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清明節,又到了人們祭奠親朋的日子,所謂祭奠是指活著的人對死去的親朋表示悼念和敬意的活動。近兩年,開始出現一些以「祭奠權」受到侵害為由提起的訴訟。
房山法院民二庭的盧濤法官稱,在這些糾紛中,如果當事人能證明祭奠權被侵犯,除可要求賠償實際損失外,還可要求一定數額精神損害賠償。
女兒不知母亡 討要祭奠權
母親去世兩年後,兩個女兒方才知曉,二人認為是哥哥沒有盡到告知母親去世的義務,使她們沒能參加母親的葬禮,喪失了祭奠權,給她們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和傷害。兩人要求法院判決哥哥賠償其精神損失費各2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母親去世,哥哥沒有盡到告知義務,使姐妹倆沒有參加祭奠和葬禮,有違公序良俗,哥哥應作出一定的賠償。最終此案經法院調解結案,哥哥自願賠償兩個妹妹精神損失各5000元。
●法官說法
房山法院民二庭的盧濤法官指出,單純的祭奠權這一概念,在我國民法中尚無明確規定,但是我國《民法通則》第七條中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
公民有權參加直系親屬的葬禮,有權對已去世的親屬表示祭奠,這體現了我國社會生活中基本的倫理道德觀念,是一種優良的社會公德和民間習俗,理應得到法律的認可與保護。
擅移父親骨灰 被判須遷回
李女士已年過八旬,其丈夫去世後骨灰一直存放在北京市房山區良鄉某公墓。
去年清明節,李女士前往墓地祭奠時,卻被公墓管理人員告知,其丈夫的骨灰已被其兒子移至北京市昌平區八達嶺某公墓。
李女士認為,兒子在未通知自己也未徵得其他兄弟姐妹同意的情況下,擅自遷移丈夫的骨灰,使自己身心遭受極大傷害,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兒子將丈夫的骨灰遷回房山區良鄉某公墓。
●法官說法
法官徵詢了李女士及其他子女的意見,查明被告確實未經原告同意、也未與原告其他子女協商一致,即擅自將父親的骨灰遷移至昌平區八達嶺某公墓。
因原告居住在房山區且年齡較大、行動不便,而原告的其他子女亦居住在房山區,被告的行為直接導致了原告及其他子女祭奠不便的實際問題,不利於親屬之間的團結和睦。
鑑於原告丈夫在房山區良鄉某公墓的墓穴依然存在,故原告要求將自己丈夫的骨灰遷回原址,理由正當,法院予以支持。
在日常生活中,應認定祭奠權是基於傳統習俗而產生的一種權利,包括親人死亡情況的知情權、安葬權、墓碑署名權、保持墓碑及墳墓完整權等,對他人祭奠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本版文/汪紅
礦渣掩埋父墳 礦主賠償損失
張某在房山區開採鐵礦砂時,將廢棄的礦渣推至旁邊的一處墓地附近。後礦渣經雨水衝刷使砂土淤積,將五原告父親的墳墓部分掩埋,五原告只得將父親的墳墓遷走。
經協商未果後,五原告將張某訴至法院,認為對父親的祭奠權被侵犯,要求張某賠償遷墳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2萬元。
●法官說法
法院經審理認為,對已故親人進行祭奠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習俗,被告張某應妥善管理因採礦產生的礦渣。
被告因未盡到管理義務,致使採礦廢棄的礦渣經雨水衝刷後將五原告父親的墳墓部分掩埋,其行為侵犯了五原告的合法權益。
對於由此而給五原告造成的合理損失,被告張某理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令被告張某賠償五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遷墳費用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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