忒修斯之船,又稱忒修斯悖論,是指公元1世紀的時候普魯塔克提出的一個問題,大意為:如果忒修斯船上的木頭被逐漸替換,直到所有的木頭都不是原來的木頭,那這艘船還是原來的那艘船嗎?如果不是,那麼是從哪一塊木板被換下來時不是的呢?
忒修斯之船是一個關於事務同一性的悖論,也就是說一個事務如何才能與另一個事務同一?是即使經歷了時間仍完全相同?還是改變的比率在一定的範圍之內?還是另有他因?
這不禁讓我想到,即將於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不正在一艘行駛在我國法治史上的忒修斯之船嗎?《民法典》集我國民法之大成,但她與我國建國之初的民法早已是「天壤之別」,甚至已經將散布在各個規範性文件中的條文集合到了一起成為了「法典」。那麼如今的「民法典」還是原來的「民法」嗎?
民法中的一艘「忒修斯之船」
由於我國民法相關法律在《民法典》之前較為分散,難以統一表述,本文就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為例,試論這艘「忒修斯之船」是否仍「同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是我國第一部民法性質的法律,於1950年5月1日頒布實施。1980年9月10日通過新版《婚姻法》,原法律廢止。新版《婚姻法》於2001年4月28日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改。2020年5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通過,《婚姻法》成為了其中的「婚姻家庭編」,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屆時現行《婚姻法》將廢止,其作為民法單行法的歷史也將迎來終結。最高人民法院對《婚姻法》至今共作出三次司法解釋,但司法解釋屬於對法律適用的解釋,並未對法條內容進行修改。
如果我們把1950年第一部《婚姻法》看作剛剛出廠的忒修斯之船的話,經過多次的「修整」,即將於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還是曾經的忒修斯之船嗎?
忒修斯之船木頭的更換——《婚姻法》的修改
與忒修斯之船的木頭在損壞後再進行更換所不同的是,《婚姻法》的修改並不是發生在木頭「壞了」的情況,而是條文的內容不再適合當今的社會與環境。
就如同忒修斯之船在建造之初是一艘原始的純木質的船(1950年的《婚姻法》),隨著科技的發展,船上不斷增加了更加現代、更加具有科技水平的設備設施。做了一次返廠大修(1980年頒布的新版《婚姻法》),由一艘純木質的船,慢慢變成了一艘混合了木頭、鋼鐵、塑料、電子元件等其他一系列化學物質的船。而後這艘船又經歷了小的修補(2001年《婚姻法》修訂)。慢慢隨著這艘船功能的不斷增加,維護單位又為這艘船添加了多個「使用說明書」(最高人民法院對《婚姻法作出的司法解釋),但船的名字一直是「忒修斯之船」。
而隨著時間的再次推移,《婚姻法》這艘忒修斯之船不僅功能更加先進完善,而且再次進行了返廠大修(2020年《民法典》通過),這次大修,其不僅以全新的面孔出世,而且還兼併了另外一艘小船——忒小斯之船(1991年頒布的《收養法》)。同時,《婚姻法》不再形單影隻,而是加入了「民法大家庭」,與其他幾個兄弟姐妹一起以《民法典》的形象面世。此時看起來,「婚姻法」的名字都已經不再是「忒修斯之船」,而變成「XX船之忒修斯」。
忒修斯仍然是忒修斯,婚姻法仍然是「婚姻法」
根據上述的對《婚姻法》的修改,從外貌上而言,這艘「忒修斯之船」仿佛經歷了極大的變化,甚至有點「面目全非」,早已經不是她最初的樣子。甚至連她的名字都已經發生了改變,忒修斯還是曾經的忒修斯嗎?婚姻法還是「婚姻法」嗎?
這仿佛是一個比忒修斯之船更加「忒修斯之船」的問題,因為在前者的問題中,至少船的名字並未發生改變。然而我們必須看到的是,婚姻法的航向自始至終沒有發生過改變,她的價值也絲毫沒有變化。
如果「婚姻法」只是特指1950年頒布施行的《婚姻法》,那麼從1980年新版《婚姻法》頒布開始,忒修斯之船就已不再是忒修斯之船了。因為在針對每一個細節都特指的情況下,任何細微的改變都不能夠被容忍。
但「婚姻法」不是特指,她描述是一整套對於婚姻關係、父母子女關係、家庭關係等的規範與調整,那麼只要在這個範圍之內,她就沒有發生根本的改變。忒修斯也就永遠是那個忒修斯。
雖然現今「婚姻法」已經成為了《民法典》的一部分,但她就像航行在法治體系中的那艘忒修斯之船一樣,每每當被人們看到,人們就會知道,這就是那艘船。婚姻家庭編就是那個「婚姻法」。
因為忒修斯之船指代的,並不是組成這艘船的每一塊木頭,並不是一堆木頭的簡單「合體」,而是這艘船的整個船體,是這艘船的航向,是這艘船的目標,是這艘船在人們心中的印象、地位。只要這些沒有發生改變,那麼忒修斯之船就還是忒修斯之船,婚姻家庭編就還是那個「婚姻法」。
而《民法典》也就還是原來的那個「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