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兩天,後臺有導遊嚮導遊之家留言反映,其今年一月份幫一家旅行社帶團,被拖欠帶團補貼至今未給,這兩天反遭旅行社負責人拉黑,我們來看一下具體怎麼回事:
該導遊說:
2020年1月3號,本人和四名同事經人介紹,從張家界去到郴州東江湖幫一個叫嬌嬌的帶團,從張家界坐火車到廣州接團,然後廣州自帶車回郴州東江湖,三晚四天的行程,期間由於公司團款不足,酒店的房費沒結帳,打電話給她也不接,以致四家酒店老闆不準我們導遊睡覺協助處理房費事宜,最後幾位酒店老闆揚言要關水電嬌嬌才拖拖拉拉的處理。吃飯的飯店也是一樣沒結帳,飯店天天打電話給我們導遊要錢,我們導遊哪有那麼多錢。
都快過年了,手裡有餘錢誰也不會出來帶團,好不容易把四天行程帶完,團送好了,找她結帳,她說三天以後給我們清帳,叫我們先回去,當時我們想著都不容易也就沒想什麼回張家界了,郴州到張家界坐火車8個多小時,就給我們每人一張火車票的錢,然後就再一分錢都沒有給過。
一直以來,與各行各業企業員工不同,很多導遊從業者沒有企業給繳納「五險一金」和「社保」,不僅如此,導遊收入往往沒有保障,按照帶團情況而定,經常要遭遇收入被拖欠、墊付相關費用等問題,從而導致導遊收入長期沒有基本保障,致使整個行業長期陷入不穩定狀態。
這回大量旅行社可能因為疫情原因損失慘重,但這也不能成為剋扣導遊帶團補貼的理由,特別是這個團還是在圓滿完成的情況下。
我們呼籲相關部門能夠加強監管,給予導遊、領隊基本生活保障,尤其是加強打擊企業惡意不為導遊人員繳納的「五險一金」「社保」和拖欠工資、帶團費用的問題。
小編建議:
可以投訴旅行社所在地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隊,講相關證據提供給,按照旅遊法相關罰則即可處理!
《旅遊法》第三十八條 旅行社應當與其聘用的導遊依法訂立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旅行社臨時聘用導遊為旅遊者提供服務的,應當全額嚮導遊支付本法第六十條第三款規定的導遊服務費用。旅行社安排導遊為團隊旅遊提供服務的,不得要求導遊墊付或者嚮導遊收取任何費用。罰則96條,可以對旅行社給予5000-50000罰款,對負責人給予2000-20000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