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著作權法將為遊戲產業帶來什麼?

2020-12-24 21世紀經濟報導

在新《著作權法》實施後,遊戲作品可以納入視聽作品進行保護,這將更好地體現遊戲作品的價值。

近年來,遊戲產業發展迅猛,根據近日發布的《2020年中國遊戲產業報告》,2020年,中國遊戲市場實際銷售收入達到2786億元,同比增長超20%。

然而,隨著遊戲產業規模的不斷壯大,由遊戲作品衍生出來的角色形象、背景音樂、遊戲直播等,也讓遊戲產業生態成為了多種內容和服務形式融合併存的生態,而這,也使遊戲版權的生態問題變得更加複雜和難斷。

事實上,遊戲領域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問題一直備受重視,但從實際案例中會發現,侵權行為屢禁不止,權利人依舊在唉聲嘆氣。

對此,中山大學教授李揚認為,造成這種局面,是多方原因共同導致的。但好在今年著作權法修改,讓很多缺陷都有所改觀,這是一個可喜的進步。

遊戲是不是作品?

在智慧財產權領域《著作權法》是支柱性法律。著作權也稱版權,作為一種知識創新、智力創新的成果,是推動經濟社會文化發展的重要基石。

今年11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並將於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在新修訂的著作權法中,與遊戲產業關係最為密切的修改是,將原先的「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修改為了「視聽作品」,這將有利於遊戲作為一個整體被納入著作權保護範圍。

此外,此次修訂還將廣播權的行使方式擴充為「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傳播或者轉播」,將網際網路直播行為納入了廣播權的規制範疇,釐清了廣播權與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界限,為網路遊戲的版權保護提供可依據的規則。

華東政法大學智慧財產權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副院長叢立先向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表示,中國的著作權法頒布至今整整三十年,在此次修訂之前,著作權法還經歷過兩次修訂,但那兩次都是迫於外界的壓力,而這次修訂,是真正意義上的自發修改。

對於即將施行的新著作權法,叢立先形容其「時間跨度之長,問題爭議之多,利益關係之複雜,遠遠超過我們的想像」。但也正因如此,新著作權法將對版權保護起到極為重要的推動作用。

叢立先指出,新著作權法對原先第三條中作品的定義進行了修訂,這也解決了很多長期以來存在的重大爭議。新著作權法中,作品被定義為「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這相較過去的規定,把作品的定義範圍大大放寬。

此外,新著作權法用「視聽作品」替換了「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在叢立先看來,視聽作品的範疇也很大,可以涵蓋短視頻、電影、電視劇以及網路遊戲等多種類型的作品。

過去,在處理一些關於遊戲版權的糾紛時,是否將遊戲產品定義為類電影作品,將會成為影響結果的關鍵,但這也是行業內存在爭議的話題。叢立先認為,網路遊戲作品,不管是角色扮演類,還是對抗類等,是一種大作品,符合著作權法關於『類電影』作品的定義。而在新《著作權法》實施後,遊戲作品可以納入視聽作品進行保護,這將更好地體現遊戲作品的價值。

遊戲直播權責將明確

近兩年,短視頻和直播是最熱門的行業,但圍繞這兩個行業也產生了一些遊戲版權的問題,比如用戶在平臺上發布或直播遊戲內容,是否侵權?

對於遊戲玩家的定位,業內有觀點認為遊戲玩家是著作權人。在一些遊戲短視頻以及遊戲直播案件當中,被告通常會抗辯稱,玩家對自己創作的作品,當然有權對外進行許可傳播。

對此,廣州網際網路法院主審法官周揚認為,像《王者榮耀》這種MOBA類遊戲,玩家的目的是贏,並沒有創作的意圖,在法院審理過程中,一般不認定玩家是著作權人。

叢立先則認為,遊戲直播畫面的形成過程是,用戶登錄平臺,然後調取遊戲資源,最後將遊戲中存在的預設畫面進行傳播。這個過程中,用戶通過將遊戲技巧、反應速度以及運氣等成分相結合,呈現出遊戲中不同階段的畫面,但這實際上仍是一種調取行為。

在叢立先看來,遊戲直播的本質就是直播者使用網路遊戲進行直播,所以網路遊戲主播與直播平臺,應在獲得遊戲作品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才可以對遊戲內容進行商業使用。

當然,在著作權法中也列出了十三條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作品的情況,比如「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且不以營利為目的」等。

但對於遊戲直播而言,並不符合新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情形。另外,也有觀點認為遊戲直播可適用「轉換性使用」,對此,叢立先向記者表示,所謂的遊戲直播者對遊戲作品的轉換性使用,一般情況下不構成合理使用,況且,轉換性使用也只是美國《著作權法》「四要素」的其中一個因素,不應直接適用我國司法。

叢立先認為,主播與直播平臺在沒有獲得許可情況下,使用遊戲作品內容,主播是直接提供作品的侵權行為,平臺根據其參與程度,有可能構成共同侵權或幫助侵權。

(作者:白楊 編輯:李清宇)

責編 李劍華 實習生 李各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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