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傳是指志書中記載有重大影響、有突出貢獻的已故人物主要經歷與典型事跡的一種體裁,是志書的重要組成部分。人物傳的撰寫水平如何,直接關係整部志書質量。從首輪志書和已出版的第二輪志書看,有些人物傳的撰寫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結構模式單一,以時間為序,從傳主出生開始,寫到死亡為止,成為一篇介紹傳主生平的簡歷,缺乏一個貫穿全文的主題;二是忽視細節描寫,沒有人物形象的塑造和刻畫,缺少血肉,顯得蒼白無力,個性特徵不鮮明。由於這兩方面缺陷的存在,造成人物傳平鋪直敘,千人一面,枯燥無味,沒有感染力,難以實現人物傳的可讀性和育人作用。目前,第二輪修志(市縣兩級)基本結束,第三輪志書編修即將啟動。探討第三輪志書人物傳的撰寫,可以避免首輪志書和第二輪志書人物傳缺陷的重現,客觀真實地反映傳主的精神風貌,增強人物傳的可讀性和育人作用,這也是當前的一項重要工作。
筆者認為,關於志書人物傳撰寫的指導原則,中國地方志指導小組先後出臺的一系列文件已有明確規定。如《新編地方志工作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立傳人物以原籍(出生地)為主。非本地出生,但長期定居本地並有重要業績者,也可在本地立傳,包括外籍、外籍華裔和華僑為本地做出重要貢獻者。在世人物不立傳,凡在世人物確有可記述的事跡,應在有關篇章節目之中予以記錄。人物傳記必須實事求是,資料務必真實可靠。一般不作評論」。《關於地方志編纂工作的規定》第十三條「人物誌要堅持生不立傳的原則,在世人物的突出事跡以事系人入志」。《地方志書質量規定》第十一條「立傳人物為在本行政區域有重大影響者,以及本籍人物在外地有重大影響者」,第二十一條「人物傳記述傳主的生卒年月、籍貫(出生地)、主要經歷、典型事跡、個性特徵、社會評價等」。而關於人物傳撰寫的具體方法並未論及,有鑑於此,本文談點拙見,供第三輪志書編修參考。
一、撰寫第三輪志書人物傳的原則
撰寫第三輪志書人物傳,必須堅持生不立傳的原則。生不立傳,是指志書不對生人進行立傳,也就是指在世人物的履歷及主要事跡不以人物傳收錄。它是我國編史修志的一個原則,一直被方志界所遵從。東漢經學家趙歧《三輔決錄》自敘:「其人既亡,行乃可述。」乾隆《鉛山縣誌》凡例中提出:「志乘無生人入傳者,此通例也。」清代方志學家章學誠在《修志十議·議傳例》中說:「立傳之作,例取蓋棺論定,不為生人立傳。」不為生人立傳,是因為生人尚在,其活動蹤跡未完,是善是惡、是功是過難以定論,如依據其前半生事跡立傳,一旦晚節不保,影響頗難挽回,只有蓋棺,才好定論。若為生人立傳,撰稿人往往礙於情面,難以做到秉筆直書,容易產生虛假失真的弊病,所記生人事跡經不住歷史檢驗,志書又怎能成為信史。所以,第三輪志書一定要堅持生不立傳的原則,記述已故人物的主要經歷和典型事跡。
第三輪志書堅持生不立傳,但不等於生人不能入志。對於那些有重大影響、有突出貢獻的在世人物,志書可以採取以事系人的方式,把在世人物的主要事跡放入各項事業發展之中記述,增強政治部類、經濟部類、文化部類、社會部類等內容的生動性與可讀性,還可以在人物篇(卷)設置人物簡介章節,記述在世人物的基本履歷和主要事跡,彰顯當代人物的時代風貌。
二、撰寫第三輪志書人物傳的方法
撰寫第三輪志書人物傳,記述已故人物的主要經歷與典型事跡,不僅僅是為已故人物樹碑立傳,還要讓已故人物的典型事跡流傳於後世,教育後人。因此,撰稿人一定要從傳主的自身實際出發,找出其個性特徵,確定傳主的事跡主題,圍繞主題選擇最能代表傳主個性、最能反映傳主特徵的典型事跡,並抓住典型事跡的細節描寫,刻畫傳主的精神風貌,使傳主栩栩如生地展現在讀者面前。
首先,要確立傳主的事跡主題。人物傳收錄的傳主,是以文章的形式記述其生卒年月、籍貫(出生地)、主要經歷、典型事跡、個性特徵、社會評價等內容。凡文章都要有一個貫穿全文的中心,使文章首尾貫通,主次分明,重點突出。這個貫穿全文的中心,就是文章的主題。人物傳如要反映傳主的精神風貌、突出個性特徵,就應確立其事跡主題。確立傳主的事跡主題,是撰寫人物傳的首要環節。有些撰稿人不重視傳主的立題問題,認為有什麼事跡就寫什麼,根本不存在立題不立題的問題。這種認識是錯誤的,違背文章寫作的基本規律。有些人物傳通篇都是傳主的生平簡歷或一些瑣碎事跡,沒有一個貫穿全文中心的主題,讀者看後不得要領,更談不上受到什麼啟迪、教益。如要解決這一問題,必須確立傳主的事跡主題,並讓主題體現在傳主的事跡之中。但是,傳主的主題不是憑空確立,況且每個傳主都有不同的主題,需要從傳主的大量事跡材料中提煉出來。這就要求撰稿人搜集傳主的事跡材料要全,包括傳主的基本經歷和各種事跡。搜集傳主方方面面的事跡材料,並不是全部用上,而是全面了解傳主的面貌,在考證、核實傳主事跡材料真實可靠的基礎上,針對其影響最大的事跡加以思考,反映傳主什麼樣的精神品質,由此確立傳主的事跡主題。每一個傳主,都有其獨特的精神品質,傳主獨特的精神品質就可作為其事跡主題。如新餘市分宜縣鈐山鎮礱裡村羅香梅,十幾年來,堅決服從祖國的需要,以對黨、對祖國的赤誠之心,對人民軍隊的熾熱之情,先後將身邊的8個兒孫送到部隊,被人們譽為一心為國、擁軍楷模。撰稿人從中提煉出「愛國擁軍,送子孫參軍」這一最大亮點,作為江西省《新餘市志(1987—2007)》第四十篇人物第一章人物傳羅香梅的事跡主題。傳主的事跡主題一經確立,文章就好寫,什麼可以寫,什麼不可以寫,詳寫什麼,略寫什麼,都要依據主題來確定。只有確立傳主的事跡主題,寫出來的人物傳就有中心,就不會出現千人一面的現象。
其次,要搜取傳主的典型材料。傳主的事跡主題確立後,就須圍繞主題搜取典型材料。所謂典型材料,就是指那些具有代表性和體現個性特徵的事跡材料。搜取傳主的典型材料,是撰寫人物傳的一個重要環節。有些人物傳只對傳主的事跡材料進行概括性介紹,缺乏反映個性特徵的典型材料。為什麼會出現這種狀況呢?因為撰稿人思想重視不夠,沒有花時間和精力去搜尋和挖掘典型材料。有些人物傳之所以寫得好,其成功秘訣就在於挖掘和運用了傳主的典型材料。如何搜取傳主的典型材料呢?筆者認為,傳主的典型材料在檔案裡也不一定找得到,需要從報刊、文件、書籍和群眾口碑中獲取,特別是傳主家屬、親戚朋友及同事的口述材料,因為他們是傳主最親近的人,耳聞目睹了傳主的許多言行,提供的事跡材料比較詳盡、比較感人,能夠揭示傳主的個性特徵,展示傳主的精神風貌。撰稿人必須沉到生活中去,對傳主家屬、親戚朋友及同事進行深入細緻的採訪、調查,捕捉傳主的典型材料。如建行新餘市中心支行電工廠儲蓄所代辦員阮建紅,為保護國家財產,勇鬥歹徒、以身殉職的英雄事跡,就是通過採訪她的同事,搜集到「1992年6月20日下午,兩名預謀已久的兇犯實施搶劫儲蓄所。在國家財產受到威脅的緊要關頭,面對歹徒刺來的三角刮刀毫不畏懼,用盡平生力氣,緊緊抓住鋒利的刀刃,以驚人的毅力,與歹徒進行搶奪,致使刀把與刀刃脫節落地。終因力量懸殊,致左頸動脈及喉管均被罪犯利刃殘忍割斷,還被刺穿左胸直至肺部。如花的生命英勇地倒在了現場的血泊中,其短暫而又輝煌的人生就這樣永遠定格在20歲零205天。」的材料,並收錄《新餘市志(1987—2007)》第四十篇人物第一章人物傳。對於搜集到的典型材料,撰稿人還要精心篩選,取其精華,去其糟粕,擠幹水分,確保材料真實可信。尤其是傳主家屬、親戚朋友提供的典型材料,往往存在拔高和誇張之處,撰稿人一定要認真考證、核實,確認材料真實可靠後再使用。
再次,要抓住傳主的細節描寫。在擁有傳主典型材料的基礎上,還要抓住細節描寫,刻畫個性特徵。所謂細節描寫,就是記述傳主的語言、動作、心理活動及事件的發展,以展示傳主的思想性格及其特點。抓住傳主個性化的細節描寫,是撰寫人物傳的關鍵環節,也是寫好人物傳的重要手段。有些人物傳寫得像履歷,只寫傳主的經歷,缺少典型事跡;有些人物傳寫得像鑑定,對傳主只作概括性介紹,不寫具體情況,而更多的是空洞評語。造成這兩種現象的原因,就是沒有抓住細節的描寫。一個好的細節描寫,具有很強的感染力,能給讀者留下深刻的印象。人物傳如要寫出傳主的精神風貌,就要寫出傳主的個性特徵,而要寫出傳主的個性特徵,就要抓住典型細節的描寫,記述傳主在關鍵時刻的言行。如《新餘市志(1987—2007)》第四十篇人物第一章人物傳記述龔細保有這麼一段:「1989年6月,袁河大堤遭到特大洪水的襲擊,大堤險情不斷發生,隨時都有決堤的危險。當時龔細保家已進了水,家裡還有妻子和兩個月的孩子。他顧不上轉移妻子和自家財產,與村裡的民兵搶險隊奮戰在大堤上,堅持3天3夜,先後4次戰勝洪水的襲擊。7月2日深夜……當他看到後邊的人往前邊挪時,他一邊丟沙包一邊喊:『你們不要下來,這裡危險,把沙包傳給我們。』沙包每袋有50多公斤重,從4點幹到8點左右,龔海信累得上氣不接下氣。龔細保對其說:
『你累了去挑土歇歇,這裡我一個人來。』他憑著自己身高力大,一個人幹開了,半小時後,突然『轟』的一聲巨響,龔細保腳下的大堤下沉,出現一個一米見方的大洞,他也隨之深深地陷在泥沙之中。在短短的二三秒鐘之內,就和大家永別了。」就是通過龔細保在抗洪搶險時的語言和行動,把他舍小家、顧大家和不怕苦、不怕累,直至獻出生命的個性刻畫出來。只有抓住典型細節的描寫,把傳主的形象刻畫出來,使傳主有血有肉,個性鮮明,富有立體感,才能讓讀者感到有看頭和從中受益。傳主形象的刻畫,不是靠華麗辭藻的堆砌,而是用典型的事跡材料,通過巧妙的布局謀篇來實現,絕不允許通過邏輯推理虛構情節或運用聯想、誇張等修辭手法來豐富人物形象。
三、撰寫第三輪志書人物傳應注意的問題
撰寫第三輪志書人物傳,應該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名稱運用要規範。志書人物傳通常分為傳記和傳略,也有分為大傳和小傳。從已出版的第二輪志書看,人物篇(卷)採用人物傳、人物傳記、人物傳略三種形式,記述已故人物事跡,其名稱不夠規範統一。如江西省《吉安縣誌》(1986—2005)第二十九編人物設第一章人物傳,《上饒地區志(1991—2000)》卷三十七人物先進集體第一章人物設第一節人物傳記,《餘干縣誌》(1986—2000)卷二十三人物先進集體設第一章人物傳略。由於人物傳已包含人物傳記和人物傳略兩種形式,而傳記和傳略的主要區分是篇幅的大小,傳記篇幅稍大,傳略篇幅短小,人物篇(卷)記述已故人物事跡,應統一用人物傳作為章節名稱,不宜使用人物傳記、人物傳略之類名稱。
2.分類排序要合理。第二輪修志基本結束,按照《地方志工作條例》第十條「地方志書每20年左右編修一次。每一輪地方志書編修工作完成後,負責地方志工作的機構在編纂地方綜合年鑑、搜集資料以及向社會提供諮詢服務的同時,啟動新一輪地方志書的續修工作」的規定,緊接著就是開展第三輪志書編修工作。兩輪志書前後相隔的時間較短,只有20年左右。在這一段時間內,蓋棺定論的人很少,立過傳的人又不能再寫,因而感到沒有多少人可以立傳,且時限內已無古代人物和近代人物,第三輪志書人物傳不能按歷史時期和類別分類,直接按卒年或生年先後排序。
3.收錄範圍要廣泛。人物傳主要收錄在本地和在外地的本籍人物,這是志書區域性特徵所決定的。但是,不能忽視客籍人物的收錄,只要在本地作出重要貢獻或產生重大影響的客籍人物,也應列入收錄範圍。收錄有重要貢獻的大人物無可非議,但 作 出 重 要 貢 獻 的 小 人 物 也 要 收 錄 ,如 勞 動 模 範 、見 義 勇 為 者 、能 工 巧 匠、科 學 家、文 學 藝 術 家、醫 學 家、實 業 家 和 各 種 社 會 活 動 家。志 書 要 堅 持 以 人 為 本 ,體 現 人 民 性。
4.客 籍 寫 法 要 準 確。對 於 在 本 地 作 出 重 要貢 獻 的 客 籍 人 物 , 在 寫 法 上 與 本 籍 人 物 不 同。寫客籍人物事跡,應寫其在本地發生的典型事跡,至於在他地的事跡則不寫。客籍人物在他地發生的典型事跡,由他地去寫。至於本籍人物,應寫其一生經歷的典型事跡。
5.細節選取要典型。反映傳主事跡的細節,必須是傳主經歷的典型事件中的典型細節,不是一般化的事件,也不是一般化的細節。選取典型事件中的典型細節,最能反映傳主的個性特徵。也不是細節越多越好,不典型的細節多了,效果適得其反,會給人一種繁雜的感覺。只要抓住傳主典型事件的一兩個典型細節,就可以將其寫活,寫得傳神。
6.詳略處理要得當。撰寫志書人物傳,要處理好詳與略的問題。詳與略的關係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傳主與傳主之間,著墨要有分寸,重要的傳主詳寫,一般的傳主略寫;二是同一個人物傳主,著墨也要有分寸,能夠揭示個性特徵和體現精神風貌的情節詳寫,細枝末節略寫。人物傳的詳略處理得當,重點才會突出,傳主的形象才會豐滿。
7.敘述方式要多樣。有些人物傳的敘述,可以突破「以時間為序」的傳統模式,實行多樣化。也就是說人物傳不一定全部使用順序的敘述方式,可以根據傳主的特點適當運用倒敘、插敘等敘述方式。如抗洪搶險英勇犧牲的英雄、勇鬥歹徒光榮獻身的烈士,以及在各種突發事件中獻出生命的先進人物,他們的崇高,如勞動模範、見義勇為者、能工巧匠、科學家、文學藝術家、醫學家、實業家和各種社會活動家。志書要堅持以人為本,體現人民性。
8.客籍寫法要準確。對於在本地作出重要精神,往往是在短暫的剎那間突現出來的。這樣的傳主如果採用「以時間為序」的結構方式,把最重要的情節放到不顯眼的位置,甚至是文章的末尾,引不起讀者的重視。這裡所說的突破傳統模式,並不是否定「以時間為序」的結構方式。一般而言,傳主的事跡是在平時一點一滴積累起來,多數人物傳的敘述,還是採用「以時間為序」的結構方式為宜。
(本文作者單位系江西省地方志辦公室)
(原文載於《黑龍江史志》)
(原文請至中國知網)
(圖:網絡)
原標題:《談第三輪志書人物傳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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