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偉,男,1973年8月9日出生,漢族,戶籍地吉林省四平市,住四平市。
因犯玩忽職守罪,於2020年1月7日被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於2020年5月13日對其繼續取保候審至今。
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檢察院以四西檢職檢刑訴〔2020〕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偉犯玩忽職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某1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偉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7年10月31日,四平市鐵西區某某鄉派出所收到110指令,受理某某鄉某某子河村某組村民李某持刀傷害其嶽母楊某一案,由時任某某鄉派出所副所長的被告人劉某偉負責辦理。
被告人劉某偉在調查該案過程中,不認真、不細緻、不履職、不作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的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的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
被告人劉某偉在2017年10月31日接警當天,只帶一名輔警去某某醫院找被害人楊某及案發地王某家調查取證,應協調四平市公安局鐵西區分局刑警隊進行現場勘查,應做未做,也未按規定製作現場勘查筆錄,應對作案兇器進行鑑定而未做鑑定。
被告人劉某偉在調查此案過程中,在對案件定性把握不準的情況下,未向派出所領導、鐵西公安分局法制大隊匯報請示,在被害人楊某兩處貫穿傷,臟器受損的情況下沒有及時找楊某的主治醫生了解其傷情,沒有調取診斷、病歷、醫學影像等資料向法醫進行諮詢,沒有對被害人楊某的傷情及時鑑定。
2018年9月18日,被害人楊某的傷情經梨樹縣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評定為重傷二級。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偉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並有證人楊某、於某1、高某、王某、於某2、段某、李某、劉某1、宋某、莊某、劉某2、張某2的證言,檢察機關出具的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戶籍信息、無違法犯罪經歷證明、劉某偉幹部任免審批表、公務員處分審批表、受案登記表、治安調解協議書、調解筆錄、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等證據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偉身為人民警察,在辦理案件過程中違反規定,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職、不作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其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劉某偉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鑑於劉某偉自願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當庭認罪態度良好,依法應對其從寬處罰。
檢察機關出具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採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玩忽職守罪、第六十七條 第三款 坦白、第三十七條 非刑罰處罰措施等相關法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偉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上訴於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審判員徐進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書記員趙嬌
玩忽職守罪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按中國刑法屬於瀆職罪。本罪主要特徵:(1)犯罪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2)主觀上出於行為人職務上的過失,如疏忽大意、過於自信、擅離職守等。(3)客觀上表現為因行為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負的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