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0年12月21日,山東省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於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2020年第51期(總第51期),涉及青島楊氏蜂業有限公司。
通告原文:
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於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2020年第51期(總第51期)
省局組織的2020年監督抽檢中,涉及我市生產企業青島楊氏蜂業有限公司。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20年5月11日,省局對青島家百旺超市有限公司銷售的「蜂起祥百花蜂蜜」(規格500克/瓶,生產日期 2019年9月1日)進行了監督抽檢,《檢驗報告》編號為No.SA202004722,檢驗結論為氯黴素項目不合格,違反了農業部235號公告《動物性食品中獸藥最高殘留限量》,該產品標識的生產企業為青島楊氏蜂業有限公司。
二、對青島楊氏蜂業有限公司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1.調查認定的事實。經調查,當事人生產的「蜂起祥百花蜂蜜」(規格500克/瓶,生產日期 2019年9月1日)數量為60瓶,成本價7元每瓶,售價8元每瓶,全部銷售給青島順坤食品有限公司,由青島順坤食品有限公司銷售給青島家百旺超市有限公司,貨值金額480元,違法所得60元。
2.案件性質。當事人生產的「蜂起祥百花蜂蜜」經檢驗不合格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
3.處理意見及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對當事人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60元;2.罰款69000元,合計罰沒款6906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當事人生產的產品經檢驗不合格,主要原因為原料採購把關不嚴,下步將加強採購環節管理,嚴把食品採購環節。
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