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25 15:16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規範性(normativity)是人類活動的基本特徵,將人與動物區分開來。它以遵守規則—理解規則—反思規則為關鍵,表現為以「應當」「理由」和「意向」為特徵的活動。從演化心理學上看,兒童在文化上認同「我們(we)」的內化作用,讓兒童以規範性的方式自我範導其信念和行動,而範導的方向則是集體接受的群體合理性標準和道德,即理性與責任。從哲學上看,人之所以能夠運用概念於經驗,創製規則並遵守規則,做出承諾並承擔責任,展開推理並做出判斷,是因為「我們是受理由約束的,是服從於更好的理由所具有的特殊力量的人。這種力量就是一種規範性力量,一種理性的『應當』。理性之為理性,就在於受這些規範所約束或轄制,就在於服從於理由的權威」。
當代西方哲學在基礎性理論層面深刻關注規範性問題
以規範性為中心的哲學思考,與西方哲學主流傳統中關於物的實體性知識、關於事的實證性知識、關於共相的思辨性知識相比,體現出旨趣上、目標上和方法上的巨大差異,同時也預示著哲學重心和基點的轉向:從關於奧秘和原理的探究轉向關於遵守規則的思考;從理性知識的建構轉向理由空間的辯護;從以形上學為己任的思辨主體轉向以判斷和行動為中心的責任主體;從第一人稱的「我思」主體轉向公共的語言共同體;從第三人稱的可描述性轉向第二人稱的觀點、理由和能力,等等。這些轉向明確地肇始於康德哲學,但一直是西方哲學傳統中的潛流。對規範性的深入研究,則是當代哲學的關切,尤其體現在元倫理學、法哲學和社會哲學領域中。具體而言,對於規範性的本質、規範性事實與一般價值的研究,對於語言、意義、認知、信念和因果關係的規範性的思考,對於道德、法律、市場等制度事實和抽象規則的規範性探討,成為當代規範性問題研究的主要內容。
德國古典哲學雖然沒有明確提出規範性這一哲學主題,但實際上為規範性哲學在20世紀於哲學內部頑強生長起到了奠基性作用。胡塞爾已經比較明確地把規範性作為其關注的重要主題。而在分析哲學界,規範性研究的熱潮源於克裡普克關於維根斯坦與遵守規則悖論的討論,但塞拉斯關於「理由空間」的研究實際上已經抓住了規範性的核心概念。20世紀90年代以來,麥克道爾和布蘭頓的影響力,使規範性問題成為重要的哲學生長點,在北歐、英國、美國等地出現了規範性問題的研究重鎮,跨領域的規範性研究也如雨後春筍,蔚為大觀。從意義與內容的規範性到認知規範性,從意向規範性到行動規範性,規範性這一概念或問題已經深入到語言哲學之外的心靈哲學、行動哲學、科學哲學、認知科學、倫理學和法理學等學科之中。關於規範性的本質、規範性的來源、規範性的效力、規範性的先驗論證、規範性與自然主義和因果主義之間的爭論等問題,成為規範性問題研究的主要問題。
在規範性問題研究中,元倫理學、法哲學和社會哲學是最為突出的三個領域。在元倫理學領域中,對道德語句的核心語彙「應當」的深入研究,對休謨問題即「是」與「應當」裂隙的反覆討論,關於道德領域自然主義與反自然主義的拉鋸戰,無不使規範性問題的爭論日益激烈。在法哲學領域中,凱爾森(Hans Kelsen)的純粹法律理論與制度法學之間的爭論,法律實證主義與反實證主義的交鋒,使不同類型的事實與規範之間的問題日益凸顯:描述性事實作為決定法律內容的實踐,是不是法律內容的唯一決定者?抑或法律內容也依賴於規範性或評價性事實即價值事實?在社會哲學領域中,約翰·塞爾的制度事實理論、瑪格麗特·吉爾伯特的社會事實論,不僅引發了行為科學和認知心理學對邏輯主義與規範主義的關注,而且點燃了社會存在論的研究熱潮。
可以說,當代西方哲學的規範性轉向體現在基礎性理論層面對規範性問題的深刻關注,從而使規範性哲學的總體和基礎研究呼之欲出。這種規範性轉向不再繼續堅持事實與價值、描述性與規範性、實然與應然的截然二分,一切理智活動、理性思維都是行動,都要在不同程度上遵循邏輯推理的、概念運用的、語言活動的規範性。我們不僅受到因果性力量的制約、物理事實的約束,更重要的是活動在規範性的領域,而規範性就是自由之所在。這種規範性轉向不再讓哲學堅持自然科學式的使命和責任,不再以各種類型的確定性知識為目標,而是致力於理解性、闡釋性、創造性的實踐哲學。這種實踐哲學的工作是把各門科學和各種活動類型中隱含的規範轉變為公共的、清晰的表達,清晰闡釋在根本意義上就是使表達具有命題性內容,並成為予求理由(Giving and asking for reasons)的語言遊戲中的基本步驟。這種規範性轉向讓哲學不再被抽象的純粹理性或超越的絕對理性所誘惑,而是聚焦於社會性、歷史性、概念性的言語推論性實踐,放棄無前提的「我思」、無語境的「主體」、無處不在的自然主義還原路向,轉而關注各種抽象規則的歷史形成和認同過程,關注以語言共同體為語用學前提的言語實踐能力,從自然的邏輯空間轉向行動的理由空間,力求更清晰、更充分地理解人類的實踐活動及其能力。
當代規範性哲學逐漸形成獨特問題域
規範性無處不在,舉凡人類實踐行為和概念活動發生之處,均涉及理解、承諾、評價、辯護、承認、認同等規範性活動。因此,規範性是人類活動的基本特徵,規範性諸要素既是實踐及其能力,特別是言語推論實踐所蘊涵的內容,也是此類活動所隱含的預設。規範性要求同時體現出道義和模態的雙重屬性,既涉及承諾、責任的「應當」和「必須」,也涉及模態的必然與可能。進一步說,自由既是規範性要求,也在規範性中得到保證和擴展。概言之,規範性哲學的運思不同於西方哲學主流傳統中的脈絡和語彙,而是要在當代哲學和知識的圖譜中逐漸形成自己的問題域和話語體系。這個問題域的結構大致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第一,規範性概念的一般性考察,說明規範性的基本結構。這一工作集中在以下三項:規範性的可能分類,如評介性的規範性和義務論的規範性等;規範性的來源和基礎,規範性是否是無需基礎而直接依賴於理性的自發性,抑或奠基於公共理性和社會實踐當中。這對於理解規範性是非常關鍵的問題;澄清涉及規範性的一系列二分法,如描述性與規範性的區分,事實與價值的區分,接受性與自發性的區分等。
第二,規範性語彙的分類及其特徵。規範性語句的基本特點是其中包含規範性語彙,特別是在道德和實踐哲學中居於中心地位的「善好」「應當」「理由」。從語彙出發考察規範性語句的分類,並將其與邏輯語彙、模態語彙加以比較,考察模態性與規範性的實質關聯、合理性(rationality)與規範性的關係等具有重要意義。
第三,規範性實體與規範性事實的性質。我們身處規範性的世界,凡有人群之處,即有規範,從言語到行為,從信念到律法,都在規範性約束力之下。是否存在規範性事實、屬性和關係?如果存在,它們是否是不可還原的?如果道德事實、價值事實等實在論的觀點成立,那麼規範實在論是否成立?規範性的反實在論的立場能否得到辯護?這些問題對於理解規範性是極其重要的。
第四,意義的規範性與認知的規範性。做出意義論斷這個言語行為本身就是規範性的,即說出某物意味什麼就是在做出規定。但意義規範性的分疏仍然不夠清楚。意義的規範性明顯不同於道德規範性,而與遵守規則問題相關。認知規範性主要涉及認知規範的地位和根據,特別是認知評價相關的問題。
第五,規範主義與非規範主義和反規範主義。這一基礎性問題對於規範性哲學而言具有實質意義,因為它居於關於規範性的當代爭論的中心。一方面,對反規範主義如各種自然主義、因果主義、表達主義的有力反駁,事關規範主義能否得到強有力的辯護,從而肯定規範實體的存在無須進行形上學還原或者因果還原。同時規範性的存在也不需要預設平行於現實世界的規範世界(幽靈世界),規範性在認知、邏輯、語言和制度中自有其存在根據。另一方面,我們需要說明規範性何以能夠成為我們認知、動機和出於意志的行為的最高原則;我們何以能夠認識到這些認知、動機和出於意志的行為在某些情境中是合適的,而在其他情境中則是不合適的;我們如何可能合適地、正確地或者有效地言說、思維和行動等。這就需要提供一種關於規範性言談、思維與行動的語義說明。最後,規範性真理是否存在?什麼使得規範性問題的回答包含正確與錯誤之分?如何對此提供合理和可靠的辯護?
以上五個方面的研究大致能夠勾勒出規範性的本質和結構。當然,這五個方面的研究,不能與法律規範、道德規範、社會規範、科學規範等領域的研究相分離。實際上,規範性哲學恰恰要與具體的人類活動領域規範性研究相結合,才能夠凸顯規範性哲學的重要性。
(作者單位:北京師範大學哲學學院)
相關閱讀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報
原標題:《當代西方哲學的規範性轉向》
閱讀原文
特別聲明
本文為澎湃號作者或機構在澎湃新聞上傳並發布,僅代表該作者或機構觀點,不代表澎湃新聞的觀點或立場,澎湃新聞僅提供信息發布平臺。申請澎湃號請用電腦訪問http://renzheng.thepaper.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