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晚退休反而退休金越少?
金羊網訊 記者周聰報導:關於養老金的金額及發放問題,一直是廣大人民群眾最關心的。今年3月份,國家發布通知對養老金進行上調。這意味著自2005年起,我國養老金實現14年連漲。年年增加的養老金,對有些退休職工來說卻不是好消息。全國各地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規定密集出臺,伴隨而來的是養老金「倒掛」矛盾的加深。
相同工齡、相同職位的人,越晚退休反而退休金越少?近日,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針對養老金水平「倒掛」現象,發布了《關於解決2012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間省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倒掛問題的通知》,對2012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間省直企業退休人員加發基本養老金。
越晚退休反而退休金越少?
今年,我國養老金實現14年連漲。但不少剛剛退休的市民發現,自己的養老金卻比同單位早退休的人要少。為何相同工齡、相同職位,越晚退休反而退休金越少?
記者了解到,產生養老待遇「晚退」低於「早退」這一倒掛現象的主要原因,在於養老金的年度調整幅度高於自然增長幅度。
所謂養老金自然增長,是指每年6月前領取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其基礎養老金的計發基數是上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而7月後領取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其基礎養老金的計發基數是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由於每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增加,因此,新一社保年度(當年7月至次年6月)新增退休人員首次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一般高於上一社保年度退休人員首次計發的基本養老金,這屬於自然增長。
以2014年退休人員為例,1-6月份退休的,因執行的是2012社保年度的計發基準,那麼其基礎養老金是按2012年廣東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每月4215元計算,而7月後退休的人員則按2013年標準每月4468元計發。
假如在繳費年限同為30年的情況下,由於退休人員的基礎養老金是按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費年限×1%來計算,不同時期退休人員的基礎養老金就存在了一定的自然增長差異,晚退休要比早退休待遇略高。具體到今年的情況,7月後退休人員基礎養老金部分要比早退休人員多出(4468-4215)×30×1%=75.9元。
但此時,由於養老金的年度調整,是為上一社保年度及之前的退休人員加發養老金。在繳費年限、繳費水平相同的情況下,若年度調整增長的幅度與養老金自然增長的幅度基本一致,那麼前後兩個社保年度之間退休人員的待遇水平也可保持基本一致。若年度調整增長的幅度高於養老金自然增長的幅度,那麼早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水平將會高於新一社保年度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水平,此現象即為「養老金倒掛」。
多年持續大幅度提升養老金水平
讓早期退休人員受益很大
據悉,造成倒掛現象的原因很多,其中多年來持續不斷的每年一次大幅度提升養老金水平是一個因素,這使得早退休的人員享受到的每年一次的普調福利也多。尤其是在剛剛推出每年提升一次養老金水平的2006年之後的那幾年,每年的普調幅度都是在10%左右。這意味著當時退休的職工,每年都可以多獲得10%左右的養老金,逐年累計下來,其養老金水平也就水漲船高了。
但對於晚期退休的職工而言,雖然大家的繳費工資、年限甚至職位都一模一樣,但核算退休金標準時,但少了前幾年每年提升的5%-10%部分(後期幾年都是每年上浮5%-8%),其領到收的養老金自然就低了。
出現養老金倒掛現象後,國家、省、市的社會保障部門都有出臺相關的規定,逐步逐步的加以解決。
廣東省人社廳的新近方案則重點解決2012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間退休,首次按月領取養老金的省直退休人員。這4年時間段內退休的省直人員,將通過加發基本養老金的方式來解決倒掛現象。
加發款將隨當月養老金一起發放
根據廣東省人社廳制定的加發辦法,出現養老金倒掛現象的退休人員,其能領取到的加發金額由加發基數乘以加發係數得出。其中加發基數按退休人員的繳費年限、首次領取待遇社保年度分檔確定;加發係數按退休人員的繳費年限分檔確定。
記者注意到,加發基數從112元到330元不等,根據年限檔次與首次領取待遇年度共分為196檔。其中於2015年首次領取社保待遇且,繳費年限為10年至11年,以及11年至12年的加發基數最高,為330元。對此,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解釋,繳費年限越短、退休時間越晚的人員,其基本養老倒掛越明顯。主要由於其參加基本養老金年度調整的次數較少,調整的幅度也相對較低,因此加發基數相對較高。
而那些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未參保,通過辦理一次性繳費滿15年後按月領取養老金的人員的加發金額=(首次領取養老金時所在社保年度的加發標準)-(一次性繳費依據的文件實施之日適用的加發標準)。
對於基本養老金水平未達到所在市企業養老保險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按所在市月人均基本養老金計發養老保險待遇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其按本通知辦法計算的加發金額,應算入與所在市月人均基本養老金對比前的本人月基本養老金。
據了解,本次加發基本養老金從首次發放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之月起補發,截至2018年9月的補發額於9月底發放。個別退休人員因基礎數據還需進一步核准,本月對其暫緩重核待遇,待數據核准後再進行重核並加發。
單位和個人可於2018年10月10後登陸廣東省社保局網站(網址: www.gdsi.gov.cn)查詢、下載《粵人社發〔2018〕108號文加發養老金匯總名冊(單位)》《粵人社發〔2018〕108號文加發養老金通知單(個人)》和新《基本養老金核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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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起養老保險「超齡」未參保人員,不能通過一次性繳費參保!
市民注意了!近日,職工養老保險一次性繳費政策進一步收緊。廣東省人社廳等四部門發布《關於進一步規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政策的通知》(粵人社規〔2018〕9號,下稱「9號文」),明確廣東8項一次性繳費政策,不再適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未參保人員。各地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採取一次性繳費的方式將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等不符合條件人員納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範圍。通知自2018年11月1日實施,有效期5年。
這意味著,即使屬於「早期下海」、「早期下鄉知青」等情況,但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且之前未有參保的,不適用上述政策,不能通過一次性繳費的方式參保。9號文明確,城鎮個體工商戶、城鄉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後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不得以事後追補首次參保前從事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期間繳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參保後中斷的繳費,不得補繳,符合國家規定補繳、不可抗力因素以及業務相關部門的原因導致無法按時繳納養老保險費的除外。「4號文」中第三條第一款「本省戶籍就業人員男年滿45周歲、女年滿40周歲之月至本通知實施之月存在未參保繳費時段,且未領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的,可向戶籍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一次性繳納該未參保繳費時段的養老保險費」的內容也被廢止。
此外,9號文規定,用人單位按國家和省規定為職工補繳養老保險費的,應按《社會保險法》等規定繳納滯納金,符合《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廣東省企業職工社會保險欠費滯納金處理意見的公告》規定條件的,按其規定執行。跨省流動就業人員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係時,對於符合國家規定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超過3年(含)的,應提供人民法院、審計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行政部門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證明一次性繳費期間存在勞動關係的相應文書。
記者了解到,9號文將於11月1日實施,對於臨近退休年齡但仍未參加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若符合上文提到的一次性繳費政策的,應儘快及時參保繳費。對於廣州市戶籍靈活就業人員來說,可到稅務部門參加職工養老保險並繳費。即使10月到達法定退休年齡,10月當月也可參保。
編輯:Qiud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