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時刷男友信用卡 算贈與還是借貸?

2020-12-05 央視網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如果是在談戀愛期間,男方開通各種信用卡交給女方使用,那么女方通過信用卡刷的錢,到底是贈與還是借貸?是否需要歸還?近日,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

  戀愛期間

  女方要求男方辦信用卡供其使用

  徐先生與塗女士曾是一對情侶,熱戀時,兩人有半年時間都生活在一起。其間,塗女士通過微信詢問男友徐先生能否辦理一張信用卡用於自己周轉,並表示由她來處理信用卡還款。徐先生表示可以。隨後,徐先生辦理了信用卡,告知塗女士密碼後,將卡交給其使用。

  分手之後

  男方將女方告上法院要求還錢

  之後,兩人戀愛關係破裂。徐先生要求塗女士返還所有借貸錢款,但塗女士不願意。經協商無果,徐先生將塗女士告上法院。

  在法庭上,塗女士認為,她和徐先生於2018年1月至6月期間繫戀人關係並同居,徐先生訴稱的款項是贈與,且所有的資金均用於兩人共同生活開支。同時,徐先生沒有舉證證明雙方就借款、還款期限及利息等達成合意,雙方並未建立借款關係,也不應當支付利息。

  法院調查

  兩人之間金錢往來數額巨大

  法庭調查發現,徐先生開通了多家銀行的信用卡,均交給塗女士使用。同時,徐先生還開通了網上貸款平臺的借貸項目。

  經核實,徐先生信用卡消費金額共計9萬餘元,利息1.8萬餘元,共計10萬餘元。網絡貸款金額為5萬餘元,利息等相關費用為1.3萬餘元,共計6.8萬餘元。另外,徐先生還通過支付寶向塗女士轉帳7萬元,包括網絡貸款金額5萬餘元。後來塗女士通過支付寶向徐先生轉帳3萬餘元。

  法院判決

  塗女士需歸還徐先生14萬元

  法院認為,雙方的微信和簡訊聊天記錄可以看出,徐先生是在塗女士的指示下向貸款平臺貸款,收到款項後也直接轉帳給了塗女士。徐先生也沒有通過其他任何書面形式表示錢是贈與塗女士的。故塗女士抗辯贈與的理由無依據,法院不予採納。

  而關於信用卡消費方面,塗女士曾試圖從各種渠道貸款,並從多張信用卡套現,這些數額已超出了通常用於共同生活消費的標準。由此塗女士辯稱刷卡系用於共同生活的理由也不成立。

  徐先生共計向塗女士支付借款並產生的利息共計19萬餘元,塗女士還款4萬餘元,因此法院作出判決,塗女士向徐先生返還借款14萬餘元。

  法官說法

  情侶戀愛期間大筆錢款性質應事先商定

  近年來,「分手後討還金錢」的案例常見諸報端。其實,在戀愛期間,不可避免地會產生一些用於共同生活的費用,甚至會有一些大額的金錢往來。為了這些錢,曾經的戀人不惜鬧上法庭。從法律適用的角度來看,哪些金錢花費可以支持,哪些金錢往來不支持,都需要有證據支持。

  法官建議,在戀愛期間,如果涉及大筆金錢往來,形式包括但不限於現金往來、手機轉帳等,甚至像本案這樣把以本人名義辦理的信用卡拿給對方使用,應事先商定錢款性質,並以合法形式予以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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