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四瀆」的確立及封祀,據傳肇始於周代,但似乎還並未形成一套完備的制度。後來,秦始皇、漢武帝均極重視對「四瀆」的封祀,曾下詔修河海之祀,但也沒有形成定型不改的制度。漢宣帝神爵元年,制詔太常:「夫江海,百川之大者也,今闕焉無祠。其令祠官以禮為歲事,以四時祀江海洛水,祈為天下豐年焉。」至是,自漢武帝時確立「五嶽制度」,「四瀆」亦成制度,皆有歲時常禮,予以專祭。其規格為:「天子祭天下名山大川,五嶽視三公,四瀆視諸侯。」(《禮記王制》)五嶽為三公品級,四瀆為諸侯品級。水的品級低於山的品級一格,正同「智」與「仁」的關係相一致。四瀆的神廟位置:黃河在臨晉(今屬陝西),長江在江都(今揚州),淮河在平氏(今屬河南),濟水在臨邑(今屬山東)。其祭祀規制為:均由天子派特使持節往祠,黃河同於泰山,一歲五祠,江水四祠,淮水與濟水一禱而三祠。
至唐代,五嶽封王,四瀆晉位為公。《舊唐書禮儀志四》:「(天寶六年)河瀆封靈源公,濟瀆封清源公,江瀆封廣源公,淮瀆封長源公。」宋代,五嶽更晉為帝,而四瀆跟晉為王。《宋史禮志八》:「仁宗康定元年,詔封江瀆為廣源王,河瀆為顯聖靈源王,淮瀆為長源王,濟瀆為清源王。」元仍宋制。至明代,五嶽、四瀆封爵,一併罷去,此舉不是要貶禮嶽瀆,相反,卻是為了更加隆禮於山川。《明史禮志三》:「(洪武)三年,訓定嶽、鎮、海、瀆神號,略曰:為治之道,必本於禮。嶽、鎮、海、瀆之封,起自唐宋。夫英靈之氣,萃而為神,必受命於上帝,豈國家封號所可加。瀆禮不經,莫此為甚。今依古定製,並去前代所封名號。五嶽稱:東嶽泰山之神,南嶽衡山之神,中嶽嵩山之神,西嶽華山之神,北嶽恆山之神。五鎮稱:東鎮沂山之神,南鎮會稽山之神,中鎮霍山之神,西鎮吳山之神,北鎮醫無閭之神。四瀆稱:東瀆大淮之神,南瀆大江之神,西瀆大河之神,北瀆大濟之神。」清延明制不改。自然被人文化,太過了,而有此調整。所謂復古制,也就是要恢復先古性質的自然。人文與自然,要互相融入,由人文吃掉自然,是不行的,不合於中國文化的內在精神。——這是有明調整自然山川封爵的真正命意所在。
中華文明以黃河中下遊流域為主要發祥地,遠古初民主要活動於這一帶,與黃河發生極為密切的關係,既依之為生,復深受其害。河水,作為一種強大的自然力,似乎完全決定著人的命運,而受到人的隆重崇拜,成為初民文化系統中的大神之一。《韓非子內儲說上》:「河伯,大神也。但此時,河神仍處於自然神階段,故其形態呈現為不過水中之魚龍而已。《尸子》卷下:「禹理水,觀於河,見白面長人魚身出,曰:『吾河精也。』授禹《河圖》,而還於淵中。」稱之為河精,一種精靈,再恰當不過。此外,河伯並有馮夷、冰夷之稱。《莊子大宗師》:「馮夷得之,以遊大川。」《山海經海內北經》:「北極之淵,深三百仞,維冰夷恆都焉。冰夷人面,乘兩龍。」直至春秋戰國間,河神仍不脫這種自然蟲獸的身份,前引《韓非子》,在同一篇中就依然視河神為大魚:齊人有謂齊王曰:「河伯,五神也。臣請使王遇之。」乃為壇場大水之上,有間,大魚動,因曰:「此河伯。」這就是說,當此一階段,人與自然其實還相當隔膜,人自人,自然歸自然,雙方互為異在,而處於一種簡單的外在並峙狀態,自然沒有充分人文化,人文復沒有充分自然化,兩者還沒有發生內在的融入。
於是,河水暴虐,危害人的生命,人恨極而以暴抗暴,便也就是十分自然的事,而有了羿射河伯的嚴懲嚴重對抗事件發生。屈原《天問》有羿為什麼「射河伯」之問,王逸注云:「傳曰:河伯化為白龍,遊於水旁。羿見,射之,眇其左目。河伯上訴天帝,『為我殺羿!』天帝曰:『爾何故得見射?』河伯曰:『我時化為白龍,出遊。』天帝曰:『使汝深守神靈,羿何從得犯汝?今為蟲獸,當為人所射,固其宜也。羿何罪歟?』」《淮南子汜論訓》高誘注則謂:「河伯溺殺人,羿射其左目。」羿就是古神話中曾應堯之命上射十日的那位英雄射手后羿。
但是,在對抗的同時,也在發生著愈來愈深入的融合,這就是,人能過對河神的祭祀,愈來愈內在化程度更高地將河伯此一自然神納入到人的人文文化系統之中;與此同時,人也愈來愈向自然靠攏。兩相併進,而使人與自然,逐漸達成愈來愈深入的融合。據甲骨文,商朝人極重河伯之祭,有「煮」、「枋」、「埋」等名目。極可注意,並有「河妾」一語(據袁珂《中國神話傳說詞典》「河伯」條),表明,為河伯娶婦之俗,早在商代已開先河。以各種祭物祭河神也罷,更為甚者,為河伯娶婦將生人投諸河中獻祭也罷,依常語論,均為「媚神」:對河神通過媚之而籠絡之,進而達到控制之之目的。其實,這已經就是在文化的意義上在「馴化」自然了,使自然人文化,而內在地被納入文化系統之中;與此同一進程,在自然人文化的過程中,人也付出了自然化的代價——將生人投諸河,消解其生命,倒退性地將人再化為一種完全的自然物。
由此,人與自然的關係,也就被根本扭轉,由外在的對立關係,轉為一種內在的「親緣」關係——人與自然結了親,二者同時被排定於文化的譜系之中,互相融入,再也不是那種互相隔膜、互為異在的前文化的排斥關係了,自然的元素,作為一種純粹的野性,已然被馴化,而化作了一種文化的元素。這使我們想到,漢代以來,漢族中央政府對待胡族遊牧部落所常用的一種籠絡、馴化手段——「和親」,其深層的文化含義也就正在於,要將一種與本文化系統完全對立的異文化系統,經馴化之後,而納入到本文化系統之中。這就是當年劉敬為漢高祖出謀的中心意思所在:對於殺父妻母的野蠻人匈奴王冒頓,未可以武力徵服而使之為奴,卻可以親族文化馴化使之為臣。劉邦問:「怎麼做?」敬曰:「陛下誠能以適長公主妻之,厚奉遺之,彼必慕,以為閼氏(王后),生子,必為太子。冒頓在,固為子婿;死,則外孫為單于。豈嘗聞外孫敢與大父抗禮哉!可無戰而漸臣也。……」帝曰:「善!」。
此種文化心理,可謂為中國傳統文化之最基本、一貫的心理,無論在對待異文化的蠻邦時,還是對待無文化的純自然時,都一準於此種心理理式;而文化心理本身,當然也就是文化,且為文化系統之基礎構成,最內在,最穩定。這樣,同讓冒頓王做漢廷的女婿而使之馴化為一個準漢人一樣,將人女投之於河,讓「自然物」做人的女婿,也就意味著馴化自然,使之脫開原來完全野性的「自在」狀態,而加入到人的文化系統即文化的親族分類學系譜之中,從而獲具人文品格。結果,自然物隨著其內在品格的變化,其外部面目也發生形態學的根本變化:無論其為魚為龍,卻總是具有一副「人面」。對牛彈琴是不行的。好嘛,既然他總還是有了一張人臉,畢竟似非而是初具人的模樣,那就有得話說,可以商量。有了以上邏輯根據,於是為河伯娶婦的遠古風俗也就長盛不衰,直到戰國末,仍制度性地被沿用,史有明載。《史記六國表秦靈公八年》記:「初以君主妻河。」司馬貞索引:「謂以公主嫁河伯也。」直到西門豹治鄴時,決心革除此項惡俗,將主持此一事務的三老、廷掾及女巫投入漳河,付出數人的生命做代價,才一舉剎住其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