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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產業的健康發展離不開智慧財產權的保護。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的決定,標誌著《著作權法》不斷與時俱進,文化強國建設又邁出重要一步。《著作權法》自1990年頒布以來,曾分別於2001年和2010年進行了兩次修改,本次修改則是我國對數位技術發展以及文化新業態應用的主動回應,順應了社會發展的現實需要,對促進我國文化產業邁入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本文專訪中國傳媒大學文化產業管理學院劉文杰教授,一起來看看新修訂的《著作權法》中的亮點。
劉文杰 中國傳媒大學文化產業管理學院法律系教授,博士生導師,研究及教學領域為民商法、智慧財產權、網際網路法。
版權強國是文化強國的應有之義。剛剛結束不久的十九屆五中全會對文化建設高度重視,從戰略和全局上做了規劃和設計,明確提出到2035年建成文化強國。建成文化強國,離不開對文化產業政策的健全完善。而對於文化產業而言,版權是其核心資源要素,健全智慧財產權制度是推動文化產業發展、增強國家文化軟實力的必要舉措。
本次《著作權法》的修訂是自頒布以來的第三次修訂,距離上一次修訂已有十年。這十年,也同樣是文化產業快速發展、不斷變化的十年。當前,文化產業呈現出了多領域融合發展的態勢。尤其在數字經濟時代下,文化新業態層出不窮。與此同時也出現了一些新問題。例如網際網路下某種侵權行為的難以界定、行業事實尚未得到法律認可等都需要《著作權法》與時俱進做出回應,新修訂的《著作權法》主要有以下三個亮點值得注意。
科學修改作品定義,
適應新型文化業態新要求
近幾年來,短視頻、直播等新型視聽作品發展迅速,最新數據顯示,2020年6月網絡視聽用戶突破9億,網民使用率高達95.8%,每日新增短視頻數量高達千萬。新興業態火熱的背後,短視頻的隨意剪輯搬運、背景音樂的濫用也成為行業一大痛點。而在現行的《著作權法》中,作品定義往往無法有效的將視聽作品納入著作權保護的範疇中,使權利人權益受到侵害,影響著新型文化業態的良性健康發展。
以短視頻領域為例,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委託第三方檢測機構上海音樂版權服務平臺對63688首音樂作品在某短視頻APP進行版權檢測的數據顯示,截至2020年11月6日,該平臺涉嫌侵權使用上述作品作為背景音樂的視頻數量高達8265萬個,總播放量達到2.98億次以上。若監測時間延長,監測數量增加,所涉及的侵權數量也將呈幾何級增長。同時,短視頻的隨意剪輯搬運的問題也飽受詬病。在大眾經常使用的各類短視頻中,存在著大量未經授權允許的直接切割的影視作品片段或二次加工的片段。可以說,這樣的侵權隨處可見。視聽節目複雜的內容和多樣的形式,對現有的作品類型提出了許多的挑戰,影響著新型視聽作品是否能夠受到著作權的保護。
圖片來源於網絡
在此情況下,如何科學規定作品定義,成為亟需解決的問題。劉文杰教授認為,此次修改著作權法,將作品的定義調整為「文學、藝術和科學等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且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這一變動包含了兩層意思:一是強調一切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必須具備能夠為人所感知的形式,諸如文字、符號、圖案、立體造型、聲音、動態畫面等均滿足這一形式要求,僅僅存在於人腦中的思想、創意、觀點、構思則不滿足這一要求;二是否定了一種表達只有被固定下來才可能構成作品的觀點。《著作權法》對作品定義的修改給出的科學答案,統一了人們的認識,為視聽作品的準確把握鋪平了道路,幫助權利人形成穩定的預期。
提高違法侵權成本,
維護良性市場秩序
伴隨著網際網路技術的快速發展,大數據、人工智慧、區塊鏈等應用逐步走向成熟。在新的技術條件下,要結合網際網路發展特點推動版權產業的快速發展。網際網路是把雙刃劍,在給我們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增加了侵權現象的滋生。良性市場秩序的維護要從源頭抓起,提高違法侵權成本,從初始環節減少侵權事件的發生。
侵權事件在影視領域較為常見,以2019年春節檔電影《流浪地球》《瘋狂的外星人》等影片為例,剛上映的八部國產影片在上映不久後,就分別出現了不同程度的高清盜版洩露現象。高清版本的偷錄區別於普通觀眾的錄製,充分藉助網際網路高新技術對高清版本進行偷錄。盜版使用的技術使得專業水印版權檢測技術都很難查到洩露源頭。有關調查顯示,這種盜版技術通過把正規影院的一臺伺服器的數字證書複製到另外一臺伺服器上,使兩臺伺服器擁有同樣的身份,依託伺服器的同一身份隱藏盜版視頻的身份信息。高清版本的偷錄和侵權直接造成春節檔影片票房損失約7.87億元,嚴重影響著市場正常秩序。
圖片來源於網絡
針對時有發生的侵權事件以及有效打擊版權領域的違法侵權、鼓勵更多的優秀文藝作品創作、維護良性市場秩序,此次《著作權法》修改明確提高違法侵權成本的宗旨,試圖從源頭上對侵權行為加以遏制。新修訂的《著作權法》增加了針對故意侵權人的懲罰性賠償規定,大幅提高了法定賠償額的上限,並為法定賠償額規定了下限。違法侵權成本的提高將使違法者付出沉痛代價,對促進科技成果轉化、促進發明創造鼓勵創新具有重要意義。除此之外,新修訂的《著作權法》還加重了侵權人的舉證責任,這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受害人的舉證難度,維護了版權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新修改的內容大多是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現實的有力回應,是適應新技術條件下發展的必然之舉。此次《著作權法》的修訂將會起到有效保護版權、激勵文化產出的作用。
釐清新聞保護界限,
平衡原創與知識分享
舊法中有關「《著作權法》不適用於時事新聞」的規定給理論和實踐造成了很大的困擾。儘管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曾表示,當關於時事新聞的創作構成作品時受法律保護,但存在於立法層面的缺陷仍然讓新聞媒體維權成為難題。
如新聞客戶端「今日頭條」便曾被國內多家知名媒體起訴侵權。作為一個聚合類新聞應用,今日頭條的核心是「整合聚集」各類信息資源。在面對新聞作品原創媒體方投訴時,今日頭條稱其主觀上並沒有侵權意圖,只是對大多數內容作了「優化處理」,為了方便用戶閱讀,通過「轉碼兼容」來呈現新聞。社會對「《著作權法》不適用於時事新聞」這一法條的理解似乎也變成了只要新聞報導內容圍繞時事,無論呈現形式如何都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並且可以自由使用和傳播。
然而,這一理解與我國參加的版權領域國際公約以及我國著作權法的立法宗旨完全相悖,更容易導致實踐中出現隨意使用他人新聞作品的亂象。劉文杰教授認為,「《著作權法》的宗旨是版權保護,但不是為了保護而保護,應當通過保護創作者,達到鼓勵其產出更多更好的精神成果的目的。《著作權法》應當通過適當的制度設計,尤其是通過規定不受版權保護的客體以及作品合理使用制度,確保公眾知識分享的領地不被版權所侵蝕。」
此次在《著作權法》的修訂中,將「時事新聞」修改為司法解釋中已經存在的「單純事實消息」,這明確一切對事實有獨創性的表述、描繪或者呈現都是受到版權保護的作品,屬於智力成果;與此相反,只有對事實基本要素如時間、地點、事件等信息的簡單交代便不受版權保護。劉文杰教授認為,這一修改有助於釐清新聞報導保護與不保護的界限,相當於明確了對他人新聞作品的抄襲、「搬運」等行為的侵權違法性質,是對新聞媒體保護自身權益訴求積極而有力的回應,對於規範現實生活中各種名目的「洗稿」行為具有指導作用。
圖片來源於攝圖網
結語
著作權作為智慧財產權領域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對文化產業的良性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此次《著作權法》在時隔十年後的重要修改明晰了舊法中關於權利保護的界限,適應了數位化時代下文化產業發展的新要求,為我國內容產業發展與版權市場秩序帶來重要影響。面向「十四五」新發展階段,智慧財產權領域治理體系的完善和治理能力的提升將有力推動智慧財產權強國目標的實現,助推文化產業穩定有序發展。
圖文 | 來源於言之有範
責編 | 趙航 劉錦
美編 | 李思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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