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身份證如何證明我是我

2020-12-21 中國新聞網

  古代身份證如何證明我是我
  現代身份證雖然輕巧,但它身上卻承載著中國幾千年的戶籍發展史

圖為古代一種證明身份的魚符。 (資料圖片)

  □ 江隱龍

  在當今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身份證,其實是一個新生事物。我們的第一代身份證直到1984年才正式發行,在這之前承擔證明自己身份這個「艱巨任務」的是林林總總的單位介紹信。那麼,中國古代有身份證嗎?如果沒有,人們要如何證明「我是我」這個難題呢?

  中國古代並沒有身份證,倒是有兩樣與身份證相似的證件,那就是符牌與傳信。相較而言,符牌側重於表明身份,傳信側重於準入通行。從功能層面看,似乎可以得出「符牌+傳信=身份證」的等式,但從內涵淵源來看,符牌、傳信與身份證只是形式相近,本質卻大不相同。

  符牌:都是有身份的人

  先說符牌。符牌最早是兵權及君權的象徵。《史記·五帝》所記載的「軒轅氏北逐葷粥,合符釜山」裡的「符」其實就是兵符。《周禮》的記載則更為清晰:「珍圭以徵守,以恤兇荒;牙璋以起軍旅,以治兵守。」珍圭代表君權,牙璋代表兵權,其內涵都是權力的物化與延伸,大有金庸小說《笑傲江湖》中「見黑木令如見教主本人」的意味。當然,這些符信還帶有防偽功能,《說文解字》稱其「分而相合」,也就是先將一整塊符牌一分為二,使用時雙方各執一半,合在一起以驗真偽——現代漢語中的「符合」一詞,也正淵源於此。

  秦漢以後,符牌逐漸衍生出節、虎符、竹使符等門類。蘇武持節出使匈奴,所持的節也屬此類;虎符與竹使符則一主發兵、一主徵兵。隨著歲月的流逝,這種符牌漸漸與官員的身份有了交集。唐朝時,朝廷為了「明貴賤,應召命」,根據官員不同的品級發放金、銀、銅製的魚符,其中五品以上的官員還佩有專門的魚袋。宋朝時魚符被廢除,但魚袋保留了下來,文豪蘇東坡便曾被賜以銀色魚袋,以代表著他朝廷命官的尊貴身份。

  到了明清時代,符牌漸漸褪去了唐宋的古韻森森,最終演變成牙牌與腰牌。明朝牙牌上除了朝臣的姓名和官職,有時還會刻上使用範圍與禁令。清朝腰牌就更為完備,還加上編號、年齡、相貌特徵、發牌年代等,在形制上和後世的身份證已經大同小異。

  即便如此,牙牌與腰牌也不宜被視為中國古代的身份證。符牌所證明的並不是某一個體的身份,而是某一階層的權力——從這個意義上來講,牙牌、腰牌與朝服一樣,代表了官員的等級地位,而防偽功能只是基於這種等級地位的自然延伸。手握符牌的人,不是「有身份證的人」,而是「有身份的人」。

  傳信:留下憑證才能過

  再說傳信。古代中國的人口流動並不算頻繁,但終究不可避免。為了保證這種流動的正常進行,傳信便應運而生。

  傳信是古代過關津、宿驛站、乘驛站車馬的憑證。與符牌不同,傳信一般是由普通吏民所使用的一次性證明,上面所記載的信息更詳細。傳信早在戰國時期就已經出現,《韓非子·說林上》中講述到:「田成子去齊,走而之燕,鷗夷子皮負傳而從。」陳奇酞作注道:「傳,信也,以增帛為之,出入關合信。」從這兩段記載來看,傳信有些像是身份證、介紹信、預付卡的混合體,而且其防偽方式與符牌一樣都是「兩相堪合」。

  漢朝任選官員使用察舉徵辟制,受到徵召的人持有傳信,可以免費乘坐朝廷車馬。不過與陳奇酞所說的「以增帛為之」不同,漢朝的傳信多以木製,上面記載相關信息再加蓋御史大夫的印章——兩漢四百年間,不知有多少出身寒門的子弟在這種小木條的指引下成為國家棟梁。

  與傳信相似的還有過所。過所在唐朝最為盛行——唐朝商業興盛,幅員遼闊,為了有效打擊偷漏國稅、逃避賦役等活動,過所的申請手續頗為繁複:申請者要將人數、身份、申請理由、攜帶貨物、行經路線等詳細說明,必要時還要附交有關證件。吐魯番曾出土過一份《石染典過所》,上面密密麻麻寫了24行文字,加蓋了好幾個地方印章,可以清晰看出持有者的出行目的、行程路線等信息。

  傳信製作繁瑣,在流動人口較多的邊關使用頗為不便,於是便誕生了「簡易版」的傳信:繻。守關的官吏將帛撕開當證物,需要時只要對比一下撕裂口便能確定真偽。雖然少了幾分儀式感,但功效一點不差。

  除了上述傳信之外,還有棨這一皇親國戚和高級官員才可以使用的特殊傳信。棨分為信與戟,棨信是絲質的信件,可以懸掛起來作為徽幟;槳戟為木質,官吏出行時可作為儀仗,這自然是一般百姓所無福消受的了。

  以上五花八門的傳信,同樣也不能看作身份證的濫觴。傳信所針對的重點是「出入」這一事件而非使用者本人,如果沒有人口流動,傳信便沒有了存在的必要,這與身份證的人身屬性有著本質區別。

  戶籍:民不遷農不移

  為什麼古代中國誕生了符牌、傳信,卻沒有孕育出身份證制度呢?這個問題,倒是可以在古代戶籍制度中找到答案。

  早在春秋時期,各諸侯國便費盡心力將戶籍制度與土地、賦稅制度相結合,以預防人口流失:楚國的戶籍冊詳細記錄了居住者的居住地與身份;宋國的戶籍冊配有相應的地圖;秦國更是實現了「國境之內,丈夫女子,皆有名於上,生者著,死者削」的精細化管理。

  可見,在古代君主眼中,人口只是活動的「財產」,所以戶籍制度也就成了朝廷管控人口的工具,與公民權利毫無關係。秦朝自商鞅變法後戶籍制度愈加嚴格,每個人的戶籍信息中甚至附有由畫師所畫「照身貼」,人口遷移時不辦理「更籍」即為「闌亡」。

  當人口成為「財產」,三六九等的劃分自然也不可避免。秦國的戶籍政策已經有了「宗室籍」「爵籍」等「高階戶籍」。西漢《戶律》更進一步按資產將民籍劃分成了「小家」「大家」「高貲富人」等戶等,人口本身的「財產」屬性進一步得到強化。

  朝廷對人口的管控直到唐朝實施「兩稅法」才漸漸放鬆。其後經過明朝的「一條鞭法」、清朝的「攤丁入畝」層層推進,戶籍政策與賦稅制度愈加漸行漸遠,人口的流動也由此擺脫土地的束縛。而只有當戶籍政策不再成為朝廷管控人口的工具時,作為公民權標誌的身份證制度才有可能逐漸孕育出來。古代中國只有符牌與傳信卻沒有孕育出身份證制度,其原因也在於此。

  按照明清兩朝的發展趨勢,身份證制度很可能在人口與土地、賦稅脫鉤的前提下逐漸發展出來。清末在「參考東西各國之良規」制定了《戶籍法》。這部《戶籍法》只是來得及實施,但它在中國法制史上的地位卻不容忽視:在此之前,中國曆朝的戶籍制度都只是朝廷管控人口的工具;在此之後,戶籍制度漸漸成為公民權的象徵,最終孕育出了真正意義上的身份證制度。身份證雖然輕巧,但它身上卻承載著中國幾千年的戶籍發展史,以及東西文化碰撞時那一段斑駁破碎的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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