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著作權法為創作者撐腰

2020-12-25 中國西藏網

  11月11日,對廣大著作權人和產業界來說,這一天具有非凡的意義——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著作權法的決定,該決定自 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著作權是重要的智慧財產權類型,時隔10年又一次大修著作權法,專家表示,這是為了適應技術創新、文化產業發展和進一步擴大開放的需要,是我國智慧財產權領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

  對科學界而言,新版著作權法,能帶來什麼?科技日報記者就此進行了採訪。

  適應技術不斷發展的要求

  著作權法與科學界密切相關。

  從著作權法制定目的來看,促進科學事業發展是其重要內容。歷覽我國著作權法自1990年誕生以來的不同版本,科學作品始終是著作權法重要的保護對象之一。

  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總幹事張洪波接受科技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著作權法頒布30年來,對規範、鼓勵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創作、傳播,加強版權保護、管理,對於促進經濟社會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是,日新月異的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帶來很多新問題、新挑戰,經過2001年和2010年兩次修改的現行法依然相對滯後,修法的呼聲不絕於耳。」張洪波表示。

  在數字經濟時代,大多數版權作品都已實現數位化,這極大地方便了作品的使用和傳播,但數位技術的發展也使得侵權成本大幅下降,從而刺激侵權現象的激增。

  相比侵權成本的降低,版權人維權成本卻居高不下,獲得的侵權賠償額過低,同時面臨舉證困難等問題。君合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張紅斌律師則認為,著作權的法定賠償額幾十年不變,長期遭受詬病。由於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通常難以舉證,司法實踐中相當比例的案件,是由法院按照法定賠償額進行酌定,但法定賠償額的限制,導致權利人實際獲得的賠償額過低,往往是「贏了官司輸了錢」。本次修改強化了對創作群體的保護,加大對侵權人的威懾,體現出著作權法為創作者「撐腰」的應有之義。

  全國審判業務專家、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姜穎副院長認為,網絡傳播速度加快的數字經濟時代,特別是在4G技術應用以後,技術的變革直接催生了網際網路產業的變革。在這個時期,人人都可能是權利人,人人都有傳播作品的可能性甚至是侵權的可能性,網際網路經營模式更加多元,著作權案件數量急速爆發。

  中國人民大學智慧財產權學院教授劉春田表示,現行著作權法基本上是一部典型的計劃經濟產物,「老舊設備」難以應對中國社會自1990年以來發生的巨大改變——發展市場經濟、建立世界上最完整的製造業體系、成為國際社會重要的一員。

  專家表示,此次新修改著作權法,是對數字經濟時代版權保護的積極回應。

  為更多新作品留出保護空間

  對科技界而言,新版著作權法有哪些亮點呢?

  此次新修改的著作權法將作品定義為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同時將電影和類電作品修改為視聽作品,將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修改為符合作品特徵的其他智力成果。

  「新修改的著作權法突出視聽作品等適應時代的新技術著作權問題,反映科技進步,回應科技影響,突出科技特色。」張洪波說。

  新版著作權法有一個明顯變化,就是將此前條文中的「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統一改為「視聽作品」。

  張洪波認為,近年來,不少新形式的作品已成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但不屬於現行著作權法律中的「電影作品」,劃入「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也有些勉強。新版著作權法的修改更明確了作品種類,不僅解決了短視頻等新業態作品如何歸類的難題,同時也與今年4月28日生效的國際公約《視聽表演北京條約》接軌。

  「這樣的規定更趨合理,有很強的前瞻性和預見性,可以將現行法無法囊括的作品類型、未來出現新作品類型,都納入調整的範疇。」張洪波告訴記者。

  什麼是現行法無法囊括的作品類型?以那張火遍全網的像甜甜圈一樣的黑洞照片為例,它是由數百位科研成員耗費兩年處理了近3500TB的數據製作而成,其本質是數據可視化表達。湘潭大學大數據與智慧司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顧男飛等人指出,如果能通過著作權法加以保護,將進一步擴充圖片版權交易市場,通過版權市場交易獲取更多的資源以促進科學發展。

  張洪波表示,新版著作權法為未來出現新作品類型納入考量範疇,留出空間。

  比如,隨著人工神經網絡技術的應用,具備深度學習能力的人工智慧已具備一定的獨立創作能力。問題來了,人工智慧創作物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嗎?應該享有著作權法保護嗎?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匡俊認為,若不能對龐雜的人工智慧創作物進行明確的權利配置,將對產業發展產生不利影響。就版權而言,可以有效分配人工智慧創作物產業應用而產生的效益,回饋人工智慧的投資者和研發者,推動人工智慧產業良性發展。

  VR新業態產業作品等也引起版權界關注。新版著作權法為這些新作品的著作權保護留出更多空間。

  保護創作者權益,激發創新動能

  美國智慧財產權法專家保羅·戈斯汀在《著作權之道:從古登堡到數字點播機》曾說:「著作權從一開始就是技術之子。」技術進步是助力作品創作、傳播和完善作品版權保護的重要推動力之一。印刷技術的應用、廣播電視網絡的建設和網際網路的出現等都給作品創作和保護帶來深遠影響。

  張洪波表示,隨著時代發展,著作權與每個人息息相關。「每時每刻我們都離不開通過各種載體、媒介、手段接觸各類作品,有時候是工作學習,有時候就是消費,也會通過很多手段創作一些作品,比如日記、筆記、照片、短視頻、書法繪畫、表演、唱歌跳舞,玩抖音、網絡直播等,進而可能成為作者、使用者。著作權是最基本的人權,能給人帶來精神和物質上的享受和利益。」

  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這次修改著作權法,是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智慧財產權工作決策部署的重大舉措,是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重要實踐,也是推進智慧財產權領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李學勇說,著作權法是一種通過保護創新主體權益從而激發創新動能、培育創新精神的制度設計。

  顧男飛等法學界專家同時提醒,對創作者私人利益的尊重是智慧財產權制度的規範起點,也是其私權性質使然。公眾作為智慧財產權制度成本的承擔者,需要通過約束創作者專有權來保護公共利益。但是如果過度強調公共利益的保護,就會侵犯創作者的權益,而創作者缺乏積極性會導致公共利益遭到反噬。

  此外,專家還提到,當版權市場中存在大規模碎片化權利時,將會導致版權許可的成本高企,從而限制了人們表達所能選擇的範圍,由此引起人類創作者對人工智慧創作物版權行使的擔憂,進而對人類創作活動產生負面影響。

(責編: 賈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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