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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網訊 (陝西廣播電視臺《今日點擊》記者 崔曉羽 董超)因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榆林市的餘先生和王先生的小轎車被當地法院保全。然而,當他們履行完相關手續,拿著交警大隊開的放行證到停車場取車時,沒想到要交一筆數額巨大的停車費,這讓兩位車主很是納悶。他的車是被交警部門扣押的,按道理這筆費用不該他們出。而交警部門認為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停車費與交警部門無關。那麼,這筆停車費到底應該由誰承擔呢?
2017年4月25日,榆林市民餘先生駕車在榆林市高新區長興路上掉頭時,與一輛摩託車發生碰撞,造成摩託車上兩人受傷,兩車也不同程度受損。事故發生後,餘先生將摩託車上的兩人送往醫院救治並報警。隨後,榆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榆橫大隊事故中隊出警,並叫人將餘先生的車開走。
榆林市民餘小林:「交警打電話,叫了一個好像是修理廠的人直接過來開走的,他穿衣服背上寫了一個藍天修理廠。」
餘先生的車被交警叫來的人開走,一周之後,榆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榆橫大隊事故中隊做出事故認定,餘先生負主要責任,摩託車駕駛員負次要責任。由於肇事雙方無法就賠償問題達成一致,對方將餘先生起訴至榆陽區法院高新法庭。
餘小林:「他就把保險公司和我起訴了,然後法院就把我的車保全了。」
2017年年底,臨近春節,餘先生急著用車,就向高新法庭繳納了3萬元的保證金,將車保了出來,並前往事故中隊開具了放行證。餘先生本以為給法庭交了保證金,也拿到了交警部門開的放行證,這下就可以將自己的車開走了,但是到了汽修廠卻被告知,餘先生的車停了8個多月,要交納5400元的停車費。對於這筆停車費,餘先生很不理解。
餘小林:「如果停車收費,你應該提前告訴我對不對,不管是哪個部門收,你應該提前告訴我,不應該給我們增加這種負擔。」
和餘先生一樣有同樣遭遇的還有榆林市的小王,去年三月底,小王因交通事故賠償問題與對方鬧上了法庭,他的車輛也被榆陽區法院高新法庭保全,同樣面臨著交納停車費的問題。
榆林市民王喜強:「2018年2月8日開的放行單子,當時我就去藍天汽修廠取車,他給我說有這個停車費,當時我就問他,你們這個停車費是多少錢,他給我算下來是六千多元。」
無奈之下,經過討價還價,小王支付了3000元停車費才將車開了出來。
隨後,記者來到榆林藍天汽修廠了解情況,工作人員稱,汽修廠屬於私營性質,停車要收取一定費用,小轎車每天20元的停車費是物價局核准的。作為事故車輛,交警在處理交通事故期間的停放費由交警部門向停車場支付,但是,法院保全期間的停放費用就不同了,誰來取車他們就向誰收取了。
藍天停車場工作人員:「交警隊給我有這個單子(放行單),他肯定要給我(停車費),法院沒有跟我對接這個事,我不能去找法院,我就只能找車主(收停車費)。」
採訪中,餘先生和小王認為他們的車是交警部門扣押的,至於停放到哪個停車場,那是交警自己的事,停放費用應該由交警部門來承擔,為此,記者找到了榆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工作人員是這樣解釋的。
榆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法制科科員王旭:「如果是因為交通事故檢驗鑑定或者檢測這些原因,交警部門扣留回來的車輛,可以停在收費停車場或者停在專用執法停車場,這期間產生的一切停車費用,都是由交警部門承擔。但是如果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的話,保全期間所產生的停車費用,是不由我們交警部門承擔的。」
那麼,對於人民法院保全期間產生的停車費是否由法院承擔呢?記者找到負責審理餘先生和小王這兩起民事訴訟案件的榆林市榆陽區法院高新法庭法官王琴了解情況。
榆陽區法院高新法庭法官王琴:「當時扣車也是交警隊,事故一發生,車被交警隊扣的,停車費這個,算也不是法院算的,收也不是法院在收這個停車費,至於你們過來就是想問,現在誰付這個停車費對吧,關於誰付這個停車費,那就要看上級怎麼定了。」
法院保全期間的停車費到底該由誰來承擔,榆林市榆陽區法院高新法庭的法官給出的答案是上級來定。為此,記者諮詢了省高院有關部門,他們答覆說,這個問題應該由具體的審案部門回答。記者多次聯繫榆陽區法院就這一問題進行採訪,但是等了二十多天依舊沒有答案。
榆陽區法院工作人員:「我們要給人家庭長安排,庭長給法官說,庭長現在出差著呢。」
採訪中記者了解到,近幾年來,隨著車輛的增多,因財產保全產生停車費而導致的糾紛在各地都有發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而且,呈逐年上升趨勢。那麼,在車輛保全期間,停車費究竟應該由誰來支付呢?陝西省法學會民事訴訟法研究會會長董少謀認為,這種案例涉及兩個問題,一個是行政強制問題,一個是民事訴訟問題,在行政強制扣車裡面,法律規定是由行政機關交警隊承擔停車費的,而民事訴訟是兩個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保全期間停車產生的費用誰來承擔,應當看法院最後如何判決。
董少謀:「民事案件的責任誰來承擔,如果民事責任是由被告承擔,那麼因為停車產生的費用被告自己去承擔。如果法院最後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那就是說原告的請求是錯誤的,那麼這個時候產生的費用由原告人用他的保全費用去承擔。」
也有法律專家表示,在做出財產保全的法律手續時,法院應該明確告知相關的利害主體,如財產保全的地點和保全所產生的相關的費用。如果當事人在法律訴訟期間發現保全的車輛產生停車費,可以及時向法院提出主張,以便於最終的判決。而如果是判決以後才發現車輛產生了停車費,如果協商調解不成,當事人可就停車費一事向法院單獨提出主張。
西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副教授鳳建軍:「目前,由於我們國家還沒有建立專門的司法扣押的這樣的一個專門的保管地點,那麼也就意味著這一塊的費用確實還存在著不明確之處。在這裡,實際上,隨著我們國家這個法制,依法治國,法制國家的建設,是不是我們也應該有財政在這個司法扣押的這個相關財產的保管費呢以及包括保管地點建立專門的制度來承擔這樣的費用,來幫助當事人降低訴訟程序當中的成本。」
編輯: 沈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