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作為新中國的第一部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生效實施。為配合民法典的施行,最高法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部分的解釋》(徵求意見稿),並於2020年11月9日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該解釋計劃於明年1月1日與《民法典》一併實施。
該解釋分為一般規定、保證合同、擔保物權、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擔保、附則等五個部分,共計69個條款,該解釋的幾乎每一條規定都和信貸業務有密切的聯繫,作為信貸機構應該也必須認真學習。
信貸業務離不開擔保,與擔保相關的法律問題也是信貸業務中最核心的法律問題,為了幫助金融機構更好的理解該司法解釋,我們特組織本次專題培訓,在本次培訓中,我們邀請了參與起草司法解釋的專家以及一線律師對該司法解釋進行解讀並給出應對策略,歡迎積極報名參加。
謝老師課程大綱
擔保法司法解釋的制度創新與法律適用
專題一、擔保制度一般規則的制度創新與法律適用
1. 共同擔保
2. 獨立擔保與擔保無效時的責任
3. 擔保人的追償權與法定代位權
4. 主債權的變動與擔保人的責任
5. 借新還舊時擔保人的責任
6. 公司擔保
專題二 擔保物權的制度創新與法律適用
擔保物權的實現期間不動產抵押權規則的變動動產抵押權規則的變動權利質押規則的變動倉單質押規則的變動
專題三 保證的制度創新與法律適用
保證的識別及其與非典型擔保的區隔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的區分保證期間的特殊問題保證期間與保證訴訟時效破產程序
專題四 非典型擔保的制度創新與法律適用
1. 非典型擔保的認定標準
2. 非典型擔保的處理規則
3. 非典型擔保的主要類型
4. 實質擔保與形式擔保的衝突與化解
孫老師課程大綱
《民法典》擔保部分的解釋逐條解讀與實務應對
第一部分 關於擔保的一般規定
1、司法解釋的適用範圍——第1條
(1)人保與物保;
(2)典型擔保與非典型擔保;
(3)反擔保;
2、擔保合同效力的從屬性——第2條
(1)擔保的從屬性及獨立擔保的效力;
(2)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之外的其他主體開立的獨立保函被認定無效後的法律後果。
思考:獨立擔保條款在合同中還有無必要保留?
3、擔保範圍的從屬性——第3條
(1)當事人約定的擔保責任的範圍大於債務人應當承擔的責任範圍的法律後果。
(2)當事人針對擔保責任的履行約定違約金條款的效力。
(3)擔保人實際清償額大於債務人應當承擔責任的範圍,擔保人能否向債務人追償?
思考:主合同未約定律師費,擔保合同約定律師費,法院能支持嗎?
4、當事人將擔保物權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法律後果;(第4條)
5、學校、幼兒園等提供擔保的效力——第5條
(1)學校、醫院提供保證擔保的最新規則
(2)學校、醫院教學設施、醫療設施抵押的最新規則。
6、關於公司給他人提供擔保(第6—12條)
(1)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權擔保及善意的認定;
(2)無須機關決議的情形變化(相對於九民紀要19條)
(3)相對人非善意時越權擔保的民事責任
(4)債務加入準用擔保的決議程序
(5)上市公司提供擔保
(6)一人公司為其股東提供擔保怎麼出決議?
(7)公司的分支機構提供擔保的效力
(8)銀行的分支機構未經總行授權對外提供擔保有效嗎?
7、共同擔保及相互追償問題——第13條
(1)什麼是連帶共同擔保?
(2)多個擔保人相互之間問題分析(結合民法典392、519、699、700條、九民紀要第56條)
(3)聰明的擔保人的問題
(4)到底是相互追償好還是不能相互追償好?
(5)延伸問題1:債權人放棄部分第三人擔保,其他擔保人能否要求部分免責?
(6)延伸問題2:債權人向部分保證人主張權利效力是否及於其他保證人?
(7)如何在合同中對相互追償問題做約定?
8、擔保人能否受讓債權人的債權及法律後果——第14條
(1)擔保人受讓債權人的債權後能否向其他擔保人主張權利;
(2)擔保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公司受讓債權或者擔保人的近親屬受讓債權的法律後果。
9、如何理解最高額擔保中的最高債權額?——第15條
(1)債權最高額VS本金最高額
(2)約定最高債權額與登記最高債權額不一致以哪個為準?
10、借新還舊中的擔保——第16條
(1)以新貸償還舊貸,信貸擔保人能不能要求免責?
(2)借新還舊中,不註銷為舊貸設立的擔保物權,約定繼續為信貸提供擔保的效力?
(3)存在順位抵押或查封時的借新還舊。
11、擔保無效的法律後果——第17條
(1)債權人無過錯情況下,承擔責任方式變化分析。
(2)不具備保證人資格的保證人提供保證擔保的法律後果。
12、擔保人承擔責任後對債務人的追償權——第18條
思考: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承擔了擔保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擔保人能否在其承擔責任的範圍內主張行使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的擔保物權?
13、擔保無效後反擔保人責任承擔——第19條
14、為他人債務提供物上擔保的第三人能否參照民法典保證人權利保護規則?——第20條
15、爭議解決方式與管轄法院的確定(第21條)
(1)主合同與擔保合同約定的管轄法院不一致,以哪個為準?
(2)都未約定管轄時如何處理?
16、破產中的相關問題——第22、23、24條
(1)破產程序與擔保責任的銜接
(2)因債權人原因致使擔保人未能預先行使追償權的後果
(3)債務人破產時停止計息效力是否及於擔保人
第二部分 關於保證合同
17、一般保證的當事人——第25條
(1)債權人能夠以債務人和一般保證人為共同被告起訴?
(2)債權人能否申請對一般保證人的財產進行保全?
18、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間——第26條
19、一般保證的訴訟時效——第27條
20、共同保證及其保證期間——第28條
21、最高額保證的保證期間如何計算?——第29條
22、撤訴對保證期間的影響?——第30條
23、保證無效時的保證期間——第31條
24、對超過訴訟時效的債務提供保證——第33條
25、擔保類型的識別——第34條
(1)第三人提供差額補足、流動性支持等類似承諾文件能否認定為保證擔保?保證期間如何計算?
(2)如何認定債務加入?
26、保證保險——第34條
思考:保證保險到底是保證還是保險?
第三部分 關於擔保物權
27、不能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的效力——第36條
思考:以權屬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被查封或扣押的財產、在海關監管期內的財產等設定擔保的,合同是否有效?
28、主債權的不可分性——第38條
29、抵押權是否及於從物、添附物——39條、40條
30、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效力——41條
(1)當抵押遇見拆遷。
(2)拆遷人如果將補償款給了抵押人,抵押權人能否要求拆遷人賠償?
31、抵押財產的轉讓的新規則——第42條
(1)民法典406條解讀
(2)抵押權人以抵押合同約定禁止或者限制轉讓抵押財產為由主張抵押財產轉讓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是否支持。
(3)哪些情形下,抵押權人能以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其抵押權為由,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用於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32、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後擔保物權還有效嗎?——第43條
33、擔保物權的實現程序——第44條
34、未辦理登記的不動產抵押合同的效力——第45條
35、不動產登記簿的效力——第46條
36、因登記部門原因不能辦理登記,能否要求登記部門賠償——47條
37、以違法建築物抵押有效嗎?——第48條
38、劃撥土地能抵押嗎?——第49條
39、房地一體抵押——第50條
40、抵押預告登記後,有優先權嗎?——第51條
41、如何在擔保合同中對擔保財產描述——第52條
42、未辦理登記的動產抵押合同的效力——53條
(1)登記生效VS登記對抗
(2)未辦理登記的動產抵押能否對抗一般債權人?
43、貨物質押與第三方監管——第54條
44、動產抵押超級優先權制度和融資租賃及所有權保留——第55條
45、提單質押——第56條
46、匯票質押——第57條
47、倉單質押——第58條
48、應收帳款質押——第59條
第四部分 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擔保
49、未在法定登記機構的擔保——第61條
思考:以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質押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法律效力?
50、融資租賃中的常見法律問題——第62條
51、如何理解買賣合同中的所有權保留——第63條
52、保理中的常見法律問題——第64條
53、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的效力——第65條
54、讓與擔保的法律問題——第66條
55、股權讓與擔保的法律問題——第67條
56、保證金質押中的法律問題——第68條
(1)如何理解特定化+移交佔有
(2)保證金帳戶中的資金能否浮動
(3)能否設定最高額保證金質押
57、解釋的時間效力——第69條
謝老師
民法典編纂參與者之一、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民法研究室主任,中國社會科學院博士生導師,兼任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市法學會物權法學會副會長、北京市法學會涉臺法律事務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市法學會「一帶一路」法律研究會副會長。最高人民法院執行研究院特聘專家、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案件諮詢專家。
孫老師
中企清大教育集團首席專家顧問,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擁有高級信用管理師資格,專注小額信貸、網際網路金融、民間借貸等領域,年授課百餘天,累計培訓學員數萬人,孫老師曾經接受中國銀行、工商銀行、郵儲銀行、民生銀行、中信銀行、長沙銀行、華融湘江銀行、貴州銀行、渤海銀行、湖北銀行、台州銀行、甘肅銀行、日照銀行、廣州銀行、青島銀行、瀘州銀行、寧夏銀行、遼陽銀行、貴陽農商行、上饒銀行、德州農商行、中原銀行、武漢農商行、滄州銀行、中山農商行、德陽信用聯社、湖南省聯社、湘潭農商行、濮陽農商行、中國人壽財產保險公司、洛陽市銀行業協會、河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承德審計中心、許昌市銀行業協會、衢州市辦、新疆自治區聯社等機構以及超過半數的省級小貸協會的邀請講授實務培訓課程,授課內容深受學員好評,為國內知名信貸、擔保、網際網路金融等行業權威風險管控專家。
時間:2021年1月14日-16日,培訓共計三天。(1月13日為全天報到)
地點: 陝西*西安(報名後具體通知)
聯繫方式: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並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