說,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
他認為,這是一個霸王條款,「無論從格式條款內容的公平性,還是從格式條款的提示要求,中聯航及攜程都沒有充分履行相關的法律義務」。
因此,他認為中聯航及攜程關於退票費用的格式條款依法都應當認定為無效,不能作為收取退票費額的法律依據。
此外,他認為,上海和石家莊之間的航班常常人滿為患、一票難求。七天的時間,中聯航完全可以將退回的機票重新出售給他人。
「兩原告提前七天退票不會給被告造成任何損失,依法不應當承擔任何賠償責任。被告在尚未實際履行承運義務,實際損失尚未發生,也沒有進行任何調查評估的情況下,簡單一律的將損失認定為全部機票費用,缺乏事實根據。」鄧學平在訴狀中寫道。
不過,鄧學平也坦言,在購買機票時確實沒有注意到不能退票的提示,只因是當天最便宜的機票就購買了。根據攜程後來提供的相關頁面,在當天最便宜的機票一欄,有一行連結提示:僅退機建燃油費。
退票申請截屏
中聯航:已展開調查,不方便做回應
據鄧學平回憶,作為訴狀裡的第三方,攜程曾主動與他溝通,稱願意配合後續的調查。
6月27日,攜程針對此事書面回復澎湃新聞稱,在退票費上,攜程屬於代收,會如數全部給航司返還退票費,不能違規自己將退票費收入自己的帳戶。
攜程還提供了相關材料予以佐證,值得注意的是,材料顯示,鄧學平和助理二人購買的正是中聯航規定的「歡樂搶」類型機票。
而根據《中國聯航國內運價適用條件表》的規定,「歡樂搶」類型不允許退票,僅限退還已經代為實際徵收的民航發展基金和燃油附加費。
6月28日下午,澎湃新聞就此事致電中聯航公司,一名張姓公關表示,中聯航已得知被鄧學平告上法院,退票費用高的問題也在展開調查中,目前不方便做任何回應。
對於決定退票費高低的標準究竟是什麼,參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改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坦言,目前的合同法和民航的相關法律並無明確規定,「所以解釋上就有爭論」。
而在他看來,應該以時間為退票費的主要標準,而且在約定的時間內就應該免費退票。
不過,他還強調,收取一定工本費的做法是可取的,但若要收取之外的費用,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其一,由於消費者單方原因所導致退票改籤;其二,航空公司拿出足夠的證據舉證因消費者單方面退改籤造成其一定損失,如退票沒有賣出。
此外,他還認為,不應由航空公司一方制定退改籤規則,否則容易出現霸王條款。在他看來,主管部門應召開聽證會,航空公司、消費者、專家學者等共同參加,協商制定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