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網絡直播平臺的興起和發展,「打賞」主播司空見慣,可如何分辨「打賞」之人是「真土豪」還是「熊孩子」,出現責任糾紛誰來「買單」?近日,常熟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熊孩子」「打賞」主播10萬餘元,父母訴求返還的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
張小明今年14歲,3月疫情期間,通過某直播平臺向主播打賞10萬餘元。家人發現後,與某直播平臺協商要求退還打賞錢款未果,故訴至法院,要求判決確認張小明與某直播平臺間的買賣合同無效,某直播平臺返還張小明購買款10萬餘元。
被告某直播平臺辯稱,在平臺用戶服務協議中加粗提示註冊、使用相關軟體及服務前,使用者應當具備法律規定的與其行為相適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否則使用者及其監護人應依法承擔後果。同時,服務協議寫明涉案糾紛應由被告某直播平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故提起管轄權異議申請。
經調查,由於疫情期間上網課需要,張小明父親將手機交給張小明使用。在此期間,張小明用父親在直播平臺的用戶ID打賞主播(主要為遊戲主播),金額累計10萬餘元。
在法院審理管轄異議申請期間,被告某直播平臺提出調解方案,願意返還5萬元給原告,原告不得再向被告及相關主播主張權利,並限制涉案ID帳號的打賞功能,原告張小明及其父母也接受該方案。最終,雙方通過網上庭審方式籤署調解協議,至此案結事了。(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法官說法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籤訂的合同具有效力不確定性,若其法定代理人拒絕追認,則成為無效合同。生活中,家長作為孩子的監護人,應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責任,教育孩子養成正確的價值和金錢觀,同時應妥善保管資金及相關資金帳戶交易密碼,必要時設置簡訊提醒功能,避免因未成年人實施超出自身行為能力的網絡支付行為而引發不必要的糾紛。
文案:董飄灑
編輯:吳皆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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