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

2020-11-24 政府採購信息網

  一般情形:投標人的單位負責人可以從營業執照或者其他登記證書的登記事項中查找到。法人單位的表述為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組織單位的表述為負責人,個體工商戶的表述為經營者。單位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視為"單位負責人"。比較所有投標人的營業執照或者其他登記證書的登記事項,就可以發現單位負責人是否為同一人。

 

  特殊情形:單位任命了新的單位負責人,但營業執照或者其他登記證書尚未變更登記,只要投標人出具有任命了新的單位負責人的有效文件,即使營業執照或者其他登記證書上尚未變更,該任命有法律效力,新任命的單位負責人就是該單位的負責人。

 

  《民法總則》第六十一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法人、非法人組織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決議的,該決議行為成立。)的規定,投標人依法或者章程的規定,任命新的單位負責人的,該任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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