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將於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強化了根治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法律制度保障,標誌著根治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進入法治時代。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解讀系列之 一----用人單位管理義務
一、法條規定
第六條 用人單位實行農民工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與招用的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通過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工資支付標準、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內容。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編制書面工資支付臺帳,並至少保存3年。
書面工資支付臺帳應當包括用人單位名稱,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對象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繫方式,工作時間,應發工資項目及數額,代扣、代繳、扣除項目和數額,實發工資數額,銀行代發工資憑證或者農民工籤字等內容。
用人單位向農民工支付工資時,應當提供農民工本人的工資清單。
二、法條解讀
為規範用人單位對農民工的管理和工資支付管理,《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規定了用人單位實行農民工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義務,內容包括核查農民工的身份證、並保存相關核查材料,做好農民工實名登記,具體要登記農民工身份證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繫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用工結束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信息;實名制登記的要求是要及時全面,用人單位應當自招用農民工同時實施實名登記並覆蓋所有農民工。實名制是認定勞動者的身份和規範工資支付的前提。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有利於用人單位全面了解農民工與勞動合同有關的基本情況,有利於相關監管部門掌握農民工勞動的真實情況,也有利於相關監管部門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為保障農民工獲取勞動報酬的知情權,減少因工資支付約定不明確引發的工資支付糾紛,《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規定了用人單位與招用的農民工書面約定或以規章制度規定工資支付的義務。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的工資支付標準、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內容可以通過勞動合同約定,也可以通過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這是確定工資支付權利義務的主要形式,有利於防止農民工本人工資是多少不知道、什麼時候發工資不知道、該誰發工資不知道、工資通過什麼渠道發放也不知道的情況發生,有利於農民工收集保存維權證據,保障合法權益。
《條例》要求用人單位向農民工支付工資時提供農民工本人的工資清單,主要是讓農民工清楚工資支付明細,減少因工資數額引發的勞動爭議。
三、風險提示
用人單位未實施農民工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的,可能存在使用童工及其他違法人員的法律風險,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的工資支付標準、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約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在勞動爭議仲裁或訴訟程序中,將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後果。用人單位未編制工資支付臺帳並依法保存,或者未向農民工提供工資清單的,用人單位存在罰款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行政處罰法律風險,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存在罰款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行政處罰法律風險。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解讀系列之二 ----用人單位農民工工資清償義務
一、法條規定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與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的工資支付周期和具體支付日期足額支付工資。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將工作任務發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所招用農民工工資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允許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導致拖欠所招用農民工工資的,由用人單位清償,並可以依法進行追償。
二、法條解讀
按時足額獲得工資是農民工的權利,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約定或規章制度規定的工資支付周期和具體支付日期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用人單位與農民工可以約定以月、周、日、小時為支付工資周期,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工資支付周期由雙方依法約定,工資支付周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不得超過一個月。具體支付日期可以在農民工提供勞動的當期或者次期。具體支付日期遇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的,應當在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用人單位即使未直接使用農民工,但存在以下兩種情況的,要承擔農民工工資清償責任。一是用人單位將工作任務發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所招用農民工工資的,根據有關規定,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單位承擔用工主體責任,清償農民工工資。二是用人單位允許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導致拖欠所招用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負承擔農民工工資支付清償責任。
三、風險提示
用人單位支付農民工工資一是要按照約定的日期按時支付,二是要按照農民工工資結算金額足額支付。用人單位未足額支付或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存在向農民工承擔應付工資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標準的加付賠償金行政賠償責任風險;用人單位未足額支付或拖欠農民工工資,拒不支付1名農民工3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6萬元以上的,存在承擔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刑事責任風險。用人單位要加強任務發包和允許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掛靠」行為的風險管控,防止用人單位主體資格被濫用或冒用,減少因任務發包或掛靠」行為而承擔農民工工資清償責任的風險。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解讀系列之三 ----用人單位勞務派遣模式下的農民工工資清償責任
一、法條規定
第十八條 用工單位使用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勞務派遣許可證的單位派遣的農民工,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用工單位清償,並可以依法進行追償。
二、法條解讀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是企業用工的補充形式。實踐中以勞務派遣方式使用農民工的形式普遍存在,以勞務派遣方式侵害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的現象時有發生,為保障不合法勞務派遣用工模式下農民工的勞動報酬權,《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規定了用工單位使用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勞務派遣許可證的單位派遣的農民工,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用工單位承擔清償責任。這一規定解決了因為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勞務派遣許可證的單位抗風險能力差,不能有效保障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的問題,明確用工單位承擔農民工工資清償主體責任。這一規定對防範用工單位以勞務派遣用工方式逃避農民工工資支付責任具有積極意義。
三、風險提示
用工單位使用勞務派遣用工要嚴格審查核實勞務派遣單位資格,使用取得勞務派遣許可和登記證照的勞務派遣單位,使用不合法勞務派遣的,將承擔農民工工資清償主體責任風險;用工單位使用勞務派遣用工過程中要加強對勞務派遣單位對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的監督,特別是要監督將農民工工資發放至本人,防止勞務派遣單位挪用農民工工資款項或捲款逃逸發生,避免因監管不到位引發農民工工資支付責任風險,建議以勞務派遣方式使用農民工的用工單位實施委託代發制,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解讀系列之四 ----無限連帶責任用人單位的農民工工資清償責任
一、法條規定
第二十條 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當依法予以清償;不清償的,由出資人依法清償。
二、法條解讀
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使用農民工的,是農民工工資支付的直接責任主體,承擔用人單位的農民工工資支付主體責任。根據《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個體工商戶條例》的規定,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屬於對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組織,基於此,《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規定了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出資人依法承擔農民工工資清償責任。明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出資人對農民工工資支付責任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主要解決實務中以個體工商戶等用工形式逃避工資支付責任的問題,解決即使用人單位不能支付農民工工資,也有用人單位的出資人承擔農民工工資清償責任,從而保障農民工的勞動報酬權得到實現。
三、風險提示
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存在向農民工承擔應付工資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標準的加付賠償金行政賠償責任風險;用人單位未足額支付或拖欠農民工工資,拒不支付1名農民工3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6萬元以上的,存在承擔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刑事責任風險。用人單位的出資人要履行好出資人的監管責任,監督用人單位依法支付農民工工資,用人單位未依法支付農民工工資的,出資人要承擔清償責任。
(編輯:徐墨赤)
來源:重慶網絡廣播電視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