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幅作品的完成需要字體、落款、印章這三個步驟完成。字體是你書寫的字體,落款就是書法作品完成後,籤上作者的名字。 一般來說,一 件 書法作品必須落款,再蓋上作者的印章,才算是完整的作品。落款和印章二者的關心是相互的關係,既是作品構圖的需要,也可以用來標明作品的作者。我們知道在現在書協沒有落款和印章的作品,真實性和價值往往是要打折扣的。我相信出名的一些書法家不喜歡這樣的作品,因為你寫出來不落款不蓋章那還算什麼作品?
在唐代以前,我們所有見到的遺留書跡中,除了正文透露了作者姓名和信件的署名外,很少見到書法家留下名字的喜歡。大概從唐代開始,碑刻中列人書寫者的名字成為常規,其他書跡中作者也開始署名,如孫過庭《書譜》、懷素《小草千字文》等。自唐至元,也多有不署名的作品,如杜牧《張好好詩》、蘇軾《黃州寒食詩帖》、趙孟順《洛神賦》等。從明代開始,在書法作品上署名成為一個習慣,更成為書法作品的價值問題。從這一過程的簡略敘述,反映了人們對書法創作自覺意識的不斷提升,對書法的觀念也發生了很大變化。
但早期的與現代的落款有很大的區別。早期的落款比較簡單,到明代以後,款字的字體、大小、位置成為作品構圖中重要的組成部分。書法家能夠根據空白的狀況,即興調整落款的文句、字體大小和布局,使作品的整體結構更為生動。我們落款的時候也需要注意一些細節問題,比如落款中的年、月,公曆農曆不能混寫;在題款時如落書寫地點,用雅稱而不用俗稱;農曆天幹不寫「年」;落款的字不應該大於正文主題的字;上款有人名的,上款上端不可蓋閒章,壓在人名頭上。一來失禮,二來破壞畫面。
在落完款以後,我們還要在作品上蓋上屬於自己的印章。但我們要注意的是印章的大小、位置都與落款息息相關。千萬要記得印章比款字略小,要鈐在款字下方,但不是定則,也可以根據構圖需要,選擇合適的印章,蓋在款字左側和其他地方。有時也在作品右上角一正文開始前一行鈐上一方印章,它被稱作「引首章」,用來與左下方的印章取得呼應。
印章顏色鮮豔,小小的方形即能改變作品的平衡,因此使用時作者特別注意印章的大小和位置。作者姓名印、別號印在書法作品中的使用始於宋代。明代中期,以何震、文彭為代表的文人篆刻興起,他們自己動手刊刻,印章得到很大的發展。書法作品上使用印章逐漸成為常規。有些傳世名作上蓋滿收藏、觀賞印,破壞了作品的視覺效果。有些現代作品模仿此種,使用了過多的印章,影響到人們對書法作品主體部分的觀賞。
我們寫作品時要記得落款與印章的一些細節,才可以做成一幅完整的書法作品,這樣有更多的人會喜歡你的作品!