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接待過一個建築施工單位客戶諮詢,相關情況也不是蠻複雜,一進城務工人員在工地上作業時被第三方車輛撞傷,該客戶前來諮詢應如何處理。
一般來說,人員是由外來第三方的車輛撞傷,即工傷是由於道路交通事故引進的。產生了賠償責任競合,工傷保險賠償與第三人道路交通事故侵權賠償競合(這點不是本文論述的重點,關於侵權責任競合將另文詳述)。
但該客戶進一步反饋,該員工為進城務工人員,年齡已有六十多歲,在農村每個月可領取百來元左右的基礎養老金。這種情況下,還可申請工傷認定及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嗎?
我們來看看相關規定,工傷認定需提交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也就是說,存在勞動關係是認定工傷的前提條件),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則勞動合同終止。
可以看出,規定是以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為界,而不是以年齡為界的。年齡只是表象,關鍵是是否已經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即使達到退休年齡,但如果沒有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仍可以成立勞動關係。按上面的規定,享受了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就不成立勞動合同,不存在勞動合同(勞動關係)也就不成立工傷。
那麼問題來了,何謂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者說農村居民每個月領取百來元左右的基礎養老金是否為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我國仍處在轉型期,各種情況並存,就拿基本養老保險來說,目前我國並存三種養老保險制度,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職工保險)、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居民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新農保)。可能有些地區新農保被整合至居民保險,但不管新農保是否被整合至居民保險,目前,仍有部分地區農村居民人均一個月領取百來元左右的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是是國家對農村居民的一項最基本、託底的養老保險制度。政府對農村居民發放基礎養老保險金後,不妨礙農村居民在企業務工時應當享受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事實上,最高人民法院有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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