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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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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
加計抵減政策怎麼享受?10%還是15%?如何計算?一張表就能看清楚,快來跟申稅小微一起學習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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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項稅額加計10%
進項稅額加計15%
政策
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
政策
期限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溫馨提示:只要是在2021年底前,納稅人結餘的加計抵減額是可以連續抵減的。但是,2021年底政策執行到期後,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結餘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
享受
條件
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4月1日後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2019年9月30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後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溫馨提示: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適用
範圍
只適用於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即使四項服務銷售額佔比符合條件,也不能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只有適用一般計稅辦法的納稅人才能計提加計抵減額,抵減其一般計稅項目的應納稅額。
溫馨提示:雖然加計抵減政策只適用於一般納稅人,確定主營業務時參與計算的銷售額,不僅指納稅人在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以後的銷售額,其在小規模納稅人期間的銷售額也參與計算。
計算
公式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餘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5%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餘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溫馨提示: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注意:享受加計抵減納稅人同時符合留抵退稅條件在申請留抵退稅時,在實際操作中,已計提的加計抵減額不需要做調減處理。
提交
聲明
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溫馨提示:加計抵減政策按年適用、按年動態調整。
對於2019年已經享受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如果在2020年及以後年度仍可享受加計抵減政策,需按年度提交《聲明》,在完成新的《聲明》後享受當年的加計抵減政策。
申報
填寫
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當期按照規定可計提、調減、抵減的加計抵減額,在申報時填寫在申報表《附列資料(四)》加計抵減相關欄次。
第8行「合計」等於第6行、第7行之和。
各列說明如下:
第1列「期初餘額」:填寫上期期末結餘的加計抵減額。
第2列「本期發生額」:填寫按照規定本期計提的加計抵減額。
第3列「本期調減額」:填寫按照規定本期應調減的加計抵減額。
第4列「本期可抵減額」: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寫。
第5列「本期實際抵減額」:反映按照規定本期實際加計抵減額,按以下要求填寫。
若第4列≥0,且第4列
若第4列≥主表第11欄-主表第18欄,則第5列=主表第11欄-主表第18欄;
若第4列<0,則第5列等於0。
計算本列「一般項目加計抵減額計算」行和「即徵即退項目加計抵減額計算」行時,公式中主表各欄次數據分別取主表「一般項目」「本月數」列、「即徵即退項目」「本月數」列對應數據。
第6列「期末餘額」:填寫本期結餘的加計抵減額,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寫。
前期,申稅小微還總結過其他關於「加計抵減」的知識,可以戳連結回顧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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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實用】加計抵減全攻略,政策和操作都在這張表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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