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包女士在一家公司工作,目前已經
懷孕幾個月了。要做媽媽的她高興之餘,多少有些手忙腳亂,做什麼事都會緊張、小心,就怕肚子裡的孩子發生問題。為此,她準備請假幾個月在家
保胎,以免整日提心弔膽。那麼,對於包女士的請假申請,該公司可以不批假嗎?工資該怎樣發?
【分析】所謂保胎假,實際上就是我們在法律上所稱的產前假。國務院2012年頒布的《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明確規定,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其中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對於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另外,《內蒙古自治區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實施辦法》第七條對此也有相應規定,其中對於產前假,該實施辦法進一步明確規定,即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上班確有困難者,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後,可休產前假60天,休假期間工資不得低於80%。因此,按照上述規定,這種情況下屬於用人單位擁有自主權的範疇,可批可不批。
本文來源:北方新報 責任編輯: 王曉易_NE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