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來源於真實訴訟案例,案例號:(2019)遼1202民初4324號
一、案情簡介:
方某是一名人民教師,平時工作很辛勞,於是趁著假期和丈夫袁某,前往一家溫泉酒店度假放鬆身體。
可沒曾想到,第二天,方某泡完溫泉後,躺在床上,呼吸急促,哭泣喊叫。袁某立即撥打了120,但是當120趕到時,方某已經停止了呼吸和心跳。
經公安機關認定,死亡原因為意外死亡。而當地衛生院醫護人員在未到現場,也未對屍體查看,且未向袁某詢問卻偽造袁某籤名的情況下,就出具了《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推斷死因為心梗。
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情況說明》中認定「突然意外死亡」。
3天後,袁某將妻子的屍體進行了火化。
二、投保&理賠:
方某生前給自己買了一份保險。
險種:兩全保險
受益人:女兒袁芳
保險金額:身故保額10萬元,意外傷害身故保額30萬
2天後,袁芳去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在保險公司理賠員的引導下,籤署了身故賠償金申請書,事後保險公司將保險合同收回。
經親戚提醒,袁芳才意識到,母親這種情況可能不是疾病身故,因為母親單位每年都組織體檢,既往沒有任何疾病,因此母親的身故不可能屬於疾病身故,應該屬於意外身故。
因此,袁某向保險公司申請撤回之前的身故理賠申請,要求按照意外傷害身故進行賠償,請求保險公司賠償30萬元保險金。
三、保險公司觀點:
不存在袁芳所說的欺詐現象。方某的死亡原因是猝死,不在意外傷害的保障範圍內,按照一般身故進行賠償並沒有問題。
四、法院觀點:
投保人方某洗浴後,出現呼吸急促症狀,導致身故,是突發的客觀事件直接致使,屬於意外死亡情形。
保險合同中釋義「意外傷害」為:
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並以此客觀事件為直接且單獨原因導致被保險人身體蒙受傷害或者身故,而猝死、自殺以及自傷均不屬於意外傷害。
方某的死因雖然沒有權威機構出具的結論,不能充分認定疾病導致,也不能排除,但絕非外來的客觀事件導致。故方某雖意外死亡,但不符合保險條例規定的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情形。
判決結果:
依法判決保險公司賠償袁芳10萬元保險金。
好慧賠溫馨提醒
冬天泡溫泉雖舒服,但不是所有人都適合泡哦。尤其是患有心腦血管疾病和高血壓的人群,泡溫泉可能會導致心臟和腦供血不足,會發生頭暈、心悸甚至猝死等情況,所以這類人群泡溫泉一定要當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