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追求暴利而罔顧消費者食品安全,江蘇男子盧某在使用工業松香對生豬頭脫毛時被有關部門當場抓獲。該案近日在江蘇省鎮江市一審開庭,盧某當庭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33萬元。
據了解,盧某、徐某某(女)夫婦在鎮江市潤州區經營一家豬頭加工廠,主要將收購來的豬頭進行分割,然後對豬耳朵、豬頭脫毛,加工成生的豬耳朵、豬頭肉、豬舌頭、豬腦等豬頭製品進行銷售。但該加工點未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手續。
2012年7月,盧某以每斤6元的價格訂購了2桶共計450公斤的工業松香用於給豬頭及豬耳朵脫毛。這些經工業松香脫毛加工好的半成品,一部分在批發市場內銷售,還有一部分銷往熟菜零售店,其餘尚未銷售的半成品儲存在冷庫內。
2013年2月1日,鎮江市公安局潤州分局會同質監局、工商局對盧某經營的豬頭加工點進行查處,現場查扣涉嫌使用工業松香加工的豬頭24.84噸、工業松香毛重43.5公斤,查獲盧某等涉案人員9名。2月5日,鎮江市技術監督局認為該案涉嫌刑事犯罪,將其移送鎮江市公安局潤州分局。鎮江市公安局潤州分局受理後,於2月6日決定對該案立案偵查,同日決定對盧某拘留並將其羈押。鎮江市價格認證中心於3月12日對在盧某、徐某某經營的豬頭加工點內查扣的涉嫌使用工業松香加工的24.84噸豬頭出具了鑑定結論書,鑑定價格為人民幣134136元。
盧某生產、銷售有害食品一案日前一審,盧某當庭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33萬元;公安機關現場查扣的已使用工業松香脫毛處理的24.84噸豬頭、43.5公斤工業松香被沒收。
根據《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一般應當依法判處生產、銷售金額兩倍以上的罰金。該案審判長表示,盧某生產、銷售毒豬頭金額為16萬餘元,因此判處罰金33萬元,此舉也是為了剝奪其再犯的能力和條件。(記者劉巍巍)
(責任編輯:佟明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