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提示:訴訟調解作為民事爭議解決的重要方式,對於化解爭議,定分止爭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在本系列第二十講,筆者已經講到調解的結果會有3種方式結案。那麼,不同的調解結案方式何時生效?會產生何種法律效力?
一、法院調解何時生效?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籤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判決書的送達,當事人不能有任何意志表示,當事人拒收並不影響它的效力。而調解書則不同,送達時當事人如拒收,調解書就沒有效力。
調解筆錄:對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調解筆錄,雙方當事人和審判員籤字後即具有法律效力。主要指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收養案件以及能夠及時履行的案件。
調解協議:當事人各方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蓋章後生效,記入筆錄或將協議附卷。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籤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法院調解有何種法律效力?
1.結束訴訟程序。除特定案件外,當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行起訴。這是程序法上的後果。調解和判決一樣,都是正常的結案方式,大量的民事案件都是以調解方式結束訴訟的。當事人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能受理,但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如離婚案件,半年後可以重新起訴。
2.確定權利義務關係。這是實體法上後果,人民法院最終從法律上解決了當事人之間的糾紛,確定他們的權利義務關係。
3.具有強制執行效力。調解書具有執行內容的,如果一方不履行調解義務,他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