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23 14:51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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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基於部分同一
行為被行政拘留的刑期折抵
近日,海門法院以犯尋釁滋事罪,判處盛某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
2016年2月至2019年1月期間,被告人盛某單獨或者夥同他人多次對屈某、陳某某等人實施十一起隨意毆打、任意毀損財物等滋事行為。其中:2016年2月13日凌晨,被告人盛某受他人糾集至屈某家,將屈家門窗玻璃砸壞。2016年9月13日凌晨,被告人盛某夥同他人無故打砸陳某某停放在該處的電瓶車,並在協商賠償未果後,共同毆打陳某某。另,2016年11月9日晚,盛某在一網吧內吸食毒品冰毒後被公安機關查獲。
海門市公安局於2016年11月11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分別對盛某上述故意損毀財物的行為、尋釁滋事的行為、吸毒的行為各給予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處罰。三種違法行為合併執行行政拘留二十日的處罰。
2019年8月16日,檢察機關以盛某涉嫌尋釁滋事罪向海門法院提起公訴。
海門法院在審理中對盛某先前所受行政拘留處罰應如何折抵刑期有如下分析。
行政拘留作為幾近最為嚴厲的行政處罰,因作為典型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雖然現行刑事訴訟法未對行政拘留折抵刑期事宜作出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1981年9月17日給山東省、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罪犯在判刑前被公安機關收容審查、行政拘留的日期仍應折抵刑期的復函》和及其研究室1988年2月23日《關於行政拘留日期折抵刑期問題的電話答覆》均肯定了基於同一行為所受行政拘留應折抵刑期的意見。2019年4月9日施行的《關於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規範性文件的形式明確實施「軟暴力」入罪的,「行為人先前所受的行政拘留處罰應當折抵刑期」。
該案的特殊性在於實際執行的行政拘留期間是由三個單獨的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其中吸毒行為並非法律意義上的尋釁滋事行為,其中所佔期間在折抵刑期時應於扣除。如何扣除,在案件辦理時產生了不同意見:
第一種觀點認為,既然對扣除方式沒有明確規定,且兩種尋釁滋事行為所受行政拘留期限超過了合併後實際執行的期限,依據「存疑時有利於被告」原則,應當二十天全部折抵刑期。
第二種觀點認為,毀損財物、毆打他人均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所規定的尋釁滋事的具體表現,應屬同種行為。為嚴懲犯罪,應扣除吸毒行為被處行政拘留12日後折抵刑期8日。
第三種觀點認為,我國對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採取限制加重原則,並非天數簡單疊加。「存疑」是指對案件事實的疑問,而不是對法律適用的疑問。折抵刑期應計算其中兩種尋釁滋事行為在被處以行政拘留所佔權重,結合保護被告人合法權益進行計算。
海門法院使用了第三種觀點,兩種尋釁滋事行為在被處以行政拘留所佔比為20天*(12+12)/(12+12+12)≈13.33天,結合對被告人自身權益的保護,故應在刑期中折抵14天。判決後被告人表示服判,該案業已生效。
(作者:徐德 王贇)
海門法院
原標題:《【第20075期】刑事案件中基於部分同一行為被行政拘留的刑期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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