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法修正案草案一審 擬建網購「冷靜期」制度

2021-01-10 TechWeb

4月24日上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分組審議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此前一天,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适時在第一次全體會議上作關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於1993年制定,實施二十年後,當前「在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出現了不少新情況新問題,有必要適時修改這部法律。」李适時表示。

修正案草案一審稿,對近年來日漸勃興的網絡購物做出新的規定,明確提出「7之內無理由退貨」,擬建網購「冷靜期」制度,更好保護消費者權益。

對此,多位參與分組審議的委員均表示了認同,不過亦有委員表示,上述規定實行後恐引發惡意退貨潮,應增加一些約束性條款。

建網購「冷靜期」

去年11月,阿里巴巴舉辦雙十一促銷節,一天銷售額達191億元人民幣。據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披露的監測數據顯示,2012年中國網絡零售市場交易規模達1.32萬億元,同比增長達64.7%。

顯然,網絡購物已成為新興的消費模式。然而這種新興的購物方式,在給消費者帶來便捷的同時,也帶來了不少煩惱。

「在網絡上購物,最大的一個問題是消費者和經營者信息不對稱,消費者是看到經營者提供的文字、圖片購買的,而真正買到手後可能完全不一樣。」參與分組審議的方新委員表示。

有調查顯示,有54%的消費者認為售後服務很難得到保證,更有六成客戶不滿意現在的退貨服務。因此,在本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中,對這個新出現的業態做出了相應的規定,「對網上商品經營者的責任有規定,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有規定。」方新委員說。

在本次消法修正案草案一審稿中,專門增加了第二十八條:

「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但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除外。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貨物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價款。」

對此,多位參與分組審議的委員表示了贊同。「第28條中有在7天內退貨的規定,這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冷靜期或後悔權。消費者相對來講還是弱勢群體,現在新的銷售方式對消費者有這樣一個後悔期對其權益保護有幫助。」蔣莊德委員表示。

鄧力平委員則認為,目前從消費者處在相對弱勢、經營者處在相對強勢的角度出發來修正現有法案,除了在草案中考慮體現新的消費方式、結構和消費理念帶來的新問題方面外,本修正案的重點就是要充實細化消費者的權益,同時強化經營者的義務和責任,「我認為這個導向是對的,這也是立法的主要目的」。

更有委員進一步建議,是否可以將「冷靜期」制度擴展至大宗商品領域,比如說購房。「房屋一般是一個家庭用一生的積蓄來購買的大宗商品,如果也給一個冷靜期或者後悔期的話,對這個家庭是非常重要的。」蔣莊德委員說。

除實行七日退貨規定外,有委員表示,草案中還應對網絡第三方交易平臺的責任給予進一步的規定。「實際上在侵權責任法、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中已經有了一些規定,我們能不能在本法中參照這些規定進一步明確網絡第三方交易平臺的責任?」方新委員表示。

「建議認真研究新業態的特點,明確經營者、消費者和網絡第三方交易平臺三方面的責任和權利。」方新委員稱。

是否會出現「惡意退貨」?

不過,對於新增第二十八條,有參與分組審議的委員則擔心,是否會引發惡意退貨潮?

許為鋼委員認為,如果執行這一條規定,很可能出現下述情況:一是可能出現惡意退貨,甚至經營商間利用此規定為進行不正當競爭而惡意退貨,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二是因為沒有一個判別可退貨的準則,可能導致消費者和經營者通過網絡、電訊等等方式進行購貨的糾紛數量增大。

「最後反倒不利於現在的網絡購物、電子商務等健康發展。」許為鋼委員說。

吳曉靈委員也表示了類似的看法,現在網絡上銷售的很多都是小商家,如果一律無條件退貨的話,可能對一些小微企業造成損害。

作為消費者有選擇商品的權利,同時在選擇商品的時候亦有責任。

「在充分考慮消費者權益的同時,對經營者方面也要給予必要的考慮與平衡,」鄧力平委員在分組審議時說,「市場是供需兩個方面,大家既是消費者,一定程度上也是經營者,這個平衡統籌的角度是不是也可以在該法中適當考慮一下。」

據此,有委員明確提出,應取消第二十八條。「建議取消這一條,因為前面已經規定了對七日內商品質量有問題的,任何形式購買的都可以退貨。」許為鋼委員說。

吳曉靈委員則進一步建議,可在第二十八條中增加相應的內容,即「經營者應當明確消費者的退換貨權利」。「事先約定好了,什麼條件下可以退貨,什麼條件可以換貨,什麼條件不可以,可以讓雙方都有選擇權。」

對此,呂薇委員也表示認同,建議進一步細化關於退貨的法律規定,特別是對惡意退貨規定一些約束性條款。

此外,如果消費者在「冷靜期」退貨產生的運費怎麼辦?列席分組審議的全國人大代表程蘇建議,應補充「排除運輸責任後,若經營者無過錯,由消費者承擔運費,反之由經營者承擔運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雖然只有五十幾條,意義卻非常重大,因為現實社會生活中,人人都是消費者。它不是一般意義的法律,滲透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一定要慎重修改,不要圖快,要慢工出細活,盡最大努力少留遺憾。」任茂東委員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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