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病了,不舒服,大夥第一時間想到的肯定是上醫院,看醫生。去年2月10日,大埔縣男子賴某南的女兒小麗到梅州市梅縣區中醫醫院做甲狀腺切除手術,手術過後出現病危狀態,後轉院至粵東醫院ICU病房,讓人惋惜的是,小麗最終還是離開了人世。人走了,家屬的悲痛的心情可以理解,但賴某南一家接下來採取的方式方法,可就不太理智了。
來看看事發時的一些畫面。▼
去年2月23日,民警正在醫院內給死者家屬們做思想工作,家屬們意圖在醫院內拉橫幅但被在場民警勸阻。第二日,家屬代表再次來到醫院協商。
但雙方因賠償數額協商未果,家屬們最終還是決定用自己的方式來表達訴求。他們拿出死者的相片、香爐、鑼鼓、橫幅等物品,在醫院左側私設靈堂,並燒香燭、紙錢等。
至中午12點,家屬們開始遊行,有人手捧香爐,有人身穿白色孝服手捧遺相,還有人負責敲打鑼鼓、舉橫幅。途中現場執法民警多次勸說不能非法遊行,且上前收繳橫幅,但均無果,不僅造成交通堵塞,其中一名家屬還用手打掉民警的執法記錄儀。
勸說無效,眾多家屬們繼續往梅州大橋方向行走。民警為防止事態發展,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於12點30分在梅州大橋一家私城門口抓獲賴某恩、賴某英等人,並收繳銅鑼、橫幅等物。去年4月21日,賴某南到梅縣區公安分局投案。
因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死者小麗的哥哥賴某恩、父親賴某南和姑姑賴某英被公訴機關告上法庭。梅縣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
(你們父子倆叫來那麼多親戚,就是想解決這個問題 才發生這樣的事情,是嗎?)是(後來包括你姑姑在內,在醫院裡、公路上進行遊行,喊口號、拉橫幅,整個過程,起訴書裡指控的是事實嗎?)是事實。
被告人賴某恩
去年3月1日,家屬方取得了醫院方的諒解,雙方於同年3月3日達成民事調解,由醫院方賠償家屬方40萬元。賠償數額達成一致意見了,但這事兒可還沒完,三人還將受到刑事處罰。
公訴機關認為:
三被告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其行為以觸犯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訴人:本案中,三被告人面對親人醫治無效死亡,難掩悲痛,可以理解,但不能將這種悲痛的情緒,轉化為仇憤,發洩在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身上,家屬即使認為醫生治療不當,也應該合法的途徑予以解決。鑑於被告人賴某南在事發後有自首的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被告人賴某恩、賴某英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建議判處三被告人緩刑。
希望家屬節哀,發生這樣的事,誰都不願意看到。但如何做好善後處理工作,將傷痛降至最低,才是至關重要的。此案法院將擇日做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