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21日,西便門炸雞店因調料裡有罌粟殼成分,被北京西城區食藥監局查封。資料圖片 周崗峰 攝
「35餐企使用罌粟殼被查」追蹤
今年1月21日,食藥監總局對外通報了35家涉嫌在食品中違法添加罌粟殼的餐飲服務單位,其中包括北京西便門內大街、生意火爆的「西便門美式炸雞店」,即謝士榮炸雞店(新京報2016年1月22日報導)。該店老闆謝士榮歸案後承認,他購入罌粟殼後加入調料包,用於醃製炸雞用的雞肉。
昨日新京報記者獲悉,西城法院一審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謝士榮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判決後,謝士榮以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被市二中院駁回。
炸雞成品被檢出「毒品」成分
2016年1月21日,食藥監總局對外通報了35家涉嫌在食品中違法添加罌粟殼的餐飲服務單位。其中,北京西城區謝士榮炸雞店「榜上有名」。
經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謝士榮炸雞店進行抽檢後,鑑定出謝士榮炸雞店內銷售的炸雞成品以及醃製的生雞、醃製料、炸雞用油均含有罌粟鹼、嗎啡、那可丁、可待因、蒂巴因成分。
1月22日,這家炸雞店老闆謝士榮被警方控制,後被檢察院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訴。
西城法院一審審理後認為,謝士榮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已經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據被告人謝士榮的犯罪事實、情節、性質以及社會危害程度,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
二審認定謝士榮「主觀惡性大」
「不知道購買的調料中有罌粟殼,也不知道何時將罌粟殼作為調料使用。」宣判後,謝士榮不服上訴,據此作為上訴理由,他認為一審判決量刑過重,應對其減輕處罰或適用緩刑。
其辯護人認為,謝士榮沒有添加有毒、有害成分牟利的主觀故意,其向醃製材料中添加罌粟殼的時間跨度短、數量微、獲利少,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其在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抽查不合格後積極整改,且到案後認罪、悔罪,態度較好。
市二中院二審認為,謝士榮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及一審法院審理過程中,均供述自己明知購買的調料中有罌粟殼,且對人體有害,仍將其作為調料,對雞肉進行醃製,製成成品予以出售,另有檢驗鑑定結果佐證,其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與查明事實不符,法院不予採納。
而對於其辯護人意見,市二中院認為,在一審時已經在法定刑幅度內從輕處罰,二審期間也並未發現對其可再次從輕處罰的情節,謝士榮明知購買的調料中有罌粟殼,並作為調料使用,說明其主觀惡性大,不能再次從輕處罰或適用緩刑。
綜上,市二中院駁回謝士榮上訴,維持原判。
案情
每隔十天半月 調料包加罌粟殼
西城檢察院介紹,自2012年7月至案發前,謝士榮在經營炸雞店過程中,為了獲取經濟利潤,在明知罌粟殼不能添加用於食品生產的情況下,仍從安徽老家購進罌粟殼。
在製作炸雞前,需要先對雞肉進行醃製,謝士榮將調料包放入60斤的滷水中煮沸,待滷水晾涼後再放入雞肉進行醃製。整個醃製過程,看似並無問題,但調料包中,卻被加入了罌粟殼。
謝士榮將罌粟殼作為調料醃製炸雞後進行銷售,從2015年3月到10月,日售炸雞約100斤,炸雞店每天純利300多元。去年3月至10月銷售量約10噸。經計算8個月獲純利6萬餘元。
謝士榮此前曾供述稱,去年3月,他從安徽老家集貿市場的流動攤販處購買了罌粟殼。此後,每隔十天半個月他都會在調料包裡加入四分之一大小的罌粟殼。
「醃製雞肉用的滷水大約1個月才會換一次。而使用罌粟殼醃製炸雞後,炸雞店的顧客明顯比原來多,還出現了很多老顧客,銷售形勢大好。」謝士榮表示自己知道食用加入罌粟殼的食品會成癮,但他認為少吃也許對人體健康沒多大影響。
回顧
顧客稱「一天沒吃到都會難受」
謝士榮炸雞店被查出含有罌粟殼後,在網絡引發眾多網友熱議。
「這家位於西城區西便門內大街的『西便門美式炸雞店』,承載了我五年來的大部分回憶,一天沒有吃到都會難受,現在竟然發現有罌粟殼,我會不會已經上癮,誰來給我們賠償。」一名網友這樣評論道。
在炸雞店被查次日,新京報記者曾來這家炸雞店實地探訪,10平米左右的炸雞店已經被貼上封條,顯示為西城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時間為2015年12月23日。
不時有顧客步行或開車到店門口,疑問道:「怎麼關門了,怎麼還不開業呢?」據炸雞店附近商家介紹,老闆確實姓謝,在這裡租房經營,已經有10多年,5年前生意突然火爆,每天從早上9點經營到夜裡12點,中飯和晚飯的飯點期間,排隊的人一直從店門口排到街兩邊。
附近一家老闆介紹,在西便門炸雞店停業的一個月裡,每天都有很多人前來購買,並且諮詢什麼時候開業。
「有一個老顧客,他女兒之前每天都要吃他們家炸雞,家人隔幾天就來,說女兒就要吃這家,買了別家的炸雞,都說不是這個味,別是上癮了。」這位老闆說道。
律師說法
罌粟殼食品吃「上癮」顧客可索賠
長期吃罌粟殼食品上癮的顧客,還能索賠嗎?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韓驍表示,顧客可以依據《食品安全法》請求店方賠償自己遭受到的損失。
依據該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消費者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本版採寫/新京報記者 左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