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吳御史汴渠》:「鄭國欲弊秦,渠成秦富強。本始意已陋,末流功更長。維汴亦如此,浚源在淫荒。歸作萬世利,誰能弛其防。夷門築天都,橫帶國之陽。漕引天下半,豈雲獨荊揚。貨入空外府,租輸陳太倉。東南一百年,寡老無殘粻。自宜富京師,乃亦窘蓋藏。」
中國古代的漕運歷史悠久,對社會的發展更有非凡意義。戰國末年,鄭國欲以河渠水道阻絕秦軍而自保,卻誤打誤撞地為秦國關中之地的繁榮提供了絕佳機會。先秦時期便已經存在漕運,但整體而言,唐朝以前的漕運並不那麼發達,其主要漕運格局有限,基本只限於北方地區的幾條東西向河流,管理機制亦頗為簡單。
至隋唐之時,朝廷開始重視水利建設以及漕運管理。先有隋朝的大運河,後有唐朝打破北方漕運的局限,使得漕運貫穿南北河流。發展至宋朝,漕運業空前發展,甚至形成系統完善的漕運管制,掌管中央及地方的水陸運輸。宋代的漕官之制是如何一步步確立而成的?朝廷對漕官的管理又有何法規制度?漕官制度又在宋朝社會的發展過程中扮演了怎樣的角色?
宋代漕運官制的確立
趙宋王朝建立之後,統治者為了加強中央集權,而在財政方面實行了「粟帛錢幣鹹聚五畿」的政策。此財政措施旨在保障趙宋王朝中央擁有豐富的物資錢財,並削弱了地方的經濟基礎,將一國之經濟命脈掌握於皇權之手。為了達到這個目的,趙宋朝廷開始致力於漕運業的發展,並推行「國家於遭事最急最重」的政策主張。
北宋時期,形成了以京師開封城為中心的漕運網。整個漕運網絡以惠民河(蔡河)、廣濟河和黃河等水道,向京師遭運京師周圍及秦晉糧物,以汴河、淮南運河和江南河潛運東南六路物資。這個時期的漕運業究竟有多發達呢?據史書記載,這個漕運網平均每年潛糧可達700多萬石。
趙宋朝廷為更好地組織管理全國漕運,有效地解決漕運的各種問題,在唐朝漕運管理的基礎上設置了專職的漕運的官職,後不斷發展完善成一套系統的漕官的制度,成為專職管理漕運的官方行政機構。趙宋政權南移之後,南宋朝廷依舊沿用這套漕官制度,在水系縱橫的南方再次開創出漕運業的又一繁榮局面。遺憾的是,南宋後期內外形勢緊張,曾經盛極一時的漕運也趨於萎縮和分裂,漕運之官制遂趨於癱瘓以至消亡。
宋代的漕運官制,繼承了唐朝時期的漕官管理制度,並在其基礎上進一步創新與發展完善,最終形成了一套系統的漕運官制。宋代設立的漕官之制,主要由中央以及地方的漕運之司構成。
中央設三司為財政的主管部門,統管全國錢穀出納、均衡財政收支、為中央最高財政長官、號稱「計相」。漕運是三司最重要的一項職責,其中與漕運關係較大的是度支副史。而在度支副史下又有案署分管度支等各項具體事務,並且掌汴河、廣濟、蔡河漕運、橋梁、折斛、三稅等事務。此外,三司設置下卸司,「掌受納綱運」,掌管下卸、搬運綱船所運物品。另有工部下屬的水部負責漕運渠道修繕與管理。
地方上,諸州路諸路設置有轉運使,發運使,負責地方屬郡與中央之間的通融均濟以及水陸運輸,將地方物資運往漕運碼頭。整體而言,中央由三司管控國家漕運,地方上由轉運司督促徵納,再由發運司、輦運司與各河催綱等官員組織各大河流的漕運,最後由排岸司與下卸司完成漕運的收尾。
系統的漕運法規
宋代漕運官制的運行,有一系列的法規制度作為維繫的手段。雖無明確的成文法典,但趙宋朝廷卻對全國的漕運官制的運行以及漕運業的管理頒發了很多項皇帝的詔敕和朝廷的政令。整體上看,這些法規主要涉及漕運官的獎懲、管理、運輸載物之業以及用人之法的規定。從某種意義上而言,這些法規也可以看作宋代漕官的「工作指南」。
運往京師的漕運官船只能裝載官物,不準附載私貨。若偷盜、販私現象以及利用官船運輸之機私自摻和別的物品以謀私利者皆有重罰。同時也頒布了許多獎賞令,對忠於職守,告發盜竊、作弊者予以獎勵,或予以提前升遷,或賞給錢財。
宋代漕運官制的施行,促進全國範圍內漕運業的繁榮發展。可謂是,漕引天下,富強一朝。
通過漕運網絡向京師轉運錢糧物資,能維持朝廷所需、民之所用,更能推動全國經濟繁榮與商業貿易的發展。而漕官作為漕運的秩序維持者與發展實踐者,在整個王朝的發展中有不可忽視的地位與作用。
參考資料:
《宋史》
《和吳御史汴渠》
《北宋漕官制度的靜態表達與實態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