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觀點:保全保險費不應由敗訴方承擔,當事人如何應對

2020-12-23 最高法裁判規則

本文系作者授權百家號「最高法裁判規則」發布的原創文章,轉載須取得作者授權。

1. 問題背景

為了確保勝訴後能夠順利執行對方財產或者促成和解等目的,部分當事人在提起訴訟時會申請保全對方財產。法院在接受財產保全申請後通常會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以防在申請財產保全錯誤時,申請人能賠償給被保全一方帶來的損失。

以往財產保全的擔保方式是申請人用自身財產提供抵押、質押,但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出臺,為當事人帶來一種更為便捷、成本更低的擔保方式,即購買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由保險公司向法院出具擔保書,在申請財產保全錯誤時,由保險公司賠償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隨之而來的問題是,對方敗訴後,財產保全申請人購買財產保全責任保險支付的保險費用,是自行承擔,還是對方承擔?

2. 觀點之爭

最高人民法院於2017年9月作出的(2017)最高法民終437號民事判決認為,訴訟保全擔保保險費應由敗訴方承擔,裁判理由是:因被告違約引起訴訟,原告為此向保險公司交納的訴訟保全擔保保險費是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屬於原告的損失部分,故應由被告承擔。

該判決作出後,大量訴訟案件都紛紛效仿該裁判觀點作出判決,一時間提起訴訟的原告方大多增加了一項訴訟請求:請求被告承擔訴訟保全擔保保險費。

但是,最近情況正在發生改變。

我們關注到,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在多份裁判文書中出現了截然相反的裁判觀點,認為保全擔保保險費不應由敗訴方承擔。例如,(2019)最高法民終1567號案件、(2019)最高法民申5721號案件。裁判理由包括:

(1)訴訟保全保險費不屬於《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訴訟費用範圍;

(2)訴訟保全保險費是申請保全人基於訴訟風險的不確定性自行選擇為自己購買財產保全責任保險而支付的保險費用,該費用不屬於違約後所必然發生的損失。

(3)雙方未約定因訴訟支付的費用由哪一方承擔。

3. 如何應對?

上述觀點的變化呈現出最高人民法院對該法律問題的態度搖擺不定,在出臺司法解釋明確該問題的處理結論之前,個案的裁判結果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作為訂立合同的當事人,如何應對這種不確定性,降低法律風險?

其實解決辦法很簡單,如同對律師費是否應由敗訴方承擔的爭論一樣,只有在合同沒有約定律師費承擔主體的情況下才會發生爭論。如果合同明確約定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則不會發生這種爭論。

因此,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可以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因合同發生的任何糾紛所產生的訴訟保全擔保保險費、律師費均由敗訴方承擔。

近年最高法院持續推動「同案同判」,但是某些法律問題的處理在司法實踐中仍然沒有定論,應對這種裁判觀點的不確定性,當事人需要提前採取風險防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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