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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這裡說一下民國時期地方割據政府財政收入來源:
一、來自田地的賦稅
1、田賦。
民國成立初期,田賦沿襲清代舊制稍加變更,其名目包括地丁、漕糧、借課、附加四大類,在西北各省,也有仍沿用舊制的,如差徭、墾務、雜賦等。由於稅目繁多,徵收制度不一,因而弊端百出,廣大農民莫不身受其害。田賦收入在地方軍閥的把持下,除了紙面上抵充各省代付國家支出的項目而外,餘數全被地方截留,中央無法過問,此項收入派作何用更是無從知曉。
2、田賦附加。
在此期間,人民的負擔除田賦正額之外,還有最苛擾的田賦附加,它包括中央和地方的許多苛捐雜稅。這是一種隨糧帶徵並進而成為田賦正稅以外的附加稅,因而它的稅額往往大於錢漕正稅。在北洋政府時期,凡是地方舉辦的事情,一般都是利用田賦附加來籌措經費的。
3、田賦預徵。
除田賦附加稅以外,還有田賦的預徵。預徵田賦是北洋軍閥在轄區內取得大宗收入的手段之一,如山東臨沂預徵田賦始於1922年,廣東俯縣1924年實行徵收雙糧,1926年又實行預徵錢糧,一般都是預徵幾年。
以上這些收人雖然為數甚巨,但並不能成為中央財政收入,大都是地方軍閥拿來充做內戰的經費,或填滿軍閥官僚的私囊,這給廣大農民帶來極其沉重的負擔。
二、兵差收入
兵差是戰爭時期,政府以軍事需要的名義臨時向農民徵發的力役和實物實際上是一種變相的力役徵收。它包括力役、實物和貨幣三種形式。
力役指強迫農民充當壯丁和民夫,運送糧草、彈藥,修道路,挖戰壕,當夥夫等;在戰事緊張時,則強制他們當兵,充當內戰的炮灰;對於沒有勞動力支差的農戶,則強迫他們繳納實物或貨幣,由政府代僱差役。這種賦役,在封建社會末期已逐漸演變成貨幣形態,但在軍閥連年混戰的形勢下得以死灰復燃,成為搜刮廣大農民最嚴重、最直接又最普遍的手段。
北洋軍閥各派系之間擁兵自重,封建割據,又不斷地彼此廝殺。從1916年到1924年間,軍閥混戰從未有一年休止,每年戰區平均達7省左右。這種為各自所代表的帝國主義列強和國內不同政治勢力利益之間爭奪的軍閥混戰,使軍費開支佔財政支出的比重不斷提高。
如中央政府的軍費開支由1916年(民國五年)的33.81%增長到1923年(民國十二年)的64%。各省政府的軍費開支僅在1923年(民國十二年),最低達41%,最高達94%。為滿足巨大的軍費開支,各系軍閥紛紛徵發兵差。
不僅打仗的區域有兵差,戰區的後方也有兵差,不僅備戰的區域有兵差,不備戰的區域也有兵差。
從本來意義上說,兵差主要是力役,在大兵所到之處,由地方提供人夫和車輛、性口、船隻等運輸工具,用以運送糧草和彈藥。沒有勞力支差,可以交錢或代僱。可是這些臨時性的措施漸漸成了一項經常性的徵收,不打仗時也要應差和交錢。
兵差雖有力役、實物、貨幣三種形式,但各地徵收也不盡相同,或只徵一種,或三種兼徵,但以力役和實物為最常見。
我們可以舉下列事實說明:1927年11月至1928年5月,山西雁北戰區各縣所出兵差,貨幣佔0.94%,實物佔99.06%。直隸雄縣「及十三年九月第二次直奉戰役起至十四年一月,共計用銀11426元整,除呈準由解庫款內抵扣銀4105元外,餘皆民間負擔。」
直隸房山縣「軍車軍草逾數百萬"。吳佩孚在山東拉夫抓車,更是封建式軍閥殘暴對待人民的寫照,他「飭令津浦路一帶德州、平原、禹城、思縣、肥城、齊河等縣共納車4000輛,每輛隨一人兩騾。並嚴令即時募集2000輛交付」。拉車的用途是先運子彈,再運柴草,必要時即列隊燃著車上柴草向前衝鋒探險以觸破地雷,鄉民聞此望風而逃。僅此數例,我們不僅略見北洋政府時期各地兵差種類之廣及數量之大,也看到了軍閥們徵發兵差的兇殘。
到國民黨統治時,兵差較之北洋政府時期有過之而無不及,表現為兵差種類增加、範圍擴大、數量上增加得更多。據1929一1930年報紙上所記載,此期的兵差(騾夫、挑夫、兵丁)及錢幣不計算外,其他所徵派的實物已經差不多有100種,包括與衣、食、住、行有關的多種用品,甚至包括棺木、化妝品、海洛因在內。
這兩年徵發兵差的縣全國達823個,其中黃河流域的省區負擔兵差最重,徵發兵差的地區達到全區的87.13%。國民黨在抗戰後發動全面內戰,兵差則成為國統區內最為普遍的負擔。
兵差是臨時性徵派,它無一定定額,一年有時有幾次攤派徵發,兵差數量之多令人驚駭。山東1928年度的兵差總數折合錢物竟相當于田賦正稅的274%。1929年,非戰區的河北南部和河南北部所負擔的兵差相當于田賦正稅的432%。戰區的兵差更數倍於非戰區,1930年4月至7月,河南商丘、陝縣、柘城3縣所負擔的兵差相當于田賦正稅的40倍。
三、其他收入來源
1、鹽稅與鹽稅附加
清代鹽稅原由地方徵收,凡產鹽或銷鹽均為入款大宗,對於該省地方財政收支關係巨大。以四川為例,清宣統三年(1911年),全省稅收共為1730餘萬兩,其中鹽稅630萬兩。民國初期,四川鹽稅年收800萬元上下,1920年以後則每年的鹽稅收入高達1000萬~1200萬元左右。
按北洋政府的解款制度,各省以收抵支,以其多餘上解中央。善後大借款成立後,鹽稅收歸中央,鹽餘全部交財政部支配,各省失去大宗收入。於是,地方另闢蹊徑,無視鹽稅條例規定,採取隨鹽附徵的辦法,向人民索取。1918年以前,僅有廣東、廣西、江西3省開始徵收。
3省合計附徵名目共17項,自1919年起,國內政局愈加混亂,中央政府控制力愈益減弱,地方附稅蔓延到全國。截至1927年,據18個省的不完全統計,各種名稱的隨鹽附徵共計108項,廣大人民群眾不堪重負。
2、捲菸稅
在北洋政府開徵紙菸捐兩年以後,各省又相繼開徵捲菸特稅。最先創辦特稅的是浙江省。1922年11月1日,設浙江省捲菸特稅籌備處,釐定章程,於1923年2月成立浙江省徵收捲菸特稅總局,並將全省劃分為8個區域,各成立一個分局,自1923年3月1日開始徵收。以後各省相繼仿行,有名之為捲菸營業特稅的,有名之為捲菸營業憑證稅的,有名之為特種菸酒用戶捐的,有名之為捲菸營業憑證稅的,名異實同。
3、洋酒販賣稅
洋酒販賣稅首創於江蘇,江蘇境內有多處通商口岸及租界,洋酒來源甚多,在其省內得以暢銷,本省產土酒所受影響也最明顯。為適當平衡洋酒與土酒稅負,江蘇省決定開徵洋酒販賣稅,1925年10月開始籌備,擬定《江蘇省洋酒稅暫行章程》及其稽徵規則,於1926年2月1日呈準公布實行。
河南也於1925年12月擬定徵收洋酒特種捐辦法。自江蘇、河南開徵洋酒販賣稅以後,各地華商因經營土酒日益困難,紛紛上書要求北洋政府設法維持華商生存。全國菸酒事務署於1926年8月3日呈準公布《徵收機製酒類販賣稅條例》,規定凡從外國運人及中外商人在華仿製的洋酒,均應徵收機製酒類販賣稅。北伐戰爭爆發後,北洋政府所能控制的地區日益縮小,已呈搖搖欲墜之勢,故許多省區未及實行。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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