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刊發文章《觀察|歌手曲婉婷母親張明傑案引發關注 境外不是資產轉移的天堂》。起因是近日曲婉婷再次發文為母「喊冤」,引起眾怒。
曲婉婷發文為母「喊冤」激怒網友
近日,歌手曲婉婷在其社交平臺發文,激怒了網友。
有網友對其隔空喊話:「母親被羈押後6年不敢回國一次,卻在國外用贓款逍遙自在,這就是你的孝心嗎?」
曲婉婷母親張明傑曾任黑龍江省哈爾濱市發改委副主任、市城鎮化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2014年9月因涉嫌貪汙、受賄與濫用職權罪被羈押,所涉金額高達3.5億元,目前案件正在審理中。
中紀委:這樣的幹部必須嚴懲
中紀委網站在文章中指出,輿論關注此事,正是因為人們痛恨腐敗分子損害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攫取大量不義之財,滿足親屬子女奢靡生活。
現實中一些案例也正是如此,有的甚至是配偶子女移居海外,財產轉移到境外,隨時準備「跳船」,這樣的領導幹部與黨和人民離心離德,與共產黨人的初心使命背道而馳,必須受到黨紀國法嚴懲,為其違紀違法行為付出應有代價。
向海外轉移財產 一有風吹草動便逃之夭夭
今年6月,外逃加拿大的「紅通人員」、原鐵道部運輸局營運部調研員(正處級)海濤回國投案。海濤於2013年1月外逃,是黨的十八大之後外逃的職務犯罪嫌疑人。他在退休前十年就違規獲得外國永久居住權,配偶子女均已加入外國國籍,是典型的「裸官」。
△「紅通人員」、職務犯罪嫌疑人海濤回國投案。
對於最終目的是出逃的腐敗分子來說,將大量資產轉移到海外是外逃的基本步驟,是其外逃的基礎和目的之一。「百名紅通人員」之一肖建明,在擔任國有企業雲錫集團董事長期間,涉嫌在國內收受大額賄賂,並利用職權安排親屬在雲錫集團境外投資企業冒領數額不菲的薪水。外逃之前,肖建明還通過各種手段安排主要關係人移居海外,並在海外購置了房產,自以為已經「鋪好後路」。
「裸官」更容易無所畏懼地貪財
「『裸官』未必是貪官,但『裸官』更容易成為貪官,因為他沒有後顧之憂,更容易有無所畏懼的貪慾。」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吳丹紅這樣評價「裸官」。
對於配偶、子女定居國外的「裸官」而言,為支付家屬在境外高額的生活開支,也更可能貪汙受賄。部分「裸官」在把配偶、子女處心積慮送往國外後,通過各種方式將贓款轉移至海外家人的名下,認為即便自己不慎「翻船」、外逃失敗,也可犧牲一人而保家人過上「錦衣玉食」的生活。
近日,內蒙古自治區國防科工辦原主任、經信委原副主任文民因犯貪汙罪、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濫用職權罪,一審獲刑18年。在文民的諸多違紀違法行為中,便有他出於「愛子之心」,通過地下錢莊轉移資金,為在澳大利亞留學的女兒在墨爾本購置房產之舉。同時,他還以其女兒名義,通過非正常業務流程將人民幣兌換成美元存在新加坡華僑銀行,用以規避名下財產。
公職人員具有申報境外存款的法定義務
難道境外真的是轉移贓款、隱瞞收入的樂土?
我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存款,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申報。數額較大、隱瞞不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梳理相關報導可以發現,近來落馬官員的罪名之中,「隱瞞境外存款」這一項並不罕見。如,原廣東省公安廳警衛局局長陳榮貴因受賄罪、隱瞞境外存款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九個月;上海機場集團原黨委副書記、董事長吳建融因受賄罪、隱瞞境外存款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等等。
隱瞞境外存款罪給國家公職人員劃出了明確的紅線:境外不是法外,即使處心積慮將贓款轉移到境外,到頭來也只是給自己增加了一項罪名。
不止存款。按國家有關規定,公職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在國(境)外工作、生活和留學,及擁有境外銀行存款、購置房產、投資等,都屬於需要報告的個人有關事項,必須向單位或組織申報。
讓境內贓款「轉不出」、境外贓款「追得回」
目前,我國追贓力度正持續加大,運用政府合作、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等手段,對境外贓款進行查找、凍結、沒收和返還,努力實現境內贓款「藏不住、轉不出」,境外贓款「找得到、追得回」。
據統計,2014年至2020年6月,我國共從120多個國家和地區追回外逃人員7831人,追回贓款196.54億元;其中,國家監委成立以來,共追回外逃人員3848人,追回贓款99.11億元,追回人數、追贓金額同比均大幅增長,改革形成的制度優勢進一步轉化為追逃追贓領域治理效能。
來源: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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