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快訊(記者 齊榕)12月2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舉行分組會議,審議《福建省傳統風貌建築保護條例(草案)》、省人民政府關於「十四五」規劃編制情況和主要內容的報告、省人民政府關於2019年度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查出問題整改落實情況的報告、省人民政府關於2019年度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報告、省人民政府關於2019年度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綜合報告、省人民政府關於研究處理《省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執法檢查報告的審議意見》情況的報告。
據介紹,我省擁有石頭厝、紅磚厝、騎樓、土樓等數量眾多的特色建築。我省傳統風貌建築保護條例保護對象為不屬於文物和歷史建築的傳統風貌建築,這類建築保護工作目前尚無相關專門性法規可依。草案緊扣傳統風貌建築保護的現實需求進行制度設計,壓實屬地責任,並做好與文物、歷史建築等有關法律、法規的銜接。
草案擬提出,省住建部門為省級傳統風貌建築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傳統風貌建築的保護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傳統風貌建築普查甄別、名錄管理、修繕利用等工作。
草案還擬就保護措施、合理利用、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問題予以明確,傳統風貌建築有望實行名錄管理,定線落圖,同時明令禁止影響相關建築安全和風貌的行為。
草案還擬提出,傳統風貌建築的保護利用,應當保證原住居民的參與,注重調動原住居民積極性,保障其合法權益。鼓勵原住居民依據保護要求在原址居住,延續傳承原有生產生活方式,從事當地特色產業的生產經營等相關活動。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採取收購、產權置換等方式對傳統風貌建築進行保護利用。因傳統風貌建築保護利用需要,導致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生產生活受到影響或者權益受損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