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戰國變法的第二批浪潮中,韓國申不害變法與秦國商鞅變法和齊國鄒忌改革並行。從時間上來看,三個國家的改革變法差不過三五年,但是由於國情不同,最終決策層的領導方向也不同,加之主持領導變法的人物,其思維意識和執政理念也並不相似,由此構成了這三家變法極為特殊的過程與結局。
韓國是三家分晉以後力量最小的一家,對於韓國申不害變法的研究實在比較少。原因可能也是韓國的申不害變法並沒能給韓國帶來真正的富強,也並沒有在戰國這個激烈鬥爭的年代裡給韓國以任何不可磨滅的印記。反而隨著這一變法成果的畸形,韓國成為戰國七雄當中陰謀論氛圍最為濃厚的國家。從而影響到韓國國政,也給韓國在戰國中後期以後的種種匪夷所思做法留下可恥的一筆。
其實韓國申不害變法並不會直接導致韓國後期的種種弊端。但是申不害的種種執政理念又確實成為後期種種弊端的來源要素之一,而且是最核心的要素。所以在談及申不害變法的時候,總有很多人嗤之以鼻,為了能夠公正而客觀的看待這一場變法,有理由也有必要從變法的核心理念,基本過程,取得的成就以及對後世的負面影響去看待。
對於變法的矛盾描述,史書也不能全信!
其實對於韓國變法以後諸侯無可侵者。這一變法效果的記載可能有水分。在戰國大爭之時,韓國又處於中心區域,就連邊緣地區的國家也連年徵戰。而一個國家變法如得真正富強,必然也會迅速參與到戰國爭霸之中,怎可能20餘年沒戰?就連最深刻的同時期的商鞅變法時期,秦國14年之內也進行了七場對外戰爭,這還不算反擊戎狄固守後方之戰。
而秦孝公在商鞅變法時盡力斡旋國際關係,其參加的戰爭大致也兩年一次,更何況是韓國。而以上這些是來自於司馬遷史記中的記載,在《竹書紀年》和中國歷史年表當中,其他史學家寫出了諸多在任用申不害變法時期,多次參與爭霸戰爭,甚至經歷了數次存亡之戰。
這些戰爭並非韓昭侯一手挑撥而起,但是身處中原腹地與其接壤的趙國,魏國,齊國,秦國都是一方霸主。還有江淮之間的諸多小國依附於大國,都無可置疑地參加了多次戰爭,韓國也必然被捲入多次爭霸戰爭中。
另一方面,申不害死於韓朝侯26年,比商鞅晚一年死,並非我們所認為的死於韓昭侯22年。到了申不害後期,申不害已經不受韓國朝野的重視,這似乎也就意味著申不害變法在申不害生前就已經被擱置。因為申不害變法並沒有使韓國在戰國爭霸當中真正崛起。並且史學家們所說的20餘年,韓國不受其他國家侵犯,是通過外援實現的。
韓國在當時與趙國一樣,經歷了多次敵軍兵臨城下的窘境。而敵兵之所以到最後這一場戰爭退兵,主要還是因為其他大國不允許另一個大國佔領韓國以擴充實力,進而維持戰國均衡態勢而已,並非韓國真正戰勝敵兵。
變法領導者——申不害,除變法常識部分以外的可取之處
韓國變法的領導者申不害本身是鄭國人,父親曾是官府的小官,後來申不害年輕的時候,韓國滅亡的鄭國,和父親就成為故鄭之,稱為遺民。這些人很多,大部分也回到土地農耕。申不害並沒有放棄自己的所學和理想,而是周遊列國著書立說,接觸了很多政治理論家。
後來專心研習法家,並且自成一派。等到公元前355年韓國意圖發動變法的時候,申已經是一個頗有名氣的法家人士。而此時距離鄭國滅亡已經20年。申也已年近中年,完全可以在政治理論和政治實踐當中發揮自己。
申不害的基本政治理論是治國行法以術馭臣。依靠法律治國,在當時申不害被認為是法家的關鍵。但是權術駕馭臣下,又使申不害不被當時的官方法派所認可而獨立開創一宗。由於當時的法家理論體系趨於多元化。而申不害所一手開創的法家術治派理論體系也登上了政治實踐的舞臺,並在韓國的舞臺上去詮釋自己的學術流派之核心。
法家總共分為三派,但是申不害的生命力較為短暫,並且之後給韓國帶來了重大災難。因此,人們對法也抱有種種偏見。甚至遭到了惡意扭曲不得不著力恢復其真實面貌。法家的術派是尊崇法治的實施依法治國,但是其變法實踐其實更強求一種政治技巧。申不害的變法比較高調,對內整肅社會對外加強用兵。這也決定了韓國必然參加多場爭霸戰爭,而不會是史書上所說的諸侯不敢侵韓。
申不害提出了兩大思想體系,對法家和日後的政治制度啟發甚大。這兩者分別是軍功獎賞,任用官員必須制度化。並且必須使法律公開,這一法律不僅僅限於刑法,民法,還包括行政法,官員管理法,政治經濟法。總之,一切與法律所涉及相關的問題全部公諸社會。必須保證整個社會對於法律條文的明確無誤,並且強力推行,速度之迅速勝過商鞅變法。
術治派特點,法律明,監督權神秘化!
術治派變法也有一個缺點,那就是通過掌握國家機器,強行推動變法,這必然會使舊有勢力心生怨恨,這種怨恨在當時就體現出來。為此,韓國不得不花費更多的精力和資源去鎮壓反抗。而為了鎮壓反抗,單薄的變法勢力,又必須通過種種政治技巧穩定大局。但申不害,並不認為這是變法的失敗因素,而是認為法治和政治技巧應該同時並行。
還有一個最大的弊端就是申不害在變法的同時並沒有廢除舊有的制度法律。從而造成了在韓國國內兩個新舊法律體系相衝突。一個崇尚國家治理制度化官員治理制度化的變法者,在法律規定層面卻準許以一國使用兩部法律,這導致韓國的法制並不徹底,從而又導致了韓國內部,形成多頭政治,也導致變法成本升高。
但是這些申不害甚至可能都忽略了,要不然則是認為這些問題應該通過變法的進一步深入才能得到解決,因此對其進行了容忍和擱置。但最後的事實證明,申不害變法的深入並沒能解決這一些問題,變法的核心,也並非如此。實際上,變法之核心,在於對君主統御臣下的技巧和能力。
在申不害看來,君主想要管理一個國家是十分困難的,必須要有輔佐,很多時候官員因為各種利益的糾纏可以蒙蔽君上,無法真正得到上情下達以左右國策。所以根據現實的政治生活實踐需求,國家必須掌握一系列的技巧,保證對臣下的控制,尤其是一個激烈變法的國家。既得利益集團對於變法者和國君的怨氣並不會隨著變法而消失,而會隨著變法的逐漸深入而加強。
之前楚國吳起變法的種種慘痛經歷,必然給申也很大警醒。所以,為了維護和保證國家的穩定,必須要依靠君主的權力以及君主的技巧,加強對整個官僚體系的控制。可以說在短期內迅速淨化了韓國。但隨後不久理論在政治實踐中出現了變形。因為這種技巧並非只有國君才能學會,臣下同樣在變法之中也習得了其中關鍵。
通過異化了最初的變法政治理念,並且權術統御法律條文,使法律成為政治權術的工具。反對變法的士族們反而以此逼迫變法者,此後的韓國朝野在朝政上一直是國君和臣下之間運用權術,相互扯皮。從而引出了很多政治笑話。更可惜的是,在推行當中,申不害一生所追求的制度化國家管理因為權術的加入而變成了非制度化,神秘化的趨勢。
申認為,法律一定要做到向社會公開,很多事情包括國政都要光明正大的去說,但是權術不能公開。這就使得韓國在表面上尊奉法治,但實際上每一個人都通過權術維護自己的既得利益,甚至一個大家族內部都開始用此等技巧爭奪其所佔領的封地。相比於商鞅變法以後的秦國君主,將軍,相國對於國政方針整體實施,協作本不可同日而語。
理論漏洞下韓國變法的危機與結果,陰謀化並沒有消失法反而成為政治文明的一部分!
說到此,並不是說韓國申不害的這一套理論體系沒有用,他更講究的是一種方法論,如何識別,如何賞罰?如何通過細微的觀察而得知政治發展的種種蛛絲馬跡。這些都是極具實用性的政治技巧。但是這些東西一旦被他人所掌握,整個朝野政局反而會變得更加陰謀化。
朝中官員也會運用這一套方法理論,如何在君主面前展示自己的能力,隱藏自己的目的,如何討得君主的賞罰?如何在細微之處使國君關注到自己,重用自己信任自己,更類似於當下的醬缸文化。其實申所推出的治理理論完全可以光明正大的執行。
因為這也是法律制度當中的監督體系中的核心一環。但是申不害並沒有把它光明正大的擺出來,而是認為這種東西應該隱秘得越深越好。從而使一個國家法治體系的中心環節——監督變成了一種不可名狀,一種賦予其權利的方式。不得不說,這是最大漏洞。
最終的結果也在大國爭霸戰爭當中流產,在韓20年韓國變法的第13年。三晉集團之間的矛盾激化。魏惠王為了報當年韓國,趙國聯合進攻魏國之仇發動了內部戰爭。這就是著名的圍魏救趙和圍魏救韓之戰。這兩場戰爭都是在韓國申不害變法時期進行的。韓國被迫捲入經歷了這兩場重創以後,魏國的霸權力量衰落。同時,趙國和韓國其國內發展也一片狼藉。
當時的韓國都城全力抵抗數月,齊國直到第二年才發兵。之後的韓國雖然依然存在,但在歷史上卻不見了變法的蹤影,也不見了韓國在戰爭之前的勃勃生機。可以說,韓國在其中並沒能經歷戰爭的考驗。戰後,韓國變法的國君和變法大臣全部消失於歷史。他們並沒有戰死而是變法宣告流產。整個戰國時期國際的關注轉向新崛起的秦國,衰落的魏國以及東方的齊國。
而韓國變法宣告流產以後,一些變法措施也逐步廢除,但是一些理論卻得到繼承。在韓國有限的國力支撐下,韓國先後獻出了三大計策,全都是權術理論的體現。一個是集結周王室自己的軍隊組成小合縱,進攻秦國鎩羽而歸,被迫割地。第二個是使用鄭國,行疲秦策。反而弄巧成拙,秦國更加強大。第三不致力于振興國土實施變法新政,反而將天下名士韓非出賣,並給韓非不可能完成的任務存韓。
除了這三大計策以外,計策背後的種種朝野陰謀也讓人對這一個戰國大失所望。到了最後,秦國甚至都沒有出動統一戰爭的正規軍隊韓國已然滅亡。然而,韓國貴族運用權術理論並沒有停止其實踐。在統一戰爭期間還發動了一次復闢戰爭。並且採用各種陰謀的手段污衊秦國秦始皇。並且採用各種卑鄙手段暗殺嬴政。最終知曉天下大事,貴族名士張良選擇隱退。不願意在繼承秦國基本制度的漢王朝內發揮自己的任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