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炒魷魚?
可要小心被老闆套路哦!身在職場,這些套路必須要懂。
前幾天有一個同學問我,他們公司因為效益不怎麼好,老闆要炒他魷魚,問我應該怎麼辦?我問他老闆是如何炒掉他的。
他說老闆要他到人事那籤了一份辭職申請書,然後再到財務拿工資,就這麼簡單。
我毫不猶豫地回復他,你被坑了!
估計有很多小夥伴都有這樣的經歷吧,特別是公司主動不要某位員工的時候,都會找那位員工談心,要他先去籤一份辭職申請書之類的東西,甚至還要畫押,籤完畫押再到財務那領這個月的工資,領完工資然後就走人。
老闆之所以要如此操作,是因為可以為自己省一大筆錢。
其實這都是套路,對於被辭掉的員工來說就是一項損失。
作為員工如何避免被套,一定要了解其中的貓膩。這個貓膩就是老闆鑽了員工不懂《勞動合同法》的空子。
對於勞動者,一定要知道這樣一部法律,特別是涉及自己切身利益的時候,要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不要有什麼擔心,反正都被他辭掉了,該爭取的一定要爭取。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老闆在員工不存在過錯的前提下辭退員工,應該這樣操作才是正確的。
首先,用人單位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也就是說要麼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要麼支付一個月工資後走人。
然後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一筆經濟補償金。這筆經濟補償金是不菲的,但是很多老闆都不想給。
這筆經濟補償該如何補呢?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就拿我那同學來說,他在那公司工作五年,每個月的工資是8000元,沒有超出公司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公司要他辭職,就得另外支付5個月的工資也就是4萬塊錢。
再舉個收入高點的例子,小王在某公司待遇是每個月2萬,他在公司也工作了5年,但是公司所在城市的職工月平均工資為5000元,公司若要他辭職,就得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也就是1.5萬來給他補償5個月的工資,最終小王可獲得7.5萬的補償。
若是員工不懂這些,聽信老闆去人事那籤個什麼辭職申請,那這筆補償金就拿不到了。
為什麼?
因為籤了辭職申請相當於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勞動者主動提的辭職,這個錢當然不用補償了。
實際上,那些老闆們是充分利用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即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因為通過三十七條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需要對勞動者作任何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