倫理是人們在社會交往中處理各種關係時應當遵守的道德規範。翻譯作為複雜的社會實踐行為,其過程涉及諸多要素,與倫理密不可分。翻譯倫理為譯者在翻譯活動中處理本體與他者之間的關係提供了價值規範與行為準則。A.Chesterman在《翻譯模因論》中闡明了翻譯倫理的等級鏈條,即「價值決定規範,規範支配翻譯行為,翻譯行為指導翻譯策略」。在法律翻譯領域,建構在不同核心價值之上的翻譯倫理原則指導法律譯者做出不同的行為選擇,制定不同的翻譯策略,達到或背離翻譯效果。
西方翻譯倫理原則束縛法律譯者
A.Berman首次提出「翻譯倫理」的概念後,西方譯學界在「真理」「忠實」「理解」與「信任」四種倫理價值的基礎上提出了「存異倫理」「功能倫理」「對話倫理」「規範倫理」與「職業忠誠倫理」五種主要的倫理模式。「存異倫理」關注文本層面的「異質性」。L.Venuti認為,譯者要質樸而準確地重現原文,儘可能不留任何「歸化」的痕跡。在以K.Reissue與H.Vermeer的「目的論」為代表的「功能倫理」模式下,譯者需要「忠實」的對象由原文與作者轉變為譯文與讀者。在以上兩種倫理原則的制約下,譯者必須選擇「忠實」於他者,處於不平等的從屬地位。「對話倫理」模式追求譯者和其他主體之間的相互「理解」,作為平等主體的譯者為實現跨語言、文化與社會的對話搭建橋梁。Chesterman提出了「規範倫理」與「職業忠誠倫理」,認為譯者的翻譯行為只有滿足社會倫理規範或職業倫理規範,才能獲得譯入語社會或整個翻譯行業的「信任」與接納。
西方翻譯倫理模式體現了不同的價值追求與行為標準,然而其內在的局限性也對譯者的翻譯行為選擇產生了不同的影響。在宏觀層面,各模式間缺乏統一的倫理價值基礎,四種價值目的或交叉重疊,或層級模糊。在微觀文本層面,各模式或割裂或漠視彼此間的關聯性,「歸化」與「異化」,「義務性」與「目的性」,非此即彼,矛盾孤立。在主體層面,或否認或忽視了翻譯主體間的平等性與互動性。
在法律翻譯領域,由於法律語言的權威性、規範性與嚴謹性,法律翻譯被認為是準確度要求最高的專門用途翻譯。因而,多數法律譯者選擇「存異倫理」指導翻譯實踐。O.Kade與F.Hans-Rüdiger堅信,「譯者的責任是儘可能準確、清晰地傳遞原文內容」。亦有法律譯者堅持「規範倫理」與「職業忠誠倫理」,主張法律翻譯要服從強制性標準化的限制規範。R.Annely認為,「法律文本作為制度性文本,在交際功能、內容和形式方面都比較標準化,譯者必須滿足這些標準」。西方翻譯倫理模式局限性同樣困擾著法律譯者。宏觀上,法律譯者缺乏普適性與概括性的倫理價值目標。微觀實踐層面,法律譯者缺少系統性的指導翻譯行為選擇與評判譯本的一般倫理規範。主體層面上,法律譯者或處於從屬地位,或被他者束縛,缺乏主動性與創造性。
生態翻譯倫理原則促成法律譯者自我實現與建構
生態翻譯學借用生態學的「元學科」視角,實現了翻譯學與語言學、人類學、文化學研究視角的「跨科際」綜觀整合。生態翻譯學的研究對象不再是孤立的語言、文化或交際目的,而是從整體視角研究翻譯生態、文本生態與翻譯群落生態及彼此間的相互關係。以中國傳統哲學觀念為依託,生態翻譯學追求的倫理價值為「天人合一」,即翻譯主客關係的和諧圓滿與平衡。在此基礎上,胡庚申提出了有別於西方譯學的本土翻譯倫理原則,即平衡和諧、多維整合、多元共生與譯者責任,指導譯者的翻譯行為選擇與策略制定。
平衡和諧原則體現了生態翻譯學的內在倫理價值,追求翻譯生態、文本生態與翻譯群落生態間的「合一」。多維整合原則摒棄了「忠實原文」與「服務讀者」之爭,認為最佳的翻譯應當是在語言維、文化維與交際維中「整合適應選擇度」最高的翻譯。多元共生原則關註譯本的「共生」關係,不同譯本應在「存異」的基礎上共同發展,實現多樣性的統一。譯者責任原則下譯者不再處於從屬地位,而是主導整個翻譯活動,統籌協調翻譯生態、文本生態與翻譯群落生態間的關聯互動。
在生態翻譯學視閾下,法律譯者的翻譯行為不再是機械的語言轉碼,也不再孤立地強調法律文本信息內容的再現、轉移或重構。平衡和諧原則指導下的法律譯者需要將翻譯生態環境中的全部要素進行綜觀整合,並實現要素之間的平衡與和諧,包括源語及譯入語國家的政治、經濟與社會制度、法律制度、法律傳統與文化、法律淵源、法律術語體系等宏觀翻譯生態要素,法律語言生態、文化生態和交際生態的中觀翻譯文本要素,以及譯者、源語與譯入語國家的立法者、法官、法律文本的制定者、守法者、法學家及所有法律翻譯活動中涉及的翻譯群落要素。在多維整合原則指導下,法律譯者需要通過「三維轉換」進行適應性選擇,完成法律文本移植並實現「整體適應選擇度」最高的翻譯。多元共生原則指導法律譯者如何翻譯或借鑑平行法律文本,並根據文本內容及法律權威性的不同實現譯本多樣性的統一。譯者責任原則指導下,法律譯者作為具有自我意識的平等的交際主體,享有在翻譯倫理規範下的選擇自由,對具體的法律文本信息、譯本的表現方式、翻譯策略與方法進行選擇與取捨。
生態翻譯倫理原則激發法律譯者主動性與創造性
生態翻譯倫理原則指導下,法律譯者針對不同的法律文本和翻譯目的可以選擇不同的翻譯策略與手段並享有更大的自主空間。為生成譯入語翻譯生態接受度較高的譯文,譯者可以選擇多維轉換策略,即在充分理解並適應源語文本的基礎上,完成法律語言、文化與交際維度的適應性選擇。法律譯者可以選擇增刪原文,改變詞性,調整句子結構,置換要素排列,使用條件句變體等具體的手段,傳遞法律文化並實現法律目的。例如,針對英美法系中配對詞或是三聯詞表達單一法律概念的情況,譯者可以選擇減譯,保留核心意思即可。對法律文本中的古英語如「herein」「thereof」等,譯者往往則要根據其所指進行補譯,以平衡漢語翻譯生態裡的信息結構。此外,法律英語中有大量的名詞化結構、被動語態與制式結構,而漢語法律中則常見無主結構與平行結構,面對語言維度的差異,譯者發揮其創造性,進行適應性選擇以保持翻譯生態平衡。在法律文化維度與交際目的維度,譯者同樣要選擇適合的翻譯策略實現效果最佳的法律翻譯。
當翻譯生態環境出現「缺損」時,為了追求平衡和諧,譯者可以選擇環境補建策略並選擇「解釋」「換例」與「補譯」等不同的翻譯手段。例如,美國遺產繼承法律制度非常健全,對各種遺產稅有細緻明確的規定,面對我國遺產稅收方面法律制度與概念的缺失,譯者可以選擇擴充詞義。在美國遺產制度中,「estate tax」是指在遺產分割前根據遺產總值對遺產繼承人的徵稅,可從被繼承人視角譯為「遺產稅」。「inheritance duty」是在遺產分配後根據繼承人實際接受遺產的部分徵稅,可從繼承人視角譯為「繼承稅」。「legacy tax」則是對遺囑繼承人的繼承權收取的特權稅,可譯為「遺贈產權繼承稅」。
生態翻譯倫理規範實現了翻譯倫理從局部適用到普遍適用,由單一取向到整體取向的過渡,並從應然和實然領域為法律譯者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一般倫理原則,指導譯者進行適應性選擇,為評判法律譯文提供了統一的標準。在生態翻譯倫理原則下,譯者成為翻譯過程的「中心」,主導整個翻譯過程,充分發揮了主動性與創造性,對維護、建構平衡和諧的法律翻譯生態負責。
(本文系黑龍江經濟社會發展重點研究課題(外語學科專項)(WY2018109-C)階段性成果)
(作者單位:黑龍江大學西語學院)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報 作者:焦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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