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報訊4月23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會上,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長司曉森,通報了2019年河南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據介紹,廣東駱駝服飾有限公司擁有「駱駝」等多個註冊商標,其生產的「駱駝」品牌系列產品在國內市場具有較高的知名度。
2019年5月7日,該公司以某戶外用品有限公司、泉州某商貿有限公司、中山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在生產的被控侵權產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鄭州某商貿有限公司對被控侵權產品進行了銷售,某戶外用品有限公司、泉州某商貿有限公司還將其公司字號中的「駱駝」二字作為企業名稱使用為由將上述四公司訴至法院。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某戶外用品有限公司、泉州某商貿有限公司、中山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構成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權行為,鄭州某商貿有限公司構成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侵權行為。某戶外用品有限公司、泉州某商貿有限公司將廣東駱駝服飾有限公司字號中的「駱駝」二字作為企業名稱使用構成不正當競爭。
判令某戶外用品有限公司、泉州某商貿有限公司、中山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鄭州某商貿有限公司停止生產、銷售侵害廣東駱駝服飾有限公司商標權的商品,某戶外用品有限公司、泉州某商貿有限公司變更企業名稱並賠償300萬元。二審法院維持了該判決。
司曉森說,企業在遇到「傍名牌」、「搭便車」行為時,可以通過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訴訟等方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本案作為涉及具有較高市場知名度的商標和企業字號的法律保護的典型案件,在侵權人侵犯商標權情節嚴重並在明知他人企業字號具有較高知名度卻仍將他人企業字號中的文字內容登記為字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情況下加大法定賠償數額,對於建立公平競爭的秩序,促進市場經濟良性循環,遏制「傍名牌」、「搭便車」現象起到了示範引導作用。
【來源:河南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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